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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背景
工地上的意外,農民工的工傷維權之路
2023年7月,申請人劉某某入職浙江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杭紹甬高速杭紹段第xxx合同段項目部從事質量員工作,約定工資為300元/天。2023年7月20日,劉某某在搬運鋼筋時,鋼筋不慎掉落,導致左手手指嚴重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左手單指完全離斷(中、環指)。
2024年6月7日,紹興市上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劉某某所受傷害為工傷。2024年8月22日,紹興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傷殘等級為十級,無生活自理障礙。
由于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劉某某繳納工傷保險,導致其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賠償。劉某某遂委托我所崔律師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合計143010.52元。
02難點
證據碎片化、工資標準爭議、停工留薪期認定困難
本案在代理過程中面臨多個現實難點:
- 工資標準認定難:申請人僅工作20天即受傷,缺乏事故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記錄。勞動合同約定為300元/日,但用人單位可能主張應按21.75天/月折算,導致月工資標準大幅下降。
2. 停工留薪期舉證難:雖然有兩份醫療證明書建議休息2個月,但用人單位可能質疑其必要性與合理性。
3. 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不統一:《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按最低工資的35%計算,而申請人主張按100元/天計算,存在法律適用分歧。
4. 未繳工傷保險,責任全在單位: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所有費用需由其自行承擔,增加了單位的對抗情緒。
5. 異地農民工維權成本高:申請人來自山西,受傷后在浙江治療、仲裁,時間和經濟成本較高。
03策略
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依據,
精準計算、合理爭取
代理律師圍繞上述難點,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
- 明確“本人工資”計算方式:主張申請人系異地農民工,實際工作時間遠超法定時長,應按每月30天計算工資,即300元/天 × 30天 = 9000元/月。同時提出備選方案:若仲裁委不采納,建議參照2022年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8020元/月計算,確保不因計算方式喪失合理利益。
2. 充分利用醫療證明書:以醫院出具的兩份建議休息證明為依據,主張停工留薪期為2個月,并引用《浙江省高院民一庭、省仲裁院解答(三)》支持其合理性。
3. 逐項依法計算賠償項目: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逐項列明: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個月本人工資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個月省平均工資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個月省平均工資
-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4. 強調用人單位未繳工傷保險的法律后果:引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明確用人單位應承擔全部工傷待遇責任。
04結果
仲裁請求基本獲得支持,農民工權益得以保障
- 認定月工資標準為9000元/月;
- 支持停工留薪期2個月的工資請求;
- 裁定用人單位支付全部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理支出;
- 明確用人單位因未繳工傷保險,需自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終賠償總額為11萬余元,切實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05案例啟示
維權路上,法律是最硬的鋼筋
“工傷認定不是終點,賠償到位才是正義。”
“沒有工傷保險,不等于沒有工傷保障;單位的疏忽,不能成為傷者的遺憾。”
“法庭上不認‘辛苦’,只認‘證據’;不認‘情面’,只認‘法條’。”
(注:以上案例基于本人經手的真實案例進行改編創作,旨在提供法律知識普及,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建議。個案情況不同,請咨詢專業律師。)
律師名片
崔星月 律師
浙江峰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業務領域:專注于民商事訴訟、刑事辯護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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