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以無法享受的購車補貼誘導我交定金,后又刻意隱瞞車輛生產日期,交付18個月的庫存車,真是全程套路不斷。”近日,揚州的高先生向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反映,他在蘇州奧潤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蘇州奧潤奧迪4S店)購買奧迪新車時,遭遇了以上“多重套路”。
盡管目前1萬元定金已退還,但高先生因多次往返揚州與蘇州產生交通費用,購車計劃也被嚴重耽誤。他要求涉事銷售人員道歉并報銷合理路費。蘇州奧潤奧迪4S店則回應稱僅同意退還定金,其余訴求無法滿足,雙方目前未能就此事達成一致。
承諾補貼不符合政策要求,消費者遭口頭誤導
高先生回憶,2月末,他到蘇州看望在此工作的孩子,在蘇州奧潤奧迪4S店看中一款奧迪A8 50 TFSI新車。當時店內銷售人員口頭承諾,只要將他名下的舊奧迪過戶到兒子名下,購買這款新車就能享受1.3萬元省里的置換補貼。出于購車誠意,高先生當場支付1萬元定金,并委托4S店代辦后續購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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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蘇州奧潤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事后高先生查閱官方政策發現,2026年1月1日起實施的置換補貼有明確門檻:燃油車僅限2.0升及以下排量,且舊車須在2025年1月8日前登記于申請人名下按購車價6%補貼,最高1.3萬元。而他選購的這款車型為3.0T大排量車型,根本不在補貼范圍內,且“申請人是我兒子,即便現在完成過戶也無法申領。”
“銷售人員比我更懂購車政策,卻故意誤導我,我感覺自己被欺騙了。”高先生說。
發現被誤導后,高先生隨即向奧迪廠家投訴。經廠家介入協調,4S店提出贈送天窗膜、拉桿箱等物品作為補償,同時將對接人員更換為李經理。
高先生表示,考慮到自身著急用車,且補充方案可以接受,便同意協商結果,與4S店重新簽訂了購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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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車合同中標注:因賣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賣方則雙倍返還定金
提車遇18個月庫存車,換車后生產信息未如實告知
本以為協商后購車流程能順利推進,可接下來的提車環節,再次讓高先生心生不滿。
高先生告訴記者,4月11日他按約定到店驗車時發現,4S店提供的車輛生產日期為2024年10月,已屬于18個月庫存車。他當場明確拒絕提車,并提出更換2025年生產的車輛,李經理當場承諾協助尋找合適車源,讓他等候5天。
高先生表示,4月17日晚,李經理通知他已找到2025年生產的車輛,卻始終不愿透露具體生產月份,只是反復催促他到店提車。他多次發信息追問生產日期,均未得到明確答復。高先生稱,接連遭遇誤導與隱瞞,對商家徹底失去信任,要求退還定金。“一而再、再而三欺騙隱瞞,套路太多,我實在不敢在這家店買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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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與4S店銷售聊天記錄
高先生表示,合同中存在條款,若因賣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賣方則雙倍返還定金。4S店起初并不愿意退還定金,經過他多次投訴與交涉,1萬元定金才最終退回。但他為購車事宜多次往返揚州與蘇州產生的交通費用,以及被長期耽誤的時間與用車計劃,至今未得到4S店的妥善處理。“揚州往返蘇州路程超400公里,我要求4S店銷售人員作出道歉,或者承擔相應路費。”
4S店:定金已全額退還,無法滿足道歉及路費賠償要求
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記者就此事聯系了蘇州奧潤奧迪4S店負責處理此事的李經理,其表示,店方已將定金全額退還給高先生,目前無法再滿足消費者提出的道歉及路費賠償要求。
關于購車補貼方面,李經理解釋稱,高先生計劃將新車登記在其兒子名下,根據江蘇省2026年1月1日起執行的置換補貼政策,舊車須在2025年1月8日前登記在申請人名下,而高先生的兒子名下并無符合條件的舊車,即便現在完成過戶也無法享受補貼,“所以不管車輛排量大小,都不符合申領條件。”
記者進一步追問,為何前期銷售溝通時未向消費者明確說明這一政策門檻,李經理表示,自己并未參與最初的洽談,對當時的具體溝通細節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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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稱,因無法享受補貼4s店承諾給予補貼
關于車輛生產日期與車源問題,李經理稱,高先生所購買車型已經停產,門店所能找到的最新車源為2025年五、六月份生產,并且已如實告知高先生,并非存在隱瞞。
“我們能做的都做了,在高先生仍不接受執意退車的情況下,店方已按照其訴求辦理了定金退還。”李經理說。
對于高先生提出的道歉及報銷往返路費的訴求,李經理則表示無法滿足。他回應稱,高先生的兒子本身就在蘇州工作,高先生往返蘇州并非完全因購車事宜產生,店方已出于客戶體驗考慮完成退款,不應再承擔額外費用。
對于4S店的上述說法,高先生并不認可。他表示,車輛的具體生產日期是在自己多次投訴后才被告知,此前一直被刻意隱瞞。“我原本著急用車,因此在購車過程中一再妥協退讓,卻接連遭遇銷售誤導與信息拖延,身心俱疲。”
高先生認為,4S店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理應為此承擔相應責任。
律師:4S店違約可主張雙倍返還定金,交通費難以另行獲賠
蘇州奧潤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是否應該賠償高先生的路費?對此,記者采訪了北京市盈科(蘇州)律師事務所胡文浩律師。胡文浩認為,4S店在本次交易中若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銷售行為不規范等問題,侵害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銷售人員未核實車型參數與補貼政策,擅自作出可享受補貼的承諾,構成引人誤解的宣傳。“車輛生產日期屬于影響購車決策的重要信息,4S店刻意隱瞞,違反經營者如實告知義務。”
胡文浩表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罰則本身具備補償和懲罰雙重屬性,若消費者已主張雙倍定金返還,法院通常不再單獨支持小額交通費用等衍生損失的賠償請求。”
“鑒于高先生此前僅提出普通退還定金的訴求,如今若想另行爭取雙倍定金返還,建議優先與賣方協商,若協商無果后再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依法維權。”胡文浩說。
截至發稿,雙方未就道歉及賠償路費事宜達成一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將持續關注此事。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見習記者 孫漢侖
編輯 郭一鵬
主編 陳迪晨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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