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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12·3緊急戒嚴”相關案件迎來又一項重要判決。5月7日,首爾高等法院刑事第12-1庭對前國務總理韓悳洙涉嫌從事內亂重要任務案作出二審宣判,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相比一審的23年,二審刑期減少8年,但法院仍認定韓悳洙被指控的大部分核心罪名成立,包括從事內亂重要任務、偽造公文、違反《總統記錄物法》、損壞公務文件以及在憲法裁判所彈劾審判中作偽證等。
這次判決最值得注意的地方,不是單純“減刑”,而是法院對韓悳洙在戒嚴過程中的角色作出了明確判斷。二審法院認為,韓悳洙在2024年12月3日緊急戒嚴實施過程中,建議召開國務會議,以制造緊急戒嚴令已經經過國務委員審議的表象。法院判斷,他明知前總統尹錫悅頒布緊急戒嚴令可能引發封鎖國會等一系列違憲、違法措施,卻仍參與籌備相關國務會議,幫助戒嚴形成表面上的合法程序。
韓悳洙方面此前一直主張,自己建議召集國務委員并不是為了幫助戒嚴,而是為了反對戒嚴、拖延時間,并試圖說服總統。但二審法院沒有接受這一邏輯。法院認為,韓悳洙的國務會議召集建議,不能被解釋為反對戒嚴,而是形成了國務會議審議的外觀,屬于從事內亂行為中的重要任務。換句話說,法院關注的不只是他內心是否說過“反對”,而是他的實際行為是否幫助違憲戒嚴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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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還認定,戒嚴實施后,韓悳洙要求國務委員在相關文件上簽名;緊急戒嚴解除后,他與前總統尹錫悅、前國防部長官金龍顯在事后補制的戒嚴令文件上簽字,并將相關文件作廢處理。二審法院認為,事后補制的戒嚴宣言文件屬于虛假公文,相關文件被廢棄則構成總統記錄物損壞問題。這意味著,法院不僅追究戒嚴宣布前后的程序責任,也追究了事后文件處理和記錄保存責任。
此外,法院還維持了韓悳洙與前行政安全部長官李祥敏研討封鎖主要國家機關、切斷部分媒體機構水電供應等指令執行方案的相關判斷。法院認定,韓悳洙與李祥敏曾討論對特定媒體采取斷水、斷電措施的執行方案,該部分罪名成立。與此同時,韓悳洙去年2月在憲法裁判所彈劾審判中作偽證的指控,也被二審法院認定成立。
不過,二審并非完全照搬一審。韓國國際廣播電臺報道稱,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中將“不作為”本身視為參與內亂的部分判斷。同時,部分涉及阻止國會解除戒嚴決議的故意等指控,并未被二審法院全部認定。這也是二審刑期從23年降至15年的重要背景之一。也就是說,二審法院一方面認定韓悳洙承擔了內亂重要任務,另一方面也對具體責任范圍作出了一定收縮。
這起案件最核心的爭議,其實在于高級公職人員在違憲命令面前的責任邊界。韓悳洙作為國務總理,并不是普通執行人員,而是國家行政體系中的最高層之一。法院此次認定的重點也在這里:如果總統提出違憲、違法的緊急戒嚴,總理究竟應該阻止,還是幫助其補齊程序?如果一個人用召開會議、簽名、補制文件等方式,讓違法行為看起來像是經過了正規程序,那么這種“程序協助”本身是否也構成重大責任?二審法院給出的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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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韓國政治史看,“12·3緊急戒嚴”已經不只是單一事件,而是一整條責任鏈。尹錫悅被視為核心發起者,國防、行政、安全、警衛、國務會議等多個環節都被納入審判和調查范圍。韓悳洙案的重要性在于,它把“文官系統”和“程序合法外觀”的責任擺到了審判中心。也就是說,內亂或違憲行為并不只靠軍隊和命令完成,也可能靠會議、文件、簽名和事后記錄處理來完成。
說得更直白一點,韓悳洙二審雖然從23年減到15年,但這不是無罪化,也不是責任輕微化。法院仍然認定,他在關鍵時刻沒有履行總理應有的制衡職責,反而幫助戒嚴取得程序外觀,并在事后文件處理和憲法裁判所證言中承擔責任。減刑說明法院對部分指控和責任范圍作出調整,但15年有期徒刑本身仍是極重判決。
這起案件給韓國社會留下的問題也非常現實:當國家權力出現違憲方向時,高級官員能不能只說“我本來想阻止”?如果實際行為幫助違法命令完成程序,那么“內心反對”是否還有意義?再進一步,面對上級的違憲命令,真正的公職倫理到底是服從權力,還是守住憲法底線?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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