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5月6日電(記者 高萌)機動車“開門殺、好意開車搭載他人、酒駕等情形下,發生了交通事故,如何界定責任,又如何賠償?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相關典型案例,對上述情形的追責和賠償作出明確。
“開門殺”是指車輛駕乘人員在未觀察車外情況下貿然開車門,導致與行人或其他車輛發生碰撞的危險交通行為。《解釋(二)》第二條進一步明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范圍,在第一款明確,被侵權人(即受害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明確,保險賠償后仍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典型案例2中,機動車駕駛人董某停車后未盡提醒義務,乘車人杜某疏于觀察即打開車門,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潘女士發生碰撞,造成潘女士多處骨折,構成十級傷殘。潘女士請求董某、杜某和保險公司賠償42萬余元。保險公司辯稱,商業三者險應僅就駕駛人董某承擔的50%事故責任予以賠償。
人民法院認定,對于電動自行車主潘女士而言,駕駛人及乘車人均為機動車一方的組成人員,系一個整體,判令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保險范圍的損失由乘車人、駕駛人承擔。在保險公司先期墊付7萬余元的情況下,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再賠償潘女士32萬余元。
好意讓人搭車,出了事故怎么賠償?最高法介紹,民法典規定,對于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載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的,在機動車使用人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應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賠償責任。
同時,最高法經研究認為,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全責、主責等認定,并不當然等同于確定機動車使用人對搭乘人所受損害的過錯。《解釋(二)》明確,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機動車使用人的具體行為等,判斷機動車使用人是否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在案例3中,駕駛人無償搭載他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人民法院綜合事故成因和相關事實,認定機動車駕駛人不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依法減輕其賠償責任。
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還理賠嗎?案例1中,機動車所有人張某某與馮某同桌飲酒后,將車輛交于馮某駕駛。馮某超速駕車,與小剛駕駛的兩輪輕便摩托車發生碰撞,致小剛受傷。小剛請求馮某、張某某和保險公司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7萬余元。
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馮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且發生事故后逃逸,其行為違反了《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規定,投保人投保時,保險公司已就商業險免責條款對其盡到了提示義務,所以即使車主投了300萬保額的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在三者險范圍內也是免賠的。
法院審理認為,飲酒駕駛并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免責事由,亦非本案交強險條款確定的責任免除范圍,故在駕駛人飲酒駕駛致第三人損害的情形下,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小剛8.3萬元。張某某明知馮某飲酒,仍把車交給其駕駛,超出交強險的賠償部分,由馮某賠償小剛,其中40%由張某某與馮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完)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