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柯錦雄
2026年4月30日,五一假期前最后一個交易日,也是上市公司年報披露的截止日,五糧液年報姍姍來遲。五糧液為了披露這份年報,可謂是煞費苦心。
一是比預計時間推遲一天,公司給的理由是“完善定期報告編制和復核工作”;
二是特地當天交易結束之后,等市場給出反應至少要等到假期之后;
三是在披露年報等信息的同時,拋出了回購加分紅兩個“大禮包”。
如此謹慎的背后,藏著一個巨大的雷:營收腰斬,凈利暴跌逾七成。
而去年10月,五糧液公布的三季度年報營收是609億元,凈利潤222億元,怎么半年時間過去了,完全變了呢?
答案就藏在五糧液公布的那份《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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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五糧液到底做了哪些調整?
五糧液公告稱,公司對2025年業務模式進行梳理,基于謹慎性原則,調整2025年部分業務收入確認相關核算。
謹慎性原則是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原則之一,按照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八條的要求,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收入屬于收益類科目,既然是調整收入確認相關核算,按照謹慎性原則的要求,那肯定是高估了。
簡單來看,五糧液實際只調整了一個報表項目:營業總收入。而其他所有項目的調整,不過是該項目調整之后的連鎖反應,維持會計恒等式的平衡而已。
五糧液在年報中對2025年前三季度的營業收入、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分別下調至306.38億元、64.75億元,下調幅度分別約49.7%和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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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減并不是憑空消失,而是被轉移到其他科目當中,其中資產類項目——其他流動資產承接了一小部分,主要是由于收入和利潤下調之后,相關稅收的減少,而大部分則轉移到其他流動負債當中,五糧液甚至為此獨創了一個新的其他流動負債項目:監管商品款項。
什么是監管商品款項?五糧液的年報沒有解釋,但是公告稱此次前期會計差錯更正涉及2025年已披露的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合并資產負債表與合并利潤表的部分項目,不影響現金流量表列示。
據此可以推測五糧液收到了錢,也發了貨。如果說沒有發貨,那壓根就不能確認收入,提前確認屬于虛增收入,搞不好會跟許家印一個結果。而且沒發貨,調整的收入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當中應該是合同負債的增長。也不可能是發貨之后退貨,如果是退貨,承接這部分收入調整的資產類項目應當是存貨。錢收了,貨發了,但不能確認收入,說明什么?說明這批貨有可能還會回到五糧液的手上。
02是會計差錯還是財務造假?
有人說,數據是不會騙人的。恰恰相反,最能迷惑人的恰恰就是數據。五糧液此番調整,直接導致2026年一季度,五糧液實現營業收入228.38億元,同比增長33.67%;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80.63億元,同比增長82.57%。這真是把股民的智商放在地上摩擦了。
財務數據真的能如此兒戲,說改就改?這到底是會計差錯,還是財務造假?
按照可靠性原則的要求,企業應當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企業隨意變更財務數據的,準則允許的數據修正的情形主要有三類,也就是《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當中規定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五糧液此次使用的“前期差錯更正”。
《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規定,前期差錯是指是指由于沒有運用或錯誤運用下列兩種信息,而對前期財務報表造成省略或錯報。
(一)編報前期財務報表時預期能夠取得并加以考慮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時能夠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錯通常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以及舞弊產生的影響以及存貨、固定資產盤盈等。
對比2024年年報以及2025年的年報,五糧液公司的收入確認政策是一致的,并沒有發生什么變化,為什么2024年依靠這些政策確認收入就屬于謹慎,而2025年則不謹慎了呢?五糧液的主要銷售渠道是經銷商。根據五糧液公司收入確認政策,在商品交付到經銷商指定地點之后,即可確認收入。在白酒行業比較熱的時候,先款后貨的方式的保證了白酒企業源源不斷的現金流,而一旦白酒行業不好,經銷商的現金壓力就會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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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從2026年一季度的數據來看,五糧液公司可能改變了此前先款后貨的模式,這對于經銷商的現金流壓力有所緩解。從2026年一季度五糧液公司的現金流量出現下滑,明顯增長的是“應收款項融資”。新的業務模式可能是五糧液按約發貨,經銷商在一段時間內,或者回款之后在支付合同款項,而五糧液則拿著這些協議去銀行做保理融資。從收入確認政策上,無論是否收款,只要貨物風險轉移就可以確認收入。然而新政策無非是把經銷商的市場風險,轉換為五糧液自己的信用風險。雖然收入數據上好看,如果市場環境未能好轉,經銷商也無力支付應付賬款,最終五糧液也不得不自己來歸還這些保理融資。
有分析認為,2025年,五糧液經銷商雖然還是采取先款后貨的方式,但是風險并非在交貨之后完全轉移,五糧液與經銷商之間可能存在抽屜協議,允許經銷商將未能銷售給終端客戶的部分產品退回。如果真的存在這類協議,那么肯定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政策。
當然,五糧液此次調整收入核算,也可能只是根據市場情況與經銷商達成了新的協議,從而使得前期確認的收入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性,因而需要根據最新的可靠信息,回溯重述原先的財務數據。
這兩種不同的情形其實就影響了五糧液此次差錯更正的性質確定,是正常的會計處理,還是財務造假。財務造假實際就是嚴重的舞弊行為,按照前期會計差錯的定義,前期差錯與財務造假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并不是非此即彼。
所以,此次數據大修,背后的原因到底為何,怕是只有五糧液公司自己能夠回答。
03五糧液的股民該咋辦?
五糧液這幾份公告發出之后,在社交媒體和股吧上持續引發股民的關注,到5月1日凌晨,很多股民都咽不下這口氣,紛紛質疑:“五糧液還能這么玩?”“財務洗大澡”“不怕被立案調查嗎?”
五糧液公司及相關負責人是否跟恒大集團和許家印一樣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尚需監管部門的進一步調查。會計差錯更正很常見,但是像五糧液這樣更正的不常見,近一半利潤的騰挪,沒一口氣灌五瓶五糧液是不可能干得出來的。
但是在監管部門出手之前,五糧液的股民完全可以準備相關證據,要求五糧液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在《證券法》的體系內,關于信息披露違規存在三種情況,分別是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以及重大遺漏。
所謂虛假記載,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中對相關財務數據進行重大不實記載,或者對其他重要信息作出與真實情況不符的描述。如果說五糧液公司與經銷商之間貿易是虛假的,將這些虛假貿易確認收入是典型的虛假記載。
所謂誤導性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隱瞞了與之相關的部分重要事實,或者未及時披露相關更正、確認信息,致使已經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準確而具有誤導性。這也是很多上市公司易出現的虛假陳述行為。如果說五糧液公司與經銷商存有退貨協議,從而使得利潤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就會誤導股東的決策。
所謂重大遺漏,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對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等應當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這里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是指能對公司股價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或事項,《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對重大事件有列舉,除此之外還包括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比如說五糧液前董事長在今年2月份因審查調查被留置,五糧液如果在規定時間內未披露該信息,則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七)以及第(十一)項規定,屬于重大遺漏。
如此大比例的收入和利潤調整,要說沒有問題怕是最大的問題。根據《證券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信息規定,導致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虛假陳述若干規定》)第三條,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類案件應當由發行人所在的中院管轄。五糧液公司住所地在四川宜賓,正常而言應當歸宜賓中院管轄。但是根據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于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內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集中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轄。
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類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權案件,民事侵權行為大多數具有即時性,而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則是持續性行為,因為此類案件有自己特殊的“三日一價”的概念,用來確定責任以及損失。
三日是指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投資差額損失計算基準日。《虛假陳述若干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六條分別規定了實施日、揭露日、更正日、投資差額損失計算基準日的概念。
一價是指基準價,有兩種計算方式,一是虛假陳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為損失計算的基準價格。如果第一種辦法無法確定基準價格,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專業意見,參考對相關行業進行投資時的通常估值方法,確定基準價格。
實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是劃定具有原告身份的投資者范圍,揭露日或更正日、基準日是確定基準價格計算范圍,而基準價格則是確定投資者實際損失的一種價格參照。《虛假陳述規定》第二十七條以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了誘多型虛假陳述以及誘空型虛假陳述損失的計算公式。
第二十七條 在采用集中競價的交易市場中,原告因虛假陳述買入相關股票所造成的投資差額損失,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原告在實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買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準日之前賣出的股票,按買入股票的平均價格與賣出股票的平均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已賣出的股票數量;
(二)原告在實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買入,基準日之前未賣出的股票,按買入股票的平均價格與基準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未賣出的股票數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八條 在采用集中競價的交易市場中,原告因虛假陳述賣出相關股票所造成的投資差額損失,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原告在實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賣出,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準日之前買回的股票,按買回股票的平均價格與賣出股票的平均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買回的股票數量;
(二)原告在實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賣出,基準日之前未買回的股票,按基準價格與賣出股票的平均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未買回的股票數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從這個公式上來看,五糧液公司想要減少損失賠償的金額,需要盡可能影響基準價格。這或許是五糧液祭出回購加分紅兩大手段,以減輕股價下跌的風險。
當然在具體投資者的個案當中,損失認定、因果關系認定都會是庭審的焦點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建議找專業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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