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自愿加入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承擔債務,但原債務人并不免除其債務責任的債務承擔方式。
根據《民法典》規定,債務加入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
在法院執行階段,也存在債務加入的現象和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愿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正所謂,制度本身是沒有問題的,任何制度都架不住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債務加入制度的設計和規定目的,是為了更大限度的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卻在近些年被一些網貸平臺和催收公司所利用,成了他們繞過司法訴訟,通過法院執行機構對網貸人進行高息催收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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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的模式是
第一步,設立空殼公司,制造管轄鏈接,實施債權轉讓
網貸公司或是催收公司,會在跟自己具有熟識地方司法資源的地方,設立空殼公司。這些空殼公司,并不從事真實的經營業務,設置目的只有三個,一是根據公司的登記地址制造法院管轄聯系;二是批量受讓網貸平臺已經逾期但尚未經過訴訟的債權,以及批量將欠債人納為公司的債務人。
第二步,項目公司主動申請加入某個執行階段的案件成為共同被執行人,從而實現網貸催收繞開訴訟程序
空殼公司設立后,網貸或催收公司會讓與空殼公司、借款人三方簽訂所謂的債務和解協議,約定借款人需向空殼公司償還欠款,之后,讓空殼公司以債務加入的方式,直接加入法院已有的執行案件。
這些執行案件,很多都是已經被法院裁定終本的案件,網貸、催收公司可以各種形式很容易以很便宜的價格購的案件的執行債權。
通過在執行階段加入,就可以讓網貸欠款糾紛直接跳過訴訟、仲裁等司法審查、確認程序,而且可以大幅縮短追債周期、降低追債成本。沒有起訴、沒有開庭、沒有舉證質證、沒有法律文書,借款人直接就收到了法院的限期執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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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利用法院執行手段,對項目公司的債務人或股東(實際是網貸借款人)發起批量執行保全,凍結其銀行賬戶、微信支付寶、房產車輛。
一旦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網貸平臺、催收公司便會借助法院的“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開展批量查詢、凍結空殼公司次債務人財產,讓法院進行批量保全、凍結、扣劃措施。
造成的結果是,很多欠款人不經法院、仲裁程序,直接就被列為了被執行人,直接面對法院的限期履行通知,自己的各類財產被保全、凍結、扣劃。即便欠款人提出異議,也需要面對需要自己到外地法院發起執行異議之訴,訴訟成本很大。
背后的真相是,這些被列為被執行人所依據的債務和解協議,里面有大量的高利息、砍頭息等現象,甚至相關的法律文書直接被催收公司拿去當成暴力催收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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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該重視批量保全查封案件,開展執行階段債務加入的清查整頓活動
近日,執行階段的債務加入制度被網貸、催收公司所利用的現象,被很多自媒體披露了出來。有自媒體根據批量保全、執行法律文書的來源,還點名了諸多法院的名稱,稱“絕大部分債務人收到的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出自上面的法院。”
隨著很多司法文件、司法機關近些年不斷加大網貸糾紛、催收糾紛的司法審查力度,想要通過司法訴訟,或是司法確認程序,批量的取得網貸催收法律文書越來越難,一些“高人”便利用法律規定的債務加入制度,想到了以上的復雜操作。
分析以上“操作”可見,這是一系列的復雜運作過程,涉及到空殼公司的設立、債權購買債務轉讓等法律文書設計、有選擇的確定支持該操作的法院等等,并一般常人所能想象和運作。
造成的影響是,網貸糾紛,可是實現繞開仲裁、訴訟等司法審查程序直接進行到法院執行階段,一些非法債務,甚至是跟案件根本毫無關系的當事人,也被列為了次債務人,被采取了執行強制措施。如果認真分析,揭開這些公司的“運作”細節,存在諸多的法律問題。
網傳的消息是,有地方法院已經開始了專項整治活動,要求重點關注兩大類執行異常案件:一是同一案件被執行對象(包括追加后的被執行人、擔保人、次債務人等)數量明顯異常的案件;二是通過網絡查控系統使用數據異常、被執行人和被申請人數量眾多的案件。
對排查出的問題案件,更換承辦人,并依法啟動糾錯程序;對于所有違規查封、凍結措施必須立即解除;被錯誤追加的被執行人、次債務人,必須依法剔除出執行程序。
此外,不僅要糾正程序錯誤,還要倒查背后的司法責任,防止執行人員與催收機構內外勾結,利用職權違規為催收提供便利。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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