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縣發生一起執法過程中人員死亡事件。時年未滿18周歲的陳某紅,在當地適中基層公安執法站工作人員查車過程中不幸身亡。時任該執法站站長的華某為事件相關人員,據家屬反映,華某至今仍在當地公安系統工作。截至2026年,陳某紅的父母三十年來仍在持續依法申訴,對案件完整材料是中質疑未完全,同時對事件調查處置的程序規范性及公正性存在質疑。
1996年6月的一天下午,陳某紅的父親陳某繼駕駛一輛輕型貨車,載著陳某紅從適中鄉返回老家。據陳某繼陳述,該車輛于1996年5月30日從同屬姚安縣公安系統管轄的彌興基層執法站辦理相關手續后取出。途中,華某帶領數名工作人員以查車為由攔停該車輛。陳某繼稱,當時華某未身著制服,也未出示相關執法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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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證明 圖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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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證明 圖一、二
陳某繼回憶,事發前已向華某說明車輛相關情況并出示交款單據,雙方因車輛檢查事宜發生口角后,華某使用配備的公務器械射擊,子彈擊中駕駛室內的陳某紅心臟部位,致其當場死亡。陳某繼自述表示,自己當時“被控制”在車內,目睹兒子死亡后多次昏迷,蘇醒后發現相關工作人員已離開現場,且質疑有人對車輛及陳某紅遺體進行了挪動和拍攝。
事發后,姚安縣公安系統迅速成立聯合調查組,經二十天調查后作出處理決定,認定華某的行為屬于“依法使用武器”,不承擔相關責任及賠償責任。該處理決定載明,陳某紅存在無證駕駛報廢車輛、抗拒執法并駕車意圖沖撞工作人員的行為,華某為阻止危險發生使用武器,符合1996年施行的《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相關規定。
陳某紅家屬對該認定提出異議:涉案車輛為金杯SY132C型貨車,家屬認為該車型即使為新車最高時速僅85公里,且事發地點為山路陡坡,車輛行駛速度受限,對“存在需使用武器制止的緊急情形”的認定合理性提出疑問;同時認為,針對華某未身著制服、未出示證件的情況細節,在調查過程中未得到充分核實。
三十年來,陳某繼夫婦表示始終未能獲取該事件的執法記錄、搶救記錄、尸檢報告、彈道檢測報告及完整調查報告。據陳某繼提供的相關材料顯示,在事件調查期間,陳某紅的遺體被掩埋;作為案件重要物證的涉案車輛,被相關部門強制報廢解體。多年來,陳某繼夫婦委托律師多次向姚安縣公安等相關部門申請調取上述關鍵材料,均未獲得明確書面答復。
家屬還對事件處置程序提出多項合理質疑:整個事件從調查到定性,未啟動異地調查機制。根據1996年施行的《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使用武器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保護現場,并立即向當地機關或者所屬機關報告,相關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并及時通知當地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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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復查意見 圖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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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復查意見 圖三、四
2025年12月,姚安縣檢察院對陳某繼夫婦的立案監督申請出具回復函,以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為由決定不予受理。陳某繼夫婦認為,該回復函中引用的條文與不予受理的結論存在矛盾,已依法準備進一步申訴。
據陳某繼夫婦陳述,在2025年12月檢察機關出具回復函之前的近三十年里,其申訴主要在公安系統內部流轉。1996年,楚雄州系統出具復查意見,維持了姚安縣的原處理決定。多年來,陳某繼夫婦先后向各級信訪及相關部門依法反映情況,但其訴求尚未獲得實質性進展。
家屬認為,對陳某紅遺體未有進行規范尸檢且未向家屬公開提供尸檢報告,導致死亡原因、射擊距離等關鍵事實缺乏獨立驗證依據;涉案車輛作為重要物證被強制報廢,影響了證據鏈的完整性;事件由當地自行調查并定性,缺乏外部獨立監督;家屬的陳述權、申辯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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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紅照片(事發時18歲) 圖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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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紅照片(事發時18歲) 圖五、六
針對上述家屬質疑,姚安縣地方部門在多次答復中表示,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華某使用武器的行為符合相關規定,不承擔法律責任。但相關答復未針對家屬提出的調查程序爭議問題作出詳細解釋,也未提供完整的證據材料予以佐證。
截至2026年4月,陳某繼夫婦仍在依法依規申訴。兩位年過七旬的老人表示,最大的心愿就是看到事件得到公正處理,能夠獲取完整的案件材料,查明兒子死亡的全部真相,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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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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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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