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口市瓊山區、美蘭區交界的原塔光管區范圍內,八個經濟社四千余名村民的集體資產權益爭議,已持續十余年未能得到妥善解決。究其根源,并非復雜的民事糾紛,而是集體所有制企業經營管理失序、基層監管部門履職缺位共同導致。據村民反映,這一切矛盾的起點,源于一起本可通過行政指令及時糾正的集體資產歸屬問題,卻因當年相關部門某領導一句“錯了也不能改”的表態,讓村民踏上了長達十三年的艱難維權長路,而核心癥結始終圍繞海口塔光農工商貿易總公司(以下簡稱塔光公司)的產權定性與整改落實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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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權定調:集體企業屬性不容篡改
塔光公司并非普通股份制企業,而是由原海口市郊區白龍鄉塔光管區出資成立的集體所有制企業,這一性質已得到司法與行政的雙重認定,具有不可動搖的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該公司全部財產依法屬于八個經濟社村民集體所有,村民集體是該企業唯一合法所有者,公司經理僅為受聘經營者,二者屬于聘用與被聘用關系,之間發生的經營管理糾紛,并非平等的民事主體。需要明確的是,集體所有制企業屬于非公司法人企業,不存在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東”和“股權”,這是集體所有制企業和股東公司的核心邊界,與基層自治、農村“三資”管理范疇無關聯。2003年瓊山、海口兩市合并,原塔光管區下轄的八個經濟社被拆分管轄,六家劃歸瓊山區、兩家劃歸美蘭區,原管區改設的村委會、居委會隨之解體,但海口塔光農工商貿易總公司未同步撤銷,也未進行清產核資工作。加之此前公司與原村委會長期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管理模式,原村委會解體前的集體資產,被交由塔光公司代管,這一舉措給了公司經營者可乘之機。
此后,塔光公司經營者利用代管集體資產的便利,擅自篡改公司章程,將公司注冊資金500萬元虛增為1000萬元,改設美蘭區藍天街道新的塔光社區居委會為公司的主管單位和出資股東,圖謀將集體所有制企業變更為股份制公司,以剝奪八個經濟社村民集體原本按公司章程享有的40%公益利潤分配權益,這一行為引起村民強烈不滿,村民們選派代表信訪維權。虛增1000萬元注冊資本事項被海口市工商部門撤銷,并被責令修改公司章程,完善登記備案,但公司經營者不予實行。經村民艱苦信訪維權,2020年10月,美蘭區信訪辦召開多家聯席會議,作出美信聯〔2020〕44號《關于〈海口市塔光農工商貿易總公司集體所有制認定問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44號文)下達藍天街道辦,核心內容是認定塔光公司資產屬于原塔光居委會集體所有,而非該公司員工集體所有;公司經營者擅自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損害了各村經濟社成員的合法利益,應進行糾正,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塔光公司上級主管部門藍天街道塔光社區居委會及塔光公司進行整改,重新修訂公司章程,恢復各村經濟社分配利益用于公益事業的權利。并由公司主管部門適時組織對塔光公司進行清產核資和企業改制,以明確企業財產權和經營權。
44號文是直接向藍天街道辦下達的,該街道辦便是被指定落實44號文的履職行政單位,督辦完成44號文確定的整改內容,這成為村民維權的明確盼頭。
二、指令懸空:44號文整改遲遲未落地
令人遺憾的是,自2020年10月44號文下發至今,文件明確要求的各項整改內容無一落實,塔光公司經營者始終拒不執行44號文確定的行政整改指令,不僅未恢復原集體企業章程、兌現八個經濟社村民集體分配權益,反而繼續把持公司經營權,甚至出現更多違規違法操作。比如,該公司經理孫某因不按工商部門要求整改,被處以5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恢復原章程,但孫某不僅拒不整改,還通過不正當方式,微妙地使罰款被退回,挑戰行政權威。更為嚴重的是,該公司經營者還重用多名刑滿釋放人員,采取威脅、恐嚇、引誘等手段,極力阻擾塔光公司的整改,甚至參與干擾周邊村落選舉秩序。2024年4月,公司經營者為了籠絡不明真相的部分村民,私下和夏瑤經濟社簽訂協,以公司每年給該經濟社一萬元的福利款為條件,擬定經濟社放棄40%的公司章程分配權利,不再提起其他訴求,這是“以小代大”的伎倆。有線索顯示,該公司相關人員還協助他人違規建設,出現“邊整改、邊違規”的反常現象。公司經營者的種種行為已涉嫌企業人員濫用職權、侵占集體財產、涉黑等違法犯罪,但村民舉報卻如泥牛入海。
藍天街道辦作為美蘭區政府指定執行44號文的政府監管機構,長期以來嚴重履職缺位,面對塔光公司經營者拒不執行44號文,以及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既未依法采取罰款、申請司法強制執行、改組公司管理班子等有效管控措施,也未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司法機關徹查,反而對上訪村民采取敷衍、忽悠的消極態度,對44號文已經認定的事實和處理要求,多次對信訪人做不符合事實的虛假答復,妄示企業所有者通過民事訴訟,起訴經營者維權,引向沒有法律依據的死胡同。其實質是全盤否定并拒絕執行44號文,以逃避自身監督執行責任。藍天街道辦未落實44號文監管職責的長期不作為,已然構成履職失職,甚至存在庇護經營者違法犯罪的嫌疑。
三、核心訴求:倒逼整改落地,守護集體權益
此外,塔光公司管理人員還操控密經濟社選舉。2021年夏瑤經濟社換屆選舉,原負責人周某標身兼塔光公司副總,利用職權暗中操縱選舉,通過向參會村民發放100元誤工補貼的方式,強行推進選舉流程,導致夏瑤經濟社法定代表人及基層管理班子長期空缺,組織治理陷入混亂,影響很壞。2026年4月,塔光公司經營者孫某帶著兩個馬仔,直接闖入瓊山區攀丹社區,要求社區黨支部書記不能讓首丹、中丹、尾丹三個村的村長參選,理由是這三個村參加控告了孫某,被相關執法部門找談過話。塔光公司管理人員之所以膽大妄為,其背后必然有保護傘,才導致四千余名村民歷經十三年維權困難重重。
風起應有云開日,村民們的核心訴求并非旁枝末節的糾紛,而是懇請屬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按照《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相關規定,擔負起政府對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法定監管責任,切實落實44號文的既定內容,做到政出有威有信,守護村民集體合法權益,責令塔光公司經營者立即廢止違規章程、恢復原集體企業章程,啟動資產清算工作,歸還八個經濟社村民集體40%公益利潤分配權益,并對該公司經營者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徹查追責;嚴肅追究監管部門未落實44號文、長期不作為、失職瀆職的相關責任,杜絕行政指令形同虛設、提升人民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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