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這個抽象的案例——
#女子辭職料理家務分手被索全部轉賬#【#戀愛3年分手男子訴還142萬轉賬#,法院:其中80萬元含“彩禮”性質,但女方放棄工作料理家務,酌情返還16萬元】近日,河池市宜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2019年,原告阿天(化名)與被告阿雅(化名)經朋友介紹認識后,于2020年初開始談戀愛,于2023年4月結束戀愛關系。戀愛期間,阿天通過銀行、微信、支付寶多次向阿雅轉賬,總額達142.44萬元,阿雅也向阿天轉過17.50萬元。阿天表示,其中大部分轉賬都是沖著結婚去的,特別是兩筆大額款項30萬元和50萬元,明確是用于購買婚房。而阿雅則辯稱,這些錢都是阿天自愿贈與的,用于兩人共同生活開銷,早已花完。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提到的兩筆30萬元和50萬元的大額轉賬雖不屬于傳統習俗中的“彩禮”,但結合轉賬時間和轉賬數額,其性質更接近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本案中,阿天和阿雅共同在A市、B市等地生活超過三年,并非剛戀愛就分手,雙方已實際履行了類似夫妻的生活模式。同時,阿雅犧牲自己的工作,平時照顧二人日常共同生活、料理家務,也付出了時間和精力,為阿天正常工作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不能因為共同生活期間的開支來源于阿天的轉賬,其沒有帶來直接經濟收入而否定其付出。綜合考慮當地消費水平、雙方經濟狀況、身心健康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阿雅按贈與數額80萬元的20%向阿天返還,最終法院判決阿雅向阿天返還16萬元。 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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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天表示,其中大部分轉賬都是沖著結婚去的,特別是兩筆大額款項30萬元和50萬元,明確是用于購買婚房。為此,他還提供了阿雅曾說過“我們都是沖著結婚去的”的聊天記錄為證。 而阿雅則辯稱,這些錢都是阿天自愿贈與的,用于兩人共同生活開銷,早已花完,不應返還。她還拿出一段阿天的錄音,聲稱阿天曾說“每一筆錢都心甘情愿贈送,不能要回”。 宜州法院,公眾號:河池中院
2023年4月,兩人分手。當阿天問及婚房購買進展時,阿雅先是含糊其辭,后稱“錢已經用完了”。這80萬元專款專用的購房資金,在三年時間里完成了一場“奇幻漂流”——從購房款變成共同生活開銷,最終消失在說不清道不明的日常消費中,具體到底消費在哪里了,咱也不知道,咱也問不到。
河池宜州法院的法官面對這起案件,展現了一種令人費解的司法算術。首先是性質的轉換。80萬元是明確用于購房的款項,在判決書中卻搖身一變成了“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再進一步被歸為“類彩禮”。這種法律定性上的“三級跳”,徑直跳過了“欺詐”、“不當得利”等更為直接的法律評價。
然后就是價值的折算。法院認定,阿雅“放棄工作,照顧二人日常共同生活、料理家務”,這被賦予了高達64萬元的價值評估——即80萬元購房款中不予返還的80%。
按照法院的算法,阿雅三年的家務勞動價值64萬元,年均21.3萬元,月均1.78萬元。這一數字不僅遠超河池當地的平均工資水平,甚至高過許多一線城市的家政服務市場價。
最令人不解的是證明責任的轉移。阿雅聲稱“錢已用于共同生活”,卻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法院對此的說法是:“不能因為共同生活期間的開支來源于阿天的轉賬,其沒有帶來直接經濟收入而否定其付出。”這就意味著,女方無需證明“錢花在了哪里”,只需證明“我們曾共同生活”,便可推定為合理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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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中最具爭議的部分,莫過于對家務勞動的價值認定了。阿雅“放棄工作,料理家務”成為了減免64萬元債務的“免罪金牌”。但問題在于,三年家務勞動價值64萬元的依據何在?
在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家務勞動補償主要出現在《民法典》關于離婚經濟補償的規定中,且通常需要考量多個因素:當地生活水平、雙方經濟狀況、補償方的負擔能力、被補償方付出家務勞動的時間與強度等。
然而在此案中,法官卻創造了一種新的計算方式,就是以未返還的款項金額直接倒推家務勞動價值,強行搞了個“酌情”80%。當然,這在婦女報規定的124萬年薪面前還是略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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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在想啊,如果戀愛期間的日常家務,都按照本案年均20多萬的標準計價,那么任何一段戀愛關系,就都可能淪為高風險的財務賭博。合著昧下80萬,只要說自己平時操持家務,就可以只還20%啊,可類似的案例又不是這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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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多就在同一時期,福建龍海法院審理了一起極為相似的案件。男子郭某以“共同買房”為由,騙取女友128萬余元,為拖延時間竟網購假印章、偽造購房合同。龍海法院的判決截然不同——
被告人郭某因犯詐騙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2000元。
這兩起案件的關鍵事實高度相似——都以戀愛關系為基礎;都以共同購房為名義收取大額資金;都未將資金用于約定用途;都無法合理解釋資金去向……
但法律評價卻截然不同。河池案中哲被定性為民事贈與糾紛;而在龍海案中,這卻被定性為刑事詐騙犯罪。我?就想不通了,憑什么?就因為河池案里拿到80萬購房款的是女的?又上趕著給我的合訂本增加頁數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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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河池法院這份判決各種耐人尋味。一方面證明標準顯著降低,在普通民事案件中,一方主張款項用于共同生活通常需要提供相應證據;但此案中,阿雅僅憑口頭陳述就獲得了法院的采信,這無異于變相鼓勵“口頭抗辯”的訴訟策略。
另一方面就是責任認定也相當模糊。當一方將用于特定目的的大額資金挪作他用,無論出于何種原因,都應該承擔相應責任。但此案中,法院卻通過“家務勞動補償”這一模糊概念,實質性地免除了當事人女方的返還責任。
最后就是司法導向存在極大偏差。判決看似保護了女性的“家務勞動價值”,實際上卻嚴重損害了真正的性別平等。真正的平等是權責對等,而不是以性別為由給予特殊豁免。這種“保護”本質上是將女性視為需要特殊照顧的弱者,與性別平等的理念背道而馳。我看婚育率還是太高了,畢竟這些法院們還在持續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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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這起案件成為了類似行為的“司法背書”。以后戀愛中的經濟欺詐就可以披上“家務勞動補償”的外衣了,大額資金的非法占有也可以通過“共同生活開銷”來辯解,反正知心姐姐多的是,別說不讓集美坐牢了,連錢都不會讓丫還多少。
河池案與其說是一份判決,不如說是一份“戀愛詐騙指南”。它告訴所有人,在戀愛關系中虛構事實占有對方大額財產,只需要在法庭上輕輕說一句“用于共同生活”,就能獲得80%的債務豁免——當然,僅限女的,咱男的就別做夢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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