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問題的提出
近日,有客戶向我們咨詢,收到字體軟件公司(本文統稱“字體商”)或其維權特定經銷商發來的《字體使用提示函》,稱其發現這些客戶在產品、包裝裝潢、網站、企業宣傳材料等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了其字體作品,要求客戶與字體商協商,以取得相應的授權。
![]()
方正公司《字體使用提示函》
![]()
蒙納公司經銷商《字體使用提示函》
經核查,客戶發現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并未單獨下載、安裝和使用這些字體軟件商所稱的全部字體,其所使用的部分字體是購買電腦操作系統或辦公軟件自帶,在收到提示函之前,并不知曉這些自帶字體的著作權權屬情況。
二、字體商通過對使用預裝字庫行為侵權警告推廣字庫產品的經營模式分析
從公開的資料看,計算機字體庫軟件(本文稱“字庫”)主要通過集成到電子設備(例如電腦、手機等)的操作系統、辦公軟件上的方式進行預裝。例如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本文簡稱“方正公司”)的“微軟雅黑”字體,其本身是預裝在微軟公司windows系統和office軟件上,用戶在取得微軟公司office軟件授權后,即可自由使用該字體,但是令人意外的是,盡管該款字體的名稱為“微軟雅黑”,但如果專門查看其詳細信息的話,會發現,其作者為方正公司,而非微軟公司。
![]()
Windows 微軟雅黑字體的信息說明
同樣預裝到windows系統及office軟件上的字庫,還包括華文公司的“華文系列字體”、蒙納公司的“Arial系統字體”等。微軟公司的系統和辦公軟件上,對于這些字體的版權情況并未做額外的提示或者說明。而字體商對于字庫的許可使用方式,各自又略有不同,列舉如下:
1、根據方正公司的介紹,其字庫的使用方式分為三種[1]:1)、內部使用:指個人或單位在其內部使用的終端設備上安裝并使用字庫的行為。該使用行為包括在屏幕上顯示和臨時從打印機上輸出兩種。2)、內置使用:指將字庫文件整體或部分、直接或格式轉換后,以嵌入的方式應用到網站、計算機程序或帶有可視化顯示功能的電子產品中的行為。3)、商業發布:指以直接營利或者間接營利為目的,將字體作為視覺設計要素,進行復制、發行、展覽、放映、信息網絡傳播、廣播等使用字體的行為。
2、根據華文公司的介紹,其字庫軟件被微軟、蘋果、IBM、Adobe、亞馬遜等國際著名公司采用,成為這些公司中文字庫字體,但是特別強調,這些字體軟件雖然預裝于各個系統之中,但不能脫離系統使用。作為商用的目的,如商業廣告用字、宣傳物料用字、數字媒體設計用字、PPT對外演示、出版印刷等用途需購買商業授權[2]。
3、根據蒙納公司的介紹,其字庫軟件的授權方式分為[3]:桌面授權,在操作系統里安裝該字體,并使用該字體創建或打印文稿及靜態圖片;網頁授權,通過Webfont將字體用于網頁;應用程序授權,將字體嵌入iOS、安卓、PC等系統內的APP;電子出版物授權,在收費的電子書、電子雜志、電子報紙或者交互式PDF 中嵌入字體;服務器授權,對于線上的產品制作服務,字體將安裝于服務器,供訪客遠程使用;數字廣告授權,將字庫軟件嵌入Webfonts,投放HTML5等在線廣告,所有的授權均需要支付費用。
從方正公司、華文公司、莫納公司等字體商介紹看,在微軟windows系統及office辦公軟件預裝的字庫,是雙方達成合作,并內嵌到軟件中,用戶通過購買硬件或者軟件,可以直接使用軟件中預裝的字庫。盡管無論是軟件本身,還是字庫均未對字體的使用作出說明或者提示,但是用戶一旦將通過軟件預裝的字庫,生成使用字體的文檔、設計稿件用于經營活動時,則屬于對字庫的商業使用,需要獲得字體商的單獨授權,否則,將承擔侵權責任。
字體商以自身或者授權的代理商的名義,將在網絡、線下查詢到企業使用其字體(通常包括預裝字體和非預裝字體,本文僅討論預裝字庫)的情況,頻繁向企業發送《字體使用提示函》,要求企業支付高昂的字體授權許可費,如果企業不理會,則以準備起訴或者提起訴訟的方式,要求企業取得相應的字庫授權許可。
![]()
某字體商在向企業推銷字庫授權時提交的網上立案的截圖
![]()
某字體商起訴某公司的民事起訴狀訴訟請求
實務中,有些企業為消除字體未經授權的侵權影響,選擇通過獲取字體商商業許可的方式來處理,而這也成為很多字體商的經營模式。
三、對軟件預裝字庫行為的分析
1、預裝字庫是軟件商與字體商之間的商業合作。
從公開的信息看,預裝字庫來源于操作系統或軟件廠商(如微軟、蘋果)與字體版權方之間的商業合作。以Windows操作系統為例,微軟與多家字體廠商達成授權合作,并將預裝字庫內嵌到系統或軟件上。
2、從字體商的經營模式看,其對于軟件預裝字庫主張兩種相互獨立的授權形式:一種是操作系統廠商與字體商的授權許可;另一種是字體商與用戶之間的商業使用授權許可。
以“微軟雅黑”字體為例,根據方正公司的介紹[4],該字體是微軟公司委托方正公司設計的一款全面支持ClearType技術的字體,隨簡體中文版Windows Vista一起發布,是Windows Vista默認字體,是迄今為止個人電腦上可以顯示的最清晰的中文字體。雖然名稱為“微軟雅黑”,但其版權仍歸方正公司所有,微軟公司僅具有使用權,當用戶使用Windows操作系統時,微軟雅黑字體在屏幕上顯示或用于個人目的的打印,均可免費使用;但如果以“商業發布”為目的使用該字體,則需要向方正公司支付許可費[5],這也是字體商主張的商用許可權。
3、對字體商主張的兩種授權許可方式的進一步分析。
預裝字庫屬于計算機程序,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字體商作為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包括:(一)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四)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七)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八)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九)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字庫通過預裝的方式,內置到操作系統或者軟件中,屬于字體商將其對字庫軟件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許可給操作系統、軟件商,并由操作系統或者軟件商銷售給用戶,用戶取得軟件后,通過軟件使用內置的字庫程序。
以“微軟雅黑”字體為例,方正公司許可微軟公司將該字庫內置到Windows系統,用戶購買預裝微軟公司Windows系統電腦后,通過系統辦公軟件,可以直接使用內置的字庫。如果按照傳統“權利用盡”原則理解,基于方正公司所作出的前述許可,其相應的權利已經用盡,用戶在使用操作系統或者軟件時,不需要再取得方正公司的許可。但是如果專門查閱微軟公司的許可協議[6],可以看到在Microsoft 365服務協議補充協議中,載明:“e.字體組件。在該軟件運行時,您可以使用其字體來顯示和打印內容。您可以臨時將字體下載到打印機或其他輸出設備來打印內容,并且您只能在字體嵌入限制允許的情況下將字體嵌入內容。”從該內容看,微軟公司對內置字體的使用方式和范圍單獨進行了許可限制。
在我國著作權法領域,除了屬于合理使用的特殊情況外,對于作品的許可使用本身并不區分個人(非商業)使用或者商業使用行為,而且是否許可商業性使用并不是著作權人獲得報酬的前提條件。在字庫軟件中,字體商將個人使用與商業使用進行了人為的劃分,甚至基于輸出字體的用途,專門創設出字體庫輸出成果的“商業發布權”,更根據字體的應用場景,分成更進一步的獨立授權許可。例如方正公司將字庫授權分成“全媒體商業發布”“設計案發布”“網站發布”“VI類發布”,莫納公司將字庫授權分成“桌面授權”“網頁授權”“應用程序授權”“電子出版物授權”“服務器授權”“數字廣告授權”等。
作為大陸法系國家,“權利法定”是物權法領域的基本原則,其要求權利的種類、內容、范圍和行使方式等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創設、變更或剝奪權利,其法律上的效果一方面能體現物權的絕對性,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權利外觀的公示,保證交易的安全。
在知識產權法領域是否也應適用“權利法定”原則,在理論和實務界仍然存在爭議,而字體商則利用這一空白,自行創設出字庫授權方式和內容,讓用戶對于預裝字庫的使用范圍和方式沒有清晰和明確的認識,而這也進一步成為字體商通過預裝字庫向用戶收取商業發布許可費的權利基礎。
四、關于字體商通過預裝字庫向用戶收取商業使用許可費經營模式幾點思考
1、字庫商業使用許可的法律性質
方正公司關于字庫商業使用的定義為:以直接營利或者間接營利為目的,將字體作為視覺設計要素,進行復制、發行、展覽、放映、信息網絡傳播、廣播等使用字體的行為。華文公司關于字庫商業使用的定義為:商業廣告用字、宣傳物料用字、數字媒體設計用字、PPT對外演示、出版印刷等用途,稱為商業用途。蒙納公司關于字庫商業使用的定義為:出于商業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將字體用于廣告、印刷物、產品及包裝、商標及 logo、社交媒體帖文、網站和軟件嵌入等,能夠直接或間接帶來經濟效益;非商用是指僅供學習和交流。
從法理角度分析,字庫軟件取得報酬的權利,法律基礎來源于字體商對字庫軟件所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通過許可方式讓渡給用戶,從而獲得的對價。未經許可實施復制、發行和信息網絡傳播的行為,導致字體商失去獲得報酬的機會,進而產生侵權賠償責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的復制、發行和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并不以是否具有商業目的為區分標準。字體商就字庫軟件自行創設的商業使用許可權利,并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其內涵和外延均只是字體商基于商業目的創設,從根本上缺乏法律的確認和保障。本文認為,應當結合字庫本身的使用方式、外觀表現和市場公眾的合理利益期待,在著作權法權利框架下來確定字庫商對字庫所享有的權利內容,而不應按照字庫商自己定義的范圍,支持其關于商業發布需要獨立許可的主張。
2、系統或者軟件預裝字庫的法律性質
如前文介紹,系統或者軟件預裝字庫,是字體商與軟件商達成商業合作,由字體商向軟件商提供,并準許軟件商內嵌到其系統或者軟件上,用戶合法取得軟件后,在使用軟件的過程中,自由調用內嵌的預裝字庫,并通過軟件的功能輸出到相應的界面或通過打印設備打印成紙質稿件。
從上述經過分析,字庫預裝到軟件上,本身就是字體商對字庫軟件復制權、發行權或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許可,軟件商通過合法途徑將包括預裝字庫的軟件許可用戶使用,用戶同樣是基于前述復制權、發行權或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許可,進而獲得使用字庫的權利。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字體商基于字庫所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對外許可獲得報酬的權利已經在其許可軟件商內嵌字庫時讓渡,權利已經用盡,其就不再具有基于該權利向用戶主張報酬或者損失的權利基礎。
3、用戶通過軟件預裝字庫輸出成果并使用的行為性質
用戶在使用軟件時調用內嵌字體生成相應的文檔,以電子或者紙質方式得到輸出結果,并進一步將輸出結果對外使用(例如用于數字或實體發布、對外展示等),是使用軟件的當然結果,也是用戶取得軟件的根本目的,最終輸出的字體是根據字庫的程序設計運行得到的自然結果。字庫屬于軟件本身一部分,隨著用戶使用軟件輸出特定字體的文檔,字庫本身的基于許可的權利也已經全部用盡,相應地也就不存在未經字體商獨立的商業用途許可而侵犯字體商對字庫享有的著作權。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方正公司與暴雪公司、九城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件中的意見,用戶通過軟件對外輸出的成果中的文字,是通過軟件實現對文字表達思想、傳遞信息等功能的使用,無論該輸出的文字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其并不會侵犯字體商的相關權利。
與字庫性質相同的工業設計軟件,軟件商將工業軟件許可給用戶外,用戶取得對軟件的使用的權利,用戶使用軟件生成的成果,體現的是用戶的思想,軟件商并不會要求用戶對使用前述成果的行為單獨取得其許可。
因此,本文認為,字體商要求用戶使用通過軟件預裝字庫輸出體現字體的成果應額外取得其商業發布許可,缺乏權利基礎,用戶使用預裝字庫輸出成果的行為不侵犯字體商對預裝字庫享有的著作權。
4、軟件商和字體商對預裝字體說明和提示工作的欠缺,其以此推廣字庫許可的商業模式不應予以鼓勵
本文注意到,一方面,以微軟公司為例,軟件商以獨立用戶許可協議或補充協議的方式,對內置字庫的使用方式和范圍單獨進行了許可限制,但是在軟件中對于預裝字庫的權利或者許可情況并未進行說明或者限制性提示,甚至于將字體命名為“微軟雅黑”,讓用戶誤認為該字體是微軟公司所有或者提供。另一方面,字庫商在預裝字庫系統或軟件中,對于字庫的權利狀況以及許可使用費標準也未作任何的說明或者限制性提示,而是通過獨立網站的方式,發布許可的費用標準和協商方式。
軟件商和字體商的上述做法,天然給用戶帶來使用預裝字庫的法律陷阱。一方面用戶無法識別預裝在軟件里字庫的真實權屬情況和許可要求,無法根據預裝字庫權利上的限制或者許可費用價格,對具體字體作出選擇;另一方面,字體商又以用戶將預裝字庫成果對外發布未獲得其許可為由,主張用戶的侵權責任,并以此為由發送《字體使用提示函》,推銷其字庫產品,推銷未果時則訴至法院,并最終迫使用戶對使用預裝字庫成果支付賠償款或許可費用。
本文認為,正是軟件商和字體商對預裝字體說明和提示工作的有意安排,讓字體商以此作為推銷其字庫產品的商業模式,這顯然與誠實信用基本原則是相悖的,不應予以鼓勵。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曾博 江蘇摩方常聞律師事務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