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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當事人打官司,滿腦子都是開庭時怎么辯論、怎么拿下實體勝訴,卻完全忽略了開庭前的程序環節,最后明明占盡法理,卻被對方的程序操作拖得精疲力盡,甚至直接輸了官司。
絕大多數民事案件的對抗,從立案那一刻就已經開啟,絕非只集中在開庭當天。不少當事人拿到立案通知,就一心等著開庭,殊不知對方早已在程序上布好了局。先是提起管轄權異議,駁回后又上訴,等二審維持原判,又接連申請延期舉證、追加第三人、提起反訴,一套流程走下來,半年時間轉瞬即逝。實務中更有不少人,會用申請司法鑒定、申請不公開審理等看似合法的手段拉長訴訟周期,這不僅會消耗你的時間精力,甚至會出現關鍵證人失聯、證據補充窗口關閉的情況,原本穩贏的局面,反而變得處處被動。
面對對方的程序拖延,千萬別抱著 “法官自然會管” 的消極心態被動等待。很多當事人覺得,對方明顯是惡意拖時間,法官肯定一眼就能看穿。但事實上,只要對方的申請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法官就無法直接駁回。如果你自己不主動應對,因程序拖延導致舉證逾期、庭審應對失當,哪怕法官內心清楚對方的惡意,也無法在實體裁判上突破法律規定偏向于你。
想要不被程序戰拖垮,核心應對動作必須做在前面,絕不能臨時補救。核心證據必須在立案之初就完成固定和全面提交,千萬別抱著 “開庭后還有機會補充” 的僥幸。一旦對方啟動程序拖延,舉證期限很可能隨之變動,一旦錯過法定舉證期,關鍵證據就可能不被法院采納,直接決定案件走向。
立案時就要預判對方的程序操作,提前做好應對準備。如果案件對方是企業主體,或是有過訴訟經驗的個人,大概率會用程序手段拖延訴訟。就拿最常見的管轄權異議來說,千萬別等收到對方的異議申請再臨時趕寫答辯狀,立案時就可以提前準備好對應材料,收到后第一時間提交法院,最大限度縮短審查周期。
針對明顯惡意的程序申請,一定要主動向法院提交書面異議。如果對方反復提起無事實依據的程序申請,明顯以拖延訴訟為目的,違背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務必書面說明情況,請求法院盡快裁定,甚至對其予以訓誡、罰款。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于濫用訴訟權利拖延訴訟的當事人,法院可依法處罰,無過錯方還有權主張賠償因此產生的律師費等合理損失。哪怕不能完全阻止對方操作,也會直接影響法官心證,牢牢把握案件主動權。
打官司從來不是只拼誰的道理更足,更是拼誰能把控好每一個程序環節。別等陷入被動才慌忙補救,提前做好準備,才能真正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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