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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任澤平團隊
4月10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反腐新規”)。這是繼2016年之后,反腐敗法治建設的新里程碑。
其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入罪門檻由30萬元上調至300萬元”、“民企國企腐敗‘同罰同標’”、“3萬元即可追刑責”等多個新條款發布。部分觀點疑惑收條煙、拿瓶酒是否算行賄?對企業和個人有哪些影響?
此次反腐新規是重大改革,釋放七大信號,事關每個企業、每個人和投資者。
1 時隔十年,反腐法治建設的新里程碑,保護營商環境
上一次反腐法治重修還是2016年司法解釋密集落地。時隔十年,實踐中暴露出三個不適應。
第一,中國經濟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但反腐涉案金額很多還停留在20年前。比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入罪門檻30萬元是1999年,近二十年間中國M2年均增速15%左右,定罪量刑已經不適應新時代實際情況,執法資源面臨浪費。
第二,政商交往有必要重新設立邊界。過去粗放型發展階段,企業追求做大規模,靠人情關系開疆拓土做大蛋糕;如今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企業不能靠粗放的發展模式,要靠真正實力,向精細化管理要效益。
第三,腐敗形態已悄然變異。2021年至2025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案件12.6萬件,涉民營企業職務侵占、挪用資金案件年均增長約15%。貪腐形式發生顯著變化,現金、房產受賄占比下降,預期收益、股份代持、期權等新型手段層出不窮,我們對新型賄賂形式的法律打擊手段必須及時跟進。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中央明確把法治化營商環境提到國家安全戰略高度。2026年政府工作報告再次強調“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是穩預期、穩外資的核心抓手。反腐新規的出臺,正是司法系統對保護民營企業權益的重要舉措。
2 統一公私標準,民企國企貪腐“同罪同罰”,3萬即入刑
長期以來,民企國企受賄存在“雙軌制”,比如,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入罪門檻為6萬元,公職受賄罪為3萬元;民企受賄數額巨大標準為100萬元,而公職人員為20萬元。兩套標準雙軌并行,已經成為民營企業法治安全感的源頭隱患,部分民企內部內賊橫行。
反腐新規一律參照公職人員犯罪數額標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累計3萬元即構成犯罪門檻。定罪量刑標準全面拉平,對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亦是對民營企業的保護。
3 單位犯罪“擋箭牌”被拆除,企業違法犯罪成本大增
過去單位受賄、單位行賄等罪名長期沒有明確的入罪門檻。不少行賄人將個人犯罪包裝成“單位犯罪”,利用單位意志和集體決策名義規避更嚴厲的個人行賄刑罰。
反腐新規將單位行賄罪最高刑從5年提高到10年,構建起“數額+情節”雙重評價模式。單位受賄罪20萬元以上入罪、10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20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
反腐新規新增一條:個人財產和單位財產高度混同、通過單位行賄所獲利益實際歸個人所有的,應以(個人)行賄罪論處。這對于許多公私財務混同的家族民企來說極具殺傷力,不能再將企業視為“自家錢袋子”用于利益輸送。
4 劍指新型隱性腐敗,預期收益、雅賄等無處遁形
近年來,腐敗行為越發隱蔽迂回,對司法實踐帶來系統性挑戰。例如典型的“預期收益”,指在職辦事、未來兌現股份;“影子股東”由親友代持股份、幕后分紅;從直接收受財物到收取“雅賄”。
反腐新規圍堵各種新型隱性腐敗,未來可確定的預期收益計入受賄總額,累計達標即入刑,按市場價格估值定罪,把權錢交易的“期貨化”遏止在源頭,在職及退休均終身追責。
如何區分“雅賄”和“正常人情往來”?認準一條準則。只要對方是其管理服務對象、下屬或業務關聯方?,即使只是一條煙、一瓶酒,也屬于違規。只要?無職權關系、無利益交換意圖?,仍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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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退贓和追繳力度大幅加碼
反腐新規重拳打擊違法所得追繳環節。贓款贓物通過代持人或親屬轉移的,司法機關可直接向第三人追繳;違法所得若已轉化為房產、股票等其他形態,不僅追繳對應的份額,連同產生的“收益”也一并追繳。
6 巨額資產不明罪門檻提升,量罰明確
過去針對財產來源不明罪,雖有相關條款,但立案門檻還停留在1999年的30萬元,達到標準后的量刑也缺少具體標準。
此次新規首次明確劃分300萬至1000萬為“差額巨大”(5年以下),1000萬以上為“差額特別巨大”(5至10年);隱瞞境外存款罪也首次以300萬元為標準線。
有聲音質疑將立案標準從30萬提高到300萬,是不是反腐力度放松了?實際上這種理解有偏差。
一方面,30萬還是1999年明確的標準,過低的立案標準已經不符合當前經濟發展水平了。若不調整,會導致打擊面過寬,有限的司法資源無法集中解決大案要案,是公共資源的巨大浪費。
另一方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一個“兜底罪名”,主要為了解決因證據滅失而無法定罪的難題,當前經偵手段高度發達,大部分的貪腐案件都能找到關鍵證據,輕易不會頻繁使用。
7 影響重大:建立親清政企關系,穩企業,穩信心,樹立風清氣正
反腐新規釋放了是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重要信號。
法治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腐新規的意義在于,不再因所有制身份而在懲治貪腐力度上出現差異。釋放的是法治信心、市場信心。
制度化:反腐新規讓量刑有據可依,政商關系有了更清晰的邊界,優化了營商環境的制度基礎,給企業家吃定心丸,為改革發展清障護航。
國際化:反腐全面升級夯實了中國經濟行穩致遠的根基,是大國信用體系的基石。國際投資者更看重制度透明度,未來合規經營良好的龍頭企業有望獲得估值溢價。
5月2日,我將進行新的大勢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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