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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街巷中
外賣騎手穿梭往來、日夜奔波
送餐途中不慎撞傷他人
侵權責任由誰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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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5日,君某公司泗陽分公司與騎手姬某簽訂系列“合作協議”,就出勤時長、訂單考核、薪資結算、獎懲規則等內容作出明確約定,對其實施常態化用工管理;同時君某公司為姬某投保雇主責任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2023年1月12日,姬某又與順某特公司簽訂《自由職業者承攬協議》,約定由該公司根據君某公司業務需求派發配送任務、結算服務費用,姬某不得向君某公司主張任何費用或賠償。
2023年1月29日,姬某在配送途中與鄭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鄭某右鎖骨骨折,經交警部門認定,姬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鄭某負次要責任。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且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鄭某遂將姬某、君某公司泗陽分公司、君某公司及承保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主張各項損失賠償共計4萬余元。
法院審理
庭審中,君某公司及其泗陽分公司稱與姬某未簽訂勞動合同,騎手工作靈活、報酬按單結算,僅為配送合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騎手姬某則主張其與公司之間成立雇傭關系。保險公司提出,賠付時應扣除非醫保類醫療費用,且僅按照70%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付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姬某與君某公司泗陽分公司之間構成勞動關系。騎手姬某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系履行職務行為,賠償責任應由君某公司承擔。因雙方存在明顯人格從屬性,姬某工作內容受君某公司泗陽分公司安排,接受其日常管理,姬某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無實質的自主決定權;同時,雙方具備緊密經濟從屬性,第三方順某特公司僅代為發放薪資,勞動報酬標準均由君某公司核定,不能僅憑承攬協議否定勞動關系實質。
經核算,鄭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合理損失共計3.8萬余元。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某保險公司在騎手雇主責任險范圍內賠償鄭某醫療費、誤工費、財產損失共計1.4萬余元,君某公司賠償鄭某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1.2萬余元。
法官說的這些請牢記
近年來,騎手、代駕員、網絡主播等新興職業為經濟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部分新業態用工主體通過將相關業務外包或與其他關聯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等方式,將用工關系包裹在層層“馬甲”之下,試圖規避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新業態從業人員應注意留存能證明實際用工關系的證據,如考勤記錄、工作安排聊天記錄、工資支付憑證、工服工牌等,以便在發生爭議時有效維權;同時,各類用工主體應依法規范用工,切勿以“外包”“合作”等名義掩蓋真實的勞動關系,否則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有各方共同遵守法律規則,才能推動新業態經濟健康長遠發展。
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王 洋
審核 | 莊倩倩、朱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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