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張祥參加2026年云南省知識產權宣傳周啟動儀式暨新聞發布會,并回應社會關切。當天,省高院發布2025年度云南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本報選擇其中3個刊登。
案例一
全省首例植物新品種行政訴訟案
【案情】 某公司系“IFG六”植物新品種權人,申請日期為2018年5月30日,2022年5月10日獲得授權,對外以“甜蜜藍寶石”作為該植物新品種的商業名稱使用。某公司至某合作社經營場所和種植基地進行公證證據保全,代理人購買相應種苗后隨機取出部分種苗交至中國農業大學園藝學院檢測,根據檢測報告顯示,上述待測樣品與編號為“IFG-6”的葡萄葉片對照樣品的檢測結果為極近似品種或相同品種。某公司向某縣農業農村局遞交請求書,請求對某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場所開展執法檢查,并作出行政處罰。某縣農業農村局立案后,對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張某某進行3次詢問,張某某陳述所涉葡萄苗系其在網上代購幼苗后單獨挑選出來培育發展種植,共發展3畝,賣了200多棵。某縣農業農村局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送達某合作社,之后根據某合作社的聽證申請召開聽證會。2023年8月8日,某縣農業農村局對某合作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止生產、砍除現有種植植株、停止宣傳推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某合作社不服行政處罰,認為其沒有侵權故意,早在“IFG六”植物新品種獲得授權前已培育了被訴侵權種苗,被訴決定罰款數額畸高,處罰行為明顯不當,遂訴至法院。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首先,葡萄系無性繁殖,植株本身即繁殖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條所稱種子范疇,某縣農業農村局有權對轄區內經營主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其次,某公司系植物新品種IFG六的品種權人,該品種權處于保護期限內,依法應予保護。檢測報告顯示檢驗結論為“極近似品種或相同品種”,某合作社對該報告無異議,被訴侵權種苗與涉案植物新品種可認定為同一品種。其雖抗辯稱其于2017年已開始種植被訴侵權種苗,早于涉案植物新品種申請日,但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其抗辯理由。某公司獲得品種授權后,某合作社在其經營場所和種植基地存在繁殖和對外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種苗的行為,被訴決定的侵權認定和處罰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關于停止生產侵權的葡萄品種、砍除現有種植侵權品牌葡萄、停止在媒體上或網絡上的宣傳推介屬于責令侵權人停止并改正其侵權行為以及沒收某合作社違法所得的處罰決定,與在案證據相符,亦符合法律規定。某縣農業農村局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對某合作社處以12萬元的罰款在法定的行政裁量權范圍內,且已充分考慮到某合作社的種植畝數、侵權期間等情形,裁量適當。某縣農業農村局履行立案審批、調查程序、作出處罰前對行政相對人某合作社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及聽證權利進行了告知,并依其申請組織了聽證會,在申請延期后于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法送達當事人,辦案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充分保證了某合作社依法維護自身利益的法律救濟權利。某縣農業農村局作出案涉行政處罰行為的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遂判決駁回某合作社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某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入選理由】 本案系云南省第一例植物新品種行政訴訟案。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查在案證據,圍繞被訴決定的作出主體是否適格、侵權判定是否正確、罰款金額是否合法進行評判。判決闡釋了植物新品種權的排他效力,強調植物新品種權獲得授權后的生產、繁殖、銷售等行為必須獲得品種權人的許可,并在裁判中明確行政主管機關針對新品種權授權后的侵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當事人關于其在授權前已實施種植行為的抗辯事由不能成為其侵權的免責事由。該案植物新品種權利人系外國主體,其充分認可地方相關行政部門落實植物新品種保護相關法律方面所做的努力以及對侵權行為采取的積極行為。該判決進一步強化了中國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力度,在維護品種權及保護種業秩序方面取得了較好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二
搭網紅店便車 花店被訴侵權
【案情】 無棣某鮮花店自2023年3月起在多個網絡社交平臺賬號使用“萬福鮮花”用戶名及“萬福W·F·FLOWER”綠底橙字圖片作為頭像,通過發送微信群二維碼、拼團鏈接等方式向消費者出售鮮花。至取證期間,該賬號已有某平臺粉絲3.5萬,微信群人數達29萬,某團跟團人次69萬。自2023年11月起,某團平臺月均銷售額超過100萬元,獲評云南地區和昆明地區銷售額全省第二的優質商家,“云南省排名第2”“昆明市排名第2”標簽,某平臺“#萬福鮮花”話題熱度超400余萬。2023年3月,西山某花卉工作室在某平臺注冊賬號“某花卉工作室”銷售鮮花,趙某濤系經營者。2024年9月,賬號更名“萬福鮮花”并使用與無棣某鮮花店賬號高度雷同的頭像,先后在多個平臺運營鮮花銷售,呈貢某花卉店參與直播銷售。多名消費者在平臺針對“萬福鮮花”質量發布負面言論及投訴。2024年9月,無棣某鮮花店與趙某濤交涉,就更換賬號昵稱和頭像并在平臺澄清等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但3天后趙某濤登記設立云南萬福鮮花有限公司并變更某平臺賬號企業認證,且在其“萬福鮮花快團團9群”等多個微信團購群內發布“以后我就是云南萬福”等信息并持續經營。無棣某鮮花店認為西山某花卉工作室、云南萬福鮮花有限公司、趙某濤、呈貢某花卉店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發表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等。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信息,包括名稱、頭像、認證等用于識別用戶賬號的信息在互聯網商業經營環境下與企業名稱類似,均具有識別商業主體、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本案中,無棣某鮮花店所使用的涉案用戶名稱、頭像圖標均屬于該類標識,其在先使用于互聯網禮品花卉等銷售,且結合其團購平臺的粉絲量、云南省及昆明市銷售排行情況、銷售區域、時長、規模等,足以認定該用戶名稱及頭像圖標在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且具有區別商品來源及服務主體的顯著特征。云南萬福鮮花有限公司、趙某濤、呈貢某花卉店通過更換與相同社交平臺頭像、名稱的方式進行同類經營,主觀上有攀附企圖,客觀上已導致消費者混淆和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在相關提示后,仍選擇將“萬福鮮花”作為企業字號進行登記使用,且未對在先權利進行合理注意及避讓,存在“搭便車”的主觀故意。在客觀上,該種使用方式極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影響消費決策,進而搶奪交易機會、損害競爭優勢,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故判令承擔相應的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之民事侵權責任。就被訴侵權人提出案涉用戶名及頭像在先使用于不同的網絡平臺經營的觀點而言,基于互聯網經營的特殊模式,物理上、空間上的市場區域性競爭關系并無清晰的邊界,相關經營者在使用用戶名稱及頭像圖標時應更加審慎。以相關公眾認知一致性為基準,綜合考量經營領域重合度、標識近似性及侵權主觀惡意評判,案涉相關商業使用行為已構成跨平臺“擅自使用”的混淆行為。故判決停止侵權、發表相關澄清聲明及賠償損失8萬元。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訴。
【入選理由】 本案系涉互聯網平臺賬號信息不當使用引發的仿冒糾紛案。人民法院通過裁判明確,當網絡賬號名稱及頭像在特定領域中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并在實質上具備商品或服務主體來源識別功能時,應受到法律保護。基于互聯網競爭無邊界的特性,以相關公眾認知一致性為基準,綜合考量經營領域重合度、標識近似性及侵權主觀惡意,否定“平臺隔離性”抗辯,精準維護互聯網市場競爭秩序,呼應數字經濟時代商業標識多元化的保護需求。
案例三
擅自使用“嘉華”做商標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情】 云南嘉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嘉華公司)成立于1993年8月16日,經多年持續推廣經營,已在云南省境內設立多家“嘉華餅屋”店鋪,其“嘉華”糕點、月餅等烘焙食品已具備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先后獲得多項榮譽。云南嘉華公司亦就其“嘉華”字號在糕點、月餅分類上先后注冊商標。嘉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華股份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注冊成立,并于2023年8月3日、2024年7月10日先后成立嘉華股份公司官渡分公司、祥云分公司,2024年在祥云縣開設“嘉華餅屋”字樣招牌的店鋪經營烘焙類糕點。嘉華股份公司以關聯公司或其自身名義大量注冊“嘉華餅屋”“嘉華鮮花餅”“嘉華之致”等以“嘉華”字樣為主要識別部分的商標,并在云南嘉華公司提起訴訟后新成立兩家使用“嘉華之致”字號的公司。云南嘉華公司認為嘉華股份公司及其官渡分公司、祥云分公司擅自使用其具有一定影響的“嘉華”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云南嘉華公司在先登記使用“嘉華”字號,且在烘焙食品行業尤其是鮮花餅、月餅及糕點等的制作和銷售中,具備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較大的行業影響力,“嘉華”字號已產生了識別經營主體的商業標識意義,屬于“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字號。嘉華股份公司在后登記使用“嘉華”字號,未對在先權利合理避讓,且推出與云南嘉華公司相同品類的餅類、糕點,甚至設立分公司并開設“嘉華餅屋”烘焙店。主觀上,對“嘉華”字號的使用已經具有攀附和“搭便車”之故意。客觀上,因在商品品類、消費者群體及投放市場方面均存在高度重合,按照普通消費者對于“嘉華”的一般注意力,極易造成對“嘉華”商品來源的誤認,或者認為云南嘉華公司與嘉華股份公司存在特定聯系,進而影響消費決策,搶奪機會、損害競爭優勢,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停止侵權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60萬元。
一審宣判后,嘉華股份公司及其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嘉華股份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入選理由】 本案系涉云南本土品牌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扭曲和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機制。本案中,人民法院加大對知名品牌的保護力度,對試圖通過“打擦邊球”方式傍名牌、搭便車的侵權企業進行打擊,凈化了市場競爭生態。
記者 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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