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手合伙直播創業,賬號剛“起號”成功,合伙人卻突然“單飛”,核心賬號的使用權和收益該歸誰?近日,蘇州市吳江區法院審結一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明確了合伙直播賬號及收益的歸屬邊界。
2022年初,大芳與阿珠這對中年閨蜜,懷揣著直播電商創業的熱情,共同成立美麗公司,專注服裝服飾互聯網銷售,兩人各持50%股份,攜手開啟創業之路。
為推進直播帶貨,兩人不僅注冊了公司專屬賬號,還啟用了阿珠此前注冊的個人賬號“陽光姐姐服飾”。為快速實現賬號“起號”,兩人分工協作、全力投入:一起跑工廠談合作、精挑服裝樣品、租賃直播場地、聘請運營團隊,還共同接受運營培訓,由阿珠擔任主播、大芳擔任副播。三個月后,兩人正式在公司賬號與阿珠的個人賬號同步開播。憑借默契配合,阿珠的個人賬號“陽光姐姐服飾”運營數據飛速攀升,粉絲量與服裝銷量同步暴漲,合作工廠按約定將銷售額20%的傭金,直接轉入該賬號綁定的阿珠個人銀行賬戶。
賬號“起號”成功,生意日漸紅火,這對老姐妹的合作卻突生變數。一天,阿珠突然帶著直播設備連夜離開蘇州,大芳聯系她時,阿珠稱因丈夫重病,需回老家照料。但大芳很快發現,阿珠及其女兒仍在持續運營“陽光姐姐服飾”賬號,其“單飛”的意圖愈發明顯。大芳多次向阿珠催要賬號收益分紅,均被阿珠以“退貨率高”“家庭困難”為由推脫。
兩年多后,美麗公司將阿珠訴至蘇州市吳江區法院,訴求明確:確認“陽光姐姐服飾”賬號使用權歸美麗公司,要求阿珠配合將賬號主體信息及綁定銀行卡變更至公司名下,并返還自公司成立以來該賬號產生的全部收益。 法院審理后明確,該案的核心爭議焦點的是“陽光姐姐服飾”賬號的使用權歸屬,以及該賬號直播帶貨所得收益的分配問題。
關于賬號使用權歸屬,法院認為,直播賬號所有權歸平臺所有,使用權歸屬應遵循私法自治原則,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無約定的,需綜合賬號注冊過程、實際運營情況、實名認證與使用人關系及價值貢獻等因素認定。此案中,美麗公司無證據證明雙方就該賬號使用權達成過一致協議;且該賬號注冊于美麗公司成立及兩人決定合伙之前,注冊過程與公司無關聯。同時,阿珠全程參與公司籌備、賬號運營,擔任主播出鏡,離開后也持續獨立運營該賬號,無法認定其喪失賬號使用權,故對美麗公司主張賬號使用權歸公司的訴求不予支持。
關于賬號收益分配,法院指出,直播賬號本身無價值,其價值源于持續的運營投入。此案中,大芳作為公司股東,支付了直播場地房租、服裝樣品費用、運營團隊服務費等;阿珠作為股東擔任主播,出鏡開展直播,兩人的行為均屬于美麗公司對該賬號的投入,因此合作期間的賬號收益應歸美麗公司所有,由股東按約定分配。
法院同時認為,阿珠擅自離開后,美麗公司客觀上無法再運營該賬號,后期收益系阿珠個人勞動成果,但賬號前期積累的粉絲量、流量等價值,與美麗公司及大芳的前期投入密切相關。
最終,法院支持美麗公司主張的賬號前期收益,同時結合全案事實、賬號前期起號投入、后期運營情況及傭金分成,酌情判令阿珠向美麗公司支付部分后期收益,駁回美麗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法官說法
近年來,直播電商新業態快速發展,因賬號歸屬、收益分配引發的合伙糾紛頻發。在此提醒,合伙開展直播電商業務時,務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賬號使用權歸屬、運營分工、收益分配比例、退出機制及違約責任;同時規范財務制度,避免公私混同,妥善留存資金支出、運營管理、流量增長等相關憑證。唯有將合伙規則明確化、規范化,才能防范潛在風險,共享新業態創業紅利,讓合作走得更穩、更遠。(江蘇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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