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嚴重虧損,能否要求未到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出資?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公司嚴重虧損,能不能要求股東提前實繳出資?針對這一實務問題,核心裁判規則如下:第一,原則上股東依法享有出資期限利益,僅公司嚴重虧損本身,不能直接要求股東提前實繳出資。第二,如果公司因為嚴重虧損,已經無法清償到期債務,那么符合2024年新《公司法》規定的出資加速到期條件,公司或者債權人均有權要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第三,如果公司僅虧損但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法強制要求股東提前出資,但可以通過與股東協商、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由股東自愿提前實繳出資。
一、股東的期限利益,原則上不能隨意突破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也就是說,股東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期限,在期限屆滿之前,暫不繳納出資,這個權利是法律明確保護的。
很多中小企業主會有一個誤區,覺得公司是股東的,公司虧了錢,股東就應該提前把認繳的出資拿出來補虧。但實際上,股東的出資義務是按照約定的期限來履行的,只要沒有出現法定的特殊情形,公司不能強制要求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哪怕公司已經出現了嚴重的虧損,只要還能正常清償到期的債務,股東的期限利益就仍然受法律保護。
二、虧損導致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直接要求提前出資
如果公司的嚴重虧損,已經導致公司沒辦法清償到期的債務了,那么這個時候,就符合了出資加速到期的法定條件,公司就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提前實繳出資了。
根據2024年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的明確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這是本次公司法修訂最大的變化之一,在此之前,只有在破產、清算等例外情況下才能主張加速到期,而新公司法實施之后,只要公司客觀上沒辦法清償已經到期的債務,不管公司有沒有破產,有沒有進入清算程序,都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這個規則大大降低了公司追繳出資的門檻。
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很多中小企業主正是因為不了解這個規則,在公司已經還不上債的時候,還不知道可以要求股東提前出資,導致公司錯過了挽救的時機。實際上,只要公司已經出現了到期債務無法清償的情況,就可以直接向股東主張提前出資,不需要等到公司破產。
三、僅虧損但能還債,無法強制,可協商處理
如果公司雖然嚴重虧損,但是還能正常清償到期的債務,比如公司的現金流還正常,能按時支付工資、貨款、房租,沒有欠別人的錢還不上的情況,那么這個時候,就沒辦法強制要求股東提前實繳出資,因為這個時候還不符合出資加速到期的條件,股東的期限利益仍然受法律保護。
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和股東溝通,讓股東自愿提前實繳出資,用來彌補公司的虧損,幫助公司度過難關。也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變更股東的出資期限,但是這個修改必須取得股東的同意,不能通過股東會的多數決,強制要求少數股東提前出資,因為期限利益是每個股東的法定權利,不能由多數股東來剝奪。
如果股東自愿同意提前出資,那么當然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有股東不同意,公司也沒辦法強制他履行,只能通過其他的方式來解決公司的虧損問題,比如引入新的投資,或者調整經營策略。
四、其他可以要求提前出資的法定情形
除了上面說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之外,還有兩種法定的情形,也可以要求股東提前實繳出資:
第一,公司進入破產或者解散清算程序。這個時候,不管公司有沒有到期債務,股東的所有認繳出資,不管出資期限到什么時候,都直接加速到期,股東必須立即繳足出資,用來清償公司的債務。
第二,股東惡意延長出資期限。如果公司已經欠了債權人的錢,之后股東為了逃避債務,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把出資期限往后延長,比如原本出資期限到2025年,欠了錢之后改成了2055年,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有權主張出資加速到期,要求股東按照原來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貿易公司2020年登記設立,兩名股東分別認繳了300萬元和200萬元的出資,約定的出資期限是2035年,屬于典型的長期認繳安排。
2024年,因為市場環境變化,公司經營出現了嚴重的虧損,累計虧損了300多萬元,公司的凈資產已經變成了負數。但是公司的現金流還比較正常,能夠按時支付員工的工資、房租,以及供應商的貨款,沒有出現到期債務無法清償的情況。
為了彌補虧損,讓公司能夠繼續經營,公司的大股東提出,要求兩名股東提前實繳全部的出資,用來填補公司的虧損。但是小股東不同意,認為出資期限還沒到,自己沒有義務提前把錢拿出來。
雙方協商無果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股東提前實繳200萬元的出資。法院審理認為,公司雖然嚴重虧損,但是仍然能夠清償到期的債務,不符合出資加速到期的法定條件,股東的期限利益仍然受法律保護,公司不能強制要求小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最終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您在股東出資義務履行、出資加速到期、公司虧損彌補等方面遇到疑難問題,可聯系專業律師進行咨詢,結合具體的案件情況制定針對性的解決方案,以更好地維護公司及自身的合法權益。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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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 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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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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