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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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7日上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12個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一《用人單位未按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構成違法終止》涉及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認定,值得用人單位注意。
基本案情
李某,女,1975年9月1日生,于2019年9月入職某公司從事普通保潔工作,雙方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25年12月。
2025年8月,某公司以“李某即將于2025年9月1日年滿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向李某送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終止勞動合同。
2025年10月,李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公司支付其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處理結果
《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第一條規定:“從2025年1月1日起,男職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齡為五十五周歲的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每四個月延遲一個月,分別逐步延遲至六十三周歲和五十八周歲;原法定退休年齡為五十周歲的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每二個月延遲一個月,逐步延遲至五十五周歲。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職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選擇的退休時間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所在單位。”
第十一條規定:“各地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充分尊重職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選擇退休年齡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違背職工意愿,違法強制或變相強制職工選擇退休年齡。”
根據上述規定,本案中,李某的法定退休年齡應延遲至50歲5個月,某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李某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因此,某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構成違法終止。
裁判結果:某公司支付李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典型意義
自愿、彈性是延遲退休改革的基本原則。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的規定,認真核定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充分尊重職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選擇退休年齡的權利,不得違背職工意愿,違法強制或變相強制職工選擇退休年齡。
本案有效維護了延遲退休背景下勞動者的合法就業權,為用人單位規范勞動合同終止等用工行為提供了明確指引,對減少類似勞動爭議、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具有積極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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