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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
為進一步加強農牧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保護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合作社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條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合作社應當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和自身財務管理需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有序開展財務管理工作,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合作社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合作社理事長對本社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同時,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凡2025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報送2025年度的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請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及時、真實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如未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有關信息的或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將被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感謝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對我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此真誠的祝愿農牧民專業合作社事業蓬勃發展!
2026年4月27日
來源 │通遼市農牧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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