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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執行合法的查處任務,也必須采取合法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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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副所長“設計”6名未成年人吸毒再查獲被判刑一案,引發了社會關注。圖/新京報我們視頻
文|李曙明
為完成“查處任務”,竟“設計”6名未成年人吸毒,江蘇南京一派出所副所長馬某犯欺騙他人吸毒罪,日前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名參與犯罪的社會人員同時獲刑。
據新京報報道,一審判決書顯示,馬某為完成查處任務找到社會人員徐某提供涉毒線索,2024年1月,徐某通過他人召集6名未成年人后,馬某將含有依托咪酯(具有很強的致幻性和成癮性)的電子煙交給徐某,徐某等人在一家賓館內將電子煙交由6名未成年人吸食,隨后聯系馬某將6名未成年人查獲。
6名未成年人,無疑是這一案件的最大受害者。如果不是落入馬某、徐某等人策劃、執行的執法陷阱,他們或許一生不會有吸毒的想法,也不會有接觸毒品的機會。
然而,當有人把毒品送到他們手上,并被誘騙吸食時,一切都改變了:他們的身體被毒品傷害;被查獲的他們可能還要為吸毒承擔罰款、拘留等法律后果。6名少年的人生軌跡,被徹底改變。
從馬某執法職責角度看,這一案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同樣清晰。作為派出所副所長,馬某在毒品查處方面的職責,是通過查處毒品違法犯罪行為,遏制毒品蔓延。但誘騙沒有吸毒想法、沒有吸食機會的人吸毒,制造違法行為的同時,擴大了吸毒人群,加大了毒品治理難度。
馬某等人為個人利益,不惜毀掉6名少年的前程,其行可鄙,其心可誅。坐牢,是他們必須承受的法律后果。
除了對個人的譴責,本案暴露出的一些制度層面問題也值得反思。根據判決書,馬某此舉是“為完成查處任務”。于是,首先要考量的問題是:該不該有查處任務?
這個問題不好一概而論。通過設定一定任務指標,敦促執法機關、執法人員積極作為,這是下達查處任務的積極意義。不過,最終能查處多少,決定因素并非執法積極性,而在于有多少違法行為發生。
這樣看,在違法行為未發生之前即設定指標下達任務,本身就不科學、不合理。一旦任務完成情況再和考核、升遷等掛鉤,像馬某一樣胡來,就可能成為一些人的選擇。
哪些工作可以下達查處任務,如何下達可以避免負面效應,哪些工作不宜下達查處任務,對于較高層級的執法機關來說,可以考慮得更細些。
接下來的問題是:下級該如何對待上級下達的查處任務?換句話說,執行上級的查處任務,能否意味著被賦予非法行為的處罰豁免權?
這個問題,本案一審法院用判決做了明確的否定回答。?原則上,上級下達的查處任務必須執行,但也并非沒有例外。比如,如果任務本身即非法,執行也就不具有正當性。
還有就是,本案暴露出的執法手段的選擇。即便執行合法的查處任務,也必須采取合法的手段。馬某等人用誘騙未成年人吸毒的方式完成查處任務,手段非法,注定得不到法律的寬容。
近年來,執法機關不斷深化執法規范化,成效顯著,馬某這樣的執法者只是特例,但執法犯法“污染水源”,危害巨大,不能因為是特例而掉以輕心。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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