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實務案例,供朋友圈分享!歡迎投稿:szlaw@qq.com
馬三系江蘇某機電公司處員工。
2022年1月7日,馬三因腰部不適,前往醫院就診,醫院出具《門急診病歷》,建議馬三休息7天。2022年1月10日,馬三未到崗上班,也未向公司請假,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通過電話聯系馬三,電話未接通,后馬三并未回電。
2022年1月13日,公司發送《通知函》,載明因馬三2022年1月10日至1月13日連續3個工作日未到崗,也未請假,依照員工手冊的規定:未經批準不到職者,按曠工論處以及無故連續或累計曠工二天者視為自動離職,解除了與馬三的勞動關系。公司就解除與馬三的勞動關系事項通知了街道總工會。
《員工手冊》2021年版第二章第四中第4條規定:未經批準而不到職者,按曠工論處。第7條規定,無故連續或累計曠工二天者視為自動離職,對自動離職的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第三章第1.4條規定: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馬三在《員工手冊》確認簽字表上簽字。
馬三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仲裁委不予支持。
馬三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賠償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19936.452元。
一審判決:醫院建議休息7天并非可以不履行請假手續的合理理由,公司解除合法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2021年8月,公司制定《員工手冊》,馬三簽字確認。該《員工手冊》第三章第1.4條載明“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馬三在2022年1月7日看病后,一直未到崗上班,并且未向公司請假,在公司主動電話聯系馬三未果時,馬三也并未回電,因此馬三并未按照《員工手冊》的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存在過錯。
對于馬三抗辯醫院建議其休息7天的陳述,一審法院認為這并非是馬三可以不履行請假手續的合理理由,馬三作為公司員工,應當遵守基本的勞動紀律,接受公司的管理,此為保證用人單位生產工作正常進行的必要條件,馬三明知應當履行請假手續而未履行,公司依據《員工手冊》的規定,以曠工為由解除與馬三的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且公司解除與馬三的勞動關系已履行了通知工會的義務,故對馬三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請,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駁回了馬三要求支付賠償金的請求。
馬三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員工手冊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條進行民主討論與公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條文注釋,勞動者都可以不予遵守。
2、我在公司工作時天天使用化學品,離職時未給與我進行離崗職前職業健康檢查,不能解除合同。
二審判決:馬三明知應當履行請假手續而未履行,公司依據《員工手冊》解除合法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第二十五條又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正常出勤、按時上下班等,均屬于勞動者應遵循的基本常識和準則。勞動者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必須遵守的勞動紀律等情形,嚴重影響到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秩序或者管理秩序的,應當認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正當性;勞動者僅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未明確規定或制定存在程序瑕疵,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為由,主張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的,應不予支持。
本案中,公司在制定規章制度過程中,已征求了包括馬三等勞動者的意見,即已履行了一定的民主程序,且馬三也簽字確認收到了修改后的《員工手冊》,雙方勞動合同亦約定馬三需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公司《員工手冊》明確“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馬三明知應當履行請假手續而未履行,公司依據《員工手冊》的規定,以曠工為由解除與馬三的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且公司解除與馬三的勞動關系已履行了通知工會的義務,故對馬三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請,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本案系因馬三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被解除勞動合同,并不受該條款的限制。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3)蘇04民終708號(當事人系化名)
純實務公開課!,點擊可查閱全部內容及報名參加!
勞動法實務課程(可點擊報名)
人社部回復:勞動者能否與2家單位同時建立全日制勞動關系?| 勞動法庫
2026-04-19
被董事長訓斥后自縊身亡,公司要賠償嗎?| 勞動法庫
2026-04-18
達退休年齡未享受養老待遇,公司能否終止?高院再審!| 勞動法庫
2026-04-18
確認勞動關系是否受1年時效限制?高院再審!| 勞動法庫
2026-04-18
最高法廢止超齡勞務關系規定,超齡人員建立勞動關系嗎?高院最新裁定來了!| 勞動法庫
2026-04-17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