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治理網絡餐飲
食品安全問題典型案例
(第一批)
為深入推進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規范網絡餐飲經營秩序,切實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永州市市場監管局結合全市系統案件辦理情況,發布第一批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以案促改,引導經營者守法經營,提升公眾食品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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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永州市東安縣XX外賣平臺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及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資質及相關信息進行審查案
案情介紹:2026年3月19日,東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信息,對XX外賣平臺入駐商家“XX麻辣燙店(個體工商戶)”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含網絡經營者。另查明,“東安縣XX螺螄粉店”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含網絡經營者。東安縣XX外賣平臺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及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資質及相關信息真實性進行審查,未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一條、《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東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二條、《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擬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1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本案是典型的網絡餐飲平臺未履行資質審查法定職責、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違法案例,集中暴露了當前網絡餐飲行業重經營、輕安全,重擴張、輕監管的突出問題。網絡餐飲平臺作為食品安全的重要責任主體,必須嚴格恪守法律底線,全面落實資質審查、動態監管、風險防控法定職責,杜絕形式化履職、選擇性履職。本案的辦理堅持教育與處罰的原則,達到了糾正違法行為,規范網絡食品經營秩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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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永州市道縣XX麻辣燙店虛假宣傳、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6年1月20日,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道縣XX麻辣燙店在美團上銷售的“骨肉相連”實際用料與商品詳情頁“豬肉”宣傳不符。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外面平臺線上店鋪銷售的“骨肉相連”商品,商品詳情頁顯示“主料:豬肉,輔料:孜然”;當事人現場提供了“骨肉相連”的商品外包裝袋照片,其原料包裝袋顯示該食品名稱為“骨肉相連串”,配料為雞肉、鴨軟骨、飲用水等,其主原料并非豬肉。另經查,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倉庫內存放腐竹一袋(已開封使用),生產日期:2025年12月2日,保質期:30天,該食品已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依法對現場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將以雞肉為主要原料的食品宣稱為豬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4137.28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當事人利用消費者在網上消費存在信息偏差,通過虛構商品信息達到獲取利益的目的,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當事人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價,存在使用過期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隱患,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的辦理對違法行為形成威懾,引導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嚴格落實主體責任,誠信經營,維護網絡餐飲市場環境和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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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永州市冷水灘區XX咖啡店未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案情介紹:2026年4月7日,冷水灘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實地核查外賣平臺線下網絡餐飲經營者時,發現永州市冷水灘區XX咖啡店存在食品原料未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冷水灘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其作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罰。
案例評析:當事人未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問題,通過入網從事外賣活動,損害了群眾的食品安全利益。本案的辦理堅持群眾利益至上,達到了辦理一起、震懾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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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永州市寧遠縣XX豬腳飯店加工場所環境不整潔案
案情介紹:2026年4月14日,寧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整治專項行動時發現,轄區內寧遠縣XX豬腳飯店(含外賣服務)加工經營場所內存放有大量紙皮、空食用油桶等雜物,且加工場所地面、墻面、天花板及加工設備表面污漬嚴重。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寧遠縣市場監管局已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警告處罰。
案例評析:當事人加工場所環境不整潔,其入網從事外賣活動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本案的辦理堅持依法依規、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達到了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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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永州市雙牌縣XX餐飲店網絡餐飲店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取得健康證明案
案情介紹:2026年4月10日,雙牌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實地核查外賣平臺線下網絡餐飲經營者時,發現雙牌縣XX餐飲店存在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取得健康證明的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雙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礎性要求,直接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的查處,有效規范了利用健康管理漏洞、讓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人員從業的違法行為,有效督促經營者嚴格把好從業人員準入關、及時消除食源性疾病傳播風險,有力凈化了餐飲市場經營環境,切實守護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取得了良好的執法效果和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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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永州市新田縣XX糖水鋪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案
案情介紹:2025年12月18日,新田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關于新田縣XX糖水鋪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投訴。在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操作間存在雪燕原材料。同時,在其收銀臺和美團外賣手機后臺有涉及雪燕產品的銷售記錄。經查,2025年10月15日,當事人購進桃膠5袋,特級雪燕1袋,頂級雪燕1袋,用于現場制售桃膠雪燕燉奶、冰糖桃膠雪燕羹、椰奶燉雪燕產品。截至調查時止,當事人共售出桃膠雪燕燉奶58份,售價10元/份;售出冰糖桃膠雪燕羹46份,售價10元/份;售出椰奶燉雪燕7份,售價10元/份,貨值金額共計1110元,故違法所得1110元(10元/份×58份+10元/份×46份+10元/份×7份=111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新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剩余1包頂級雪燕原材料、1/4包特級雪燕原材料,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110元,罰款人民幣1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本案當事人在生產經營食品時未嚴格甄別食品原料,使用了未經國家批準的原料加工食品,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本案的辦理堅持依法依規、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達到了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的效果。
來源: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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