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顧瑾
在當前短劇投資熱潮的背景下,聯合投資合同往往通過設立資金共管、知情權等條款來保障投資方的權益。然而,當項目收益未達預期時,投資方常以制片方違反監管條款為由主張解約并返還投資款。特別是在未按約定開設共管賬戶,但投資方全程參與且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待項目上線后收益不佳再主張解約,其法律性質應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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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述與爭議焦點
甲方(投資方)與乙方(制片方)簽訂了《短劇聯合投資合同》。合同明確約定,乙方應在簽約后5日內將項目專用賬戶的銀行卡及密碼交付甲方,所有費用收支須經甲方確認,且短劇應在簽約后六個月內上映。同時,合同約定,若乙方未依約向甲方支付可分配收益且逾期超過3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投資款。
簽約后,甲方將投資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戶。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并未向甲方交付專用賬戶,甲方對此也未提出異議。在項目籌備、拍攝、發行過程中,甲方全程參與微信群溝通,短劇殺青時還發送紅包表示支持,并接收了發行方案及成片。最終,短劇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上線播出。然而,由于短劇未達到結算條件,收益未能覆蓋成本,甲方遂以乙方未交付專用賬戶、未溝通項目進度、未按期上映為由,訴請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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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甲方是否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特別是針對未開設共管賬戶這一履約瑕疵,甲方未及時提出異議并繼續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合同條款的默示變更?
二、法律分析
(一)合同已實際履行,且甲方以行為變更了合同條款
本案中,雖然合同初期關于專用賬戶的設立存在約定,但雙方在實際履行中采取了變通方式。甲方并未對此提出異議,反而在后續的項目籌備、拍攝及發行階段積極參與。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構成了對原合同條款的默示變更。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若雙方當事人通過實際行為對合同內容作出了與原合同約定不一致的變更,且這種變更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同時雙方對該變更行為達成了默示的一致意思表示,那么這種以行為作出的變更就是有效的。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原本約定貨物交付地點為A地,后在實際履行中,雙方均默認將貨物交付到了B地且沒有提出異議,此時可視為以行為變更了合同的交付地點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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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甲方全程參與微信群溝通、發送紅包支持、接收發行方案及成片等一系列行為,表明其對變更后的操作方式是接受的。甲方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知道未開設共管賬戶可能帶來的風險,但其選擇繼續履行合同而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對原合同資金監管條款的放棄或變更。
(二)未出現約定解除情形
合同約定的解除事由是“乙方未依約向甲方支付可分配收益,逾期超過30日”。該條款將解除權與“未支付可分配收益”這一核心義務掛鉤,而非與專用賬戶交付掛鉤。本案中,短劇尚未產生可分配收益,因此該解除條件尚未成就。甲方無權依據合同約定主張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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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出現法定解除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法定解除權適用于不可抗力、不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等情形。本案中,短劇已在合同約定時間內上線播出,乙方也與甲方保持了實時溝通,證明乙方已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并未出現上述法定解除情形。
(四)投資風險應由投資方自行承擔
投資合同的核心目的并非保證盈利,而是通過投資行為參與項目、分享收益并承擔相應風險。本案中,短劇已拍攝完成并上線播出,合同主要義務已履行完畢。甲方主張解除的實質動因是項目虧損,試圖將投資風險轉嫁給乙方。僅因收益狀況不佳而單方面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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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務啟示:默示變更合同的認定與風險防范
(一)書面合意的重要性
本案中,雙方通過實際履行行為變更了合同約定,但因未形成書面文件而引發爭議。任何對合同條款的變更應盡量通過補充協議、會議紀要等書面形式固定,以避免法律風險。投資方若堅持資金監管,應在制片方未按約交付賬戶時立即書面提出異議并要求糾正,而非默許或放棄。
(二)權利的行使與放棄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一方發現對方存在履約瑕疵時,若選擇繼續履行而未及時提出異議,司法實踐中通常傾向于認為該行為可能構成對相關權利的放棄。本案甲方在項目拍攝、制作、上線長達數月的時間里,均未就所謂違約行為提出異議,直至項目虧損后才主張,其主張難以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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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風險自擔原則
投資行為天然伴隨風險。法院傾向于維護合同穩定性,保護交易安全。投資者不能將投資失敗的風險等同于對方的根本違約。在影視投資中,除非合同明確約定保底收益或制片方存在挪用資金、侵占收益等嚴重違約行為,否則僅因項目虧損或收益不及預期,投資方難以成功解除合同并收回投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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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
綜上所述,甲方主張的解除事由均不成立。乙方不存在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根本違約行為,故其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本案提醒廣大投資者,在簽訂和履行合同時,應明確權利義務,及時行使權利,對于合同的變更應盡量采取書面形式,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也應充分認識到投資風險,理性對待投資結果,避免將商業風險轉嫁給法律糾紛。
參考案例: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5)粵0305民初14159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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