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蘇荷馨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請求法院不得對該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外人并不認為原裁判錯誤,而是主張其享有權益能夠對抗裁判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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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是第三人認為原裁判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而提起的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五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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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提出主體不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提出主體為執行當事人以外的案外人,即與執行標的存在直接實體權益關聯的主體;而第三人撤銷之訴提出主體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原審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或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需與原裁判內容存在直接利害關系。
2.對象不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其所針對的對象上,前者指向的是執行行為所指向的執行標的,而后者指向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由于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標的為執行程序中新產生的爭議,與生效裁判無關,故適用該制度對案外人的救濟與第三人撤銷之訴不會產生重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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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適用階段不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僅能在執行程序中提出,且以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為前置條件,第三人撤銷之訴不限于執行階段,在生效裁判文書作出后、執行程序啟動前的訴訟終結階段。
4.管轄法院不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由執行法院專屬管轄,第三人撤銷之訴: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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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出期限不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需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逾期則喪失訴權;第三人撤銷之訴:需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
6.立案審查期限不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第三人撤銷之訴: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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