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依據《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音像節目權屬審核及爭議解決辦法》(下稱《辦法》)的規定,音像節目權利人向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下稱“音集協”)申請登記,原始權利人及繼受權利人均應按照規定向“音集協”提供權屬材料由“音集協”審核。如果無法提供權屬材料,還能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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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辦法》第七條規定:“若權利人出于正當理由(歷史原因、行業慣例或客觀條件限制等)無法按照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提交權屬證明文件的,應當書面說明情況,同意協會在官網公示10日,公示期間內若無第三方向協會提出反對主張的,協會將予以登記。如基于該登記,協會將音像節目使用費收益轉付給該權屬登記者后,第三方主張權利且證實成立的,相關責任由該權屬登記者承擔。”針對無法提供權屬材料的情形,“音集協”設立了公示制度,該制度包含如下內容:
(1)實體要件,無法提供權屬材料應有正當理由,正當理由主要包含三種情形:歷史原因,行業慣例及客觀條件限制。該《辦法》所規定的音像節目,包含錄音制品、錄像制品及試聽作品,其中錄音制品包含音樂磁帶、CD等,由于歷史久遠,權利人可能無法提供磁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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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式要件,針對無法提供權屬材料的原因,權利人向“音集協”作出書面說明。
(3)“音集協”在官網公示10日,若無異議,則予以登記。
(4)若權利人利用公示制度,冒領使用費,真正的權利人主張權利,由此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由權屬登記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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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權利人無法提供權屬證明文件并非絕對不能辦理“音集協”登記,核心在于是否滿足《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公示登記條件——即具備正當理由、完成書面說明、通過10日無異議公示。這一制度既兼顧了部分權利人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權屬材料的實際困境,為其提供了合法登記的路徑,也通過公示程序保障了潛在第三方的合法權利,同時明確登記后的責任劃分,倒逼登記者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申請登記。需要注意的是,公示登記并非“無責登記”,若后續被證實并非真實權利人,登記者需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包括返還已領取的使用費、賠償相關損失等。因此,權利人在適用該公示制度時,應如實說明情況、留存相關佐證材料,避免因不當登記引發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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