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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交往的日益復雜,詐騙類犯罪與民事欺詐之間的邊界愈發模糊,刑民交叉案件已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高發地帶。此類案件程序如何銜接、實體責任如何認定,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救濟。針對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銜接與實體責任認定,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渠迪哲律師依據《刑法》《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系統梳理了以下核心規則,供法律實務工作者及社會公眾參考借鑒。
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銜接規則
詐騙類刑民交叉案件的首要難題在于程序選擇。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先刑后民”與“刑民并行”之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不同法律事實涉及刑民糾紛的,應當分開審理,各自裁判。若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分屬不同法律關系,例如行為人涉嫌詐騙犯罪與相對人訴請單位承擔合同責任分屬不同法律關系,則應適用“刑民并行”原則,民事訴訟無需等待刑事審結。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改判案件中明確指出,刑事案件審結與否并不影響依照民事法律規范審理認定案件事實,并據以裁判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議,不得以民案與刑案存在關聯為由徑行駁回當事人的民事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五項,僅當民事案件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且刑事案件尚未審結時,法院方可裁定中止審理。
對于集資詐騙等涉眾型經濟犯罪,《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紀要》第129條明確規定,受害人就同一事實以刑事被告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應駁回起訴,統一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程序解決,以避免個別清償引發的公平失衡。
實體責任認定與救濟路徑的協同
程序選擇之后,實體責任的認定同樣關鍵。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的本質區別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與否——民事糾紛(欺詐)往往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僅是因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而詐騙罪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行為人根本不打算償還。
刑事判決認定犯罪并不當然導致民事合同無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欺詐類犯罪在民法上屬于可撤銷行為。若受害方不行使撤銷權,合同仍屬有效,擔保人等相關方應依約承擔民事責任。
在被害人救濟方面,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于被告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39條,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應在刑事訴訟中及時申報損失,積極協助司法機關追贓挽損。
渠迪哲律師特別指出,刑事追贓退賠并非萬能,尤其在犯罪行為人已將涉案財產轉移或揮霍的情況下,被害人的損失往往難以全額追回。此時,應向犯罪行為人以外的主體另行主張民事賠償責任,此類責任不因刑事程序的啟動而被當然免除。執行程序中應協調扣減已退賠的金額,確保賠償總額不超過實際損失,遵循“填平原則”,禁止雙重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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