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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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系的解除不僅意味著人身關系的終止,更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與子女撫養權的歸屬,而財產分割始終是離婚糾紛中的核心爭議焦點。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夫妻共同財產的形式早已突破傳統的房產、存款、車輛等有形財產范疇,股權、期權、虛擬股等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經營屬性的無形資產逐漸成為財產分割的難點與重點。
廣東道華律師事務所將在本文中結合一起涉及知名企業內部股權分割的離婚糾紛案件,分析法院在該案中對華為內部股的婚前婚后份額認定、分割方式選擇、價值計算標準等問題的裁判思路,探析離婚糾紛中特殊股權分割的裁判規則與實務要點。
一、基本案情
原告黃甲與被告劉甲于2016年5月20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名子女,因夫妻感情破裂,黃甲曾于2020年3月起訴離婚未獲準許,后雙方持續分居,黃甲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劉甲當庭表示同意離婚,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于子女撫養權與財產分割,其中財產分割的核心難點為黃甲名下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內部股的分割。經法院查明,黃甲為華為公司正式員工,其持有的華為內部股經公司法務部回函確認,至2017年底持有1萬股,2018年底新增5000股,2019年底新增65000股,2020年底至2022年底陸續新增合計78000股,至 2024年7月,其持有的158000股內部股稅后股值為836138元。同時,華為公司明確回函,內部股僅公司正式員工有資格持有,非華為員工不得持有,公司僅配合法院就股權價值進行分割并依法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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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決
(一)法院認為
關于原告所持有的華為公司內部股權,本院認為,1、根據華為公司的回函,原告與被告婚前持有的股份為8萬股,該8萬股屬于原告的婚前財產,至于被告所稱的2019年12月前取得的65000股系借款用婚后財產歸還的陳述,因未提供任何證據,且原告未予確認,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僅對原告婚后持有的78000股華為公司內部股進行分割;2、根據華為公司的回函,只有華為公司正式員工才有資格持有華為公司內部股,非華為員工不能持有華為內部股,華為公司只能配合法院就華為內部股價值進行分割,并依法扣稅,故被告要求取得華為公司內部股并取得日后分紅的請求,本院不予采納;3、根據華為公司回函,158000股的稅后股值為836138元,其中婚后78000股的一半利益應歸被告所有,故被告所取得的華為內部股稅后股值為206388.50元。據此,離婚后,現在原告名下的華為公司158000內部股繼續由原告持有,原告給付被告內部股折價款206388.50元。
(二)法院就股權部分裁判觀點
1. 婚前股權屬于個人財產
法院認定,黃甲在與劉甲結婚前已持有的80000股華為內部股屬其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被告劉甲主張其中65000股系以婚后財產償還借款取得,但未提供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2. 婚后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婚后新增的78000股內部股,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予分割。
3. 股權歸持有人所有,折價補償對方
鑒于華為內部股僅限在職員工持有,法院判決該158000股全部歸黃甲所有,但黃甲應向劉甲支付折價款206388.50元,即婚后部分價值的一半。
4. 股權分紅按比例分割
針對2024年度的股權分紅185808元,法院根據婚前、婚后股權比例進行分割,結合2023年年終獎170730元,酌情確定黃甲向劉甲支付13萬元作為折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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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離婚糾紛中關于華為股權分割的核心要點
(一)華為內部股的法律屬性
華為內部股并非上市公司股票,不具備公開市場流通性,系公司為激勵員工所設的內部權益憑證。其持有人資格與勞動關系綁定,非員工不能持有或繼承。因此,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法院通常采取“股權歸持有人、折價補償對方”的處理方式,這一做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公平原則。
(二)婚前與婚后股權的認定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是離婚財產分割的前提,對于股權這類財產,司法實踐中普遍以 “股權取得時間” 作為區分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后共同財產的核心標準,若股權系婚前取得,婚后未發生增值或增資的,仍為個人財產;若婚后通過增資、配股等方式取得股權,或婚前股權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法院對華為內部股權的份額認定嚴格遵循了這一標準,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以結婚登記時間為界劃分股權份額,二是嚴格按照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認定爭議股權。
本案中,法院嚴格區分了婚前與婚后取得的股權份額,體現了對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界限的準確把握。對于婚后增持部分,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只要取得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股權分割方式的選擇
股權分割方式的選擇是離婚糾紛中股權分割的核心問題,司法實踐中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分割股權,即由雙方各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權,成為公司股東;二是折價補償,即由一方繼續持有股權,向另一方支付對應股權價值的折價款。
法院在本案中駁回被告直接持股的請求,判決采用折價補償的方式,核心依據是華為內部股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與員工專屬屬性,這也是華為內部股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本質區別。根據華為公司的回函,內部股僅公司正式員工有資格持有,非華為員工不得持有,該規定并非華為公司的 “特殊規定”,而是企業內部股權激勵制度的常見設計,其目的是將員工利益與企業經營綁定,激勵員工為企業發展服務,因此這類股權的持有主體具有嚴格的限制性,無法像普通股權一樣自由轉讓或分割。若法院判決被告直接持有華為內部股權,將違反華為公司的章程與內部規定,導致股權持有主體與企業規定沖突,既無法實際履行,也可能影響企業的股權激勵制度與經營管理。
(四)股權價值的計算與分割比例
在確定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且采用折價補償方式分割后,股權價值的計算與分割比例的確定成為關鍵,直接關系到雙方的財產權益。本案中,法院在這一問題上的裁判要點體現了 “以客觀價值為標準、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的原則,具體分析如下:
1.以企業確認的稅后實際價值作為股權價值計算標準。華為內部股的價值并非由市場交易確定,而是由華為公司根據企業經營狀況、股權數量等綜合核算,且股權分割涉及稅務問題,因此法院直接采用華為公司法務部回函確認的“至 2024年7月稅后股值 836138 元” 作為計算依據,該標準具有客觀性與權威性,避免了因雙方對股權價值存在爭議而導致的鑒定成本增加與審理周期延長。
2.婚后共同股權遵循“平均分割”的基本原則。《民法典》第1087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雙方未就共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平均分割” 是司法實踐中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僅在存在一方過錯、撫養子女、女方生活困難等情形時,才會適當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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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唐律辦案心得
1. 證據固定至關重要
對于婚前財產的來源、婚后財產的性質,應提前收集銀行流水、股權變動記錄、公司證明等證據,避免在訴訟中因舉證不能而失權。
2. 非上市公司股權分割需謹慎處理
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分割涉及公司章程、股東資格、公司意愿等多重因素,律師應在訴訟中提前與公司溝通,明確股權變更或折價補償的可行性。
3. 分紅與獎金應一并納入財產分割范圍
在分割股權的同時,應注意分紅、獎金等衍生收益的歸屬,避免遺漏或重復分割。
4. 折價補償的合理性判斷
折價補償金額應結合股權實際價值、支付能力、其他財產分割情況綜合確定,避免因過高或過低引發執行困難或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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