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8日17時許,山東省臨沂市青啤文化廣場河邊,一名女子手持敵敵畏欲輕生,過路群眾發現后緊急報警。屬地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將該女子救下并安撫疏導。這名女子是韓女士,她稱自己因鄰里糾紛抑郁,萌生了輕生念頭。
2024年2月起,韓女士開始頻繁接到騷擾電話,其手機號被人惡意寫在公共廁所并配上“賣”“約X”等字樣。警方調查后發現,幕后黑手竟是她的鄰居韓某。韓女士為此提起刑事自訴,今年5月8日,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韓某犯誹謗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賠償韓女士5546.25元。
5月10日,韓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她認為量刑過輕、賠償過低,計劃提起上訴。
騷擾電話不斷:
單身女子手機號被寫公廁,竟是男鄰居所為
韓女士1991年出生,家住臨沂市羅莊區某村。2024年2月,她接到一個冒充同學的奇怪電話,隨后頻繁接到不同陌生來電和短信,均與招嫖相關,言語淫穢。韓女士單身未婚,這些騷擾電話嚴重干擾其正常生活,還讓親朋好友、鄰居對她產生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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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女士提供的聊天截圖
韓女士提供的聊天截圖顯示,一名網友在公廁看到她的手機號,便打來電話,還添加微信發送了相關圖片,韓女士提醒對方要“潔身自好”。
2024年6月,韓女士報警后向警方陳述,自2024年2月至6月15日,她共接到騷擾電話數十個。她告訴記者,至今她仍常被陌生人辱罵,不堪其擾到不敢隨意接聽陌生電話。
警方經調查查明,騷擾電話的幕后是韓女士的鄰居韓某。
經法院一審查明,韓某因與韓女士有矛盾,為泄私憤,于2024年2月將韓女士手機號碼提供給朋友李某,指使李某實施騷擾。2024年4月底,韓某更進一步,將韓女士手機號寫在其所在村附近的兩處公共廁所隔間內,并配文“賣”“約X”等文字。韓女士稱,這些公廁均位于人流量較大區域,讓她陷入巨大精神壓力。
2024年6月15日,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韓某侵犯隱私、發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兩項違法行為成立,合并執行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元。同日,李某因受韓某指使,于2024年2月19日至23日采用撥打電話、發送短信、微信等方式騷擾韓女士,被行政拘留4日。
判決書顯示,韓某在審理時辯稱,雙方矛盾源于案發2年前,韓女士車輛被刮請他協助查看監控,因天黑未找到證據,韓女士便通過電話及公開場合無端指責辱罵他,他一時沖動作出錯誤行為,在公廁書寫了韓女士電話號碼及不當言論。
韓女士則告訴記者,她不認可韓某的說法,她家雖與韓某家門對門,但并不熟,韓某被處罰前,她甚至不知道對方姓名。關于個人電話泄露,韓女士說韓某曾稱是留意到她留在車上的挪車電話。韓女士還稱,案件審理時,韓某稱雙方矛盾是因為她家2000年建的房子比韓某家高2公分,這讓她覺得離譜,因為當時她年僅十歲左右,韓某年紀也不大。不過記者注意到,韓女士的這一說法在判決書中并無相關文字印證。
據判決書,韓某被行政拘留后,次日其妻子石某和兒子就在韓女士家門口干擾其與父親正常生活,屬地派出所調解后,雙方于當年6月17日簽訂治安調解協議書,石某和兒子向韓女士道歉,雙方相互諒解。但兩家矛盾持續,后來又多次鬧到派出所,雙方人員均曾被處以罰款或拘留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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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人員之間曾互相辱罵
女子提起刑事自訴
男子一審被判犯誹謗罪獲緩刑,賠償5000余元
韓女士稱,持續的電話、短信騷擾和糾紛讓她精神瀕臨崩潰。案件材料顯示,2024年6月16日,韓女士經臨沂市精神衛生中心診斷為抑郁狀態;7月3日,病情惡化,被診斷為伴有精神癥狀的抑郁發作。后韓女士申請司法鑒定,山東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韓女士符合“抑郁發作”的診斷。
今年2月8日17時許,群眾在青啤文化廣場河邊發現韓女士手持敵敵畏欲輕生,立即報警。民警現場將韓女士帶回所內安撫疏導,韓女士自稱因與鄰居多年糾紛產生心理抑郁,欲輕生,民警對她進行了情緒疏導和矛盾化解工作。
“我單身未婚,這件事讓我無法正常工作和生活。”韓女士對記者說,事發后,家人曾陪同她進行心理咨詢,她也定期前往精神衛生醫院就診拿藥,其間產生的交通費是一筆不小的開銷。
警方作出行政處罰后,韓女士認為韓某的行為已構成犯罪,遂向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請求判令韓某犯侮辱罪、誹謗罪并承擔刑事責任;以各種方式賠禮道歉,時間不低于7日;賠償司法鑒定費、醫療費等各項損失20萬元;賠償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
韓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多項證據,其中包括與某咨詢工作室的服務協議書,顯示采用家庭陪伴的心理咨詢方案,70次39800元;醫療費發票及鑒定費發票,證明治療花費1546.25元,精神鑒定支出4000元;出租車發票、汽油發票等交通費發票一組,共計2888元;并主張誤工費157500元。
韓女士訴稱,韓某自2024年2月起無故散播其手機號,不僅在公廁書寫,還在微信群、陌陌等社交軟件中傳播,韓某被處罰后其家人持續挑釁,經盛莊派出所多次處理,導致她病情加重,經常產生輕生念頭,已無法正常生活。
韓某則辯稱,雙方矛盾源于韓女士無端指責辱罵。他承認讓李某打過一次騷擾電話,也承認在兩個公廁寫過電話號碼及不當言論,但否認在其他時間、場合或社交軟件中散播。對于家人挑釁,他稱“不屬實,我沒參與”,并指出韓女士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
韓某辯護人提出,侮辱、誹謗罪須達到“情節嚴重”標準,一般限定在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等極個別情形。韓某行為系一般違法,不構成犯罪:散播范圍小、次數少,不足以證實韓女士社會評價嚴重降低;韓女士的抑郁癥是常見精神障礙,不屬于精神病,且未確定與韓某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韓某已被行政處罰,不應再承擔刑事責任,若需承擔責任,也僅限于賠禮道歉、賠償合理損失等侵權責任。
法院一審審理后認為,侮辱行為須“公然”進行,即當著公眾之面。韓某將手機號寫在公廁上配文“賣”,雖導致韓女士多次受到電話騷擾,但未書寫姓名等身份信息,行為不具備公然性,故不構成侮辱罪。
關于誹謗罪,法院認定韓某故意將韓女士手機號寫在公廁上并配文“賣”,在一定范圍內傳播,使其人格、名譽受到貶損,屬于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該行為導致韓女士多次受到電話騷擾,經鑒定符合“抑郁發作”診斷,且有自殺傾向,可認定為“情節嚴重”,故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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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某因誹謗罪獲刑
法院同時認定,韓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自愿上交8000元用于賠償,依法從輕處罰。
對于民事賠償,法院根據證據認定實際經濟損失為診斷治療費1546.25元、鑒定費4000元,共計5546.25元,予以支持。其他請求因未提交充分證據不予支持。精神損失及賠禮道歉請求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不予處理,可另行主張。
今年5月8日,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韓某犯誹謗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賠償韓女士損失5546.25元(已繳納)。
5月10日,韓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她計劃提起上訴。
她認為,法院一審對韓某的量刑過輕。韓女士認為,韓某的行為不僅是誹謗,更構成人格侮辱,應當以侮辱罪論處。她認為判決的民事賠償金額過低,無法彌補她所遭受的傷害和損失。她還稱,雙方并未達成任何調解或諒解協議。
紅星新聞記者 陳卿媛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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