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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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徐某于2021年11月22日入職上海某公司,擔任高級后端工程師。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員工手冊》規定:員工應當遵守法律規定,遵守公共道德;
員工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公司可給予一定的懲戒,如警告、停職、降職、解雇等。
2023年1月15日下班時,一女同事開車送徐某回家。徐某親吻了該女同事臉頰。
事后,徐某微信稱“很開心你今晚開車帶我轉圈圈”,女同事回復“你剛才的行為是在騷擾……這件事我會和公司人力如實反饋,若有必要會報警處理”,徐某回復“對不起,對你造成了困擾”。
談話錄音中徐某承認強吻事實,并意識到對案涉女同事造成了心理陰影;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案涉女同事因事發后恐懼而無法前往公司工作。
2023年1月16日,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徐某違反法律法規為由,決定解除勞動合同。
徐某對解除理由不認可,徐某認為他并不存在違法行為,在沒有第三方公權力機關做出違法認定前,公司以其存在違法行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依據。
另外,徐某認為未對同事進行性騷擾。徐某未婚且未談女朋友,該事平時與徐某關系較好。2023年1月15日下班時,該女同事在與徐某并不順路的情況下,主動提出開車送其回家,且后來開車到浦東濱江兜風并聊天十分融治。以上行為都強化了徐某認為該女同事對其表示好感的主觀認識。于是,徐某在下車時想通過親吻該女同事臉頰的方式表達好感,但遭到女同事的阻攔。
徐某認為,案涉事件發生于工作時間之外,行為性質并非性騷擾,而是對同事示好,并不有違公序良俗,也不違反公共道德。
公司認為,對性騷擾的界定,并不僅僅以司法機關的認定為準,徐某明知女同事是已婚的狀態下,仍作出主動強吻的不當行為,已經讓當事人感覺到不悅不適、被冒犯,明顯符合性騷擾的特征。
徐某遂提起勞動仲裁及訴訟,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000元。
【爭議焦點】
員工在下班時間強吻女同事是否構成性騷擾?公司解除是否合法?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根據雙方的陳述及提交的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可以看出,徐某于2023年1月16日對案涉女同事作出了強吻行為,并造成當事人的強烈不適。
該行為屬于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行為。
該不當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徐某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日期:2024年10月12日
案號:(2024)滬0104民初67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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