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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配合、暴力對抗、頂格處罰——這不僅是一張天價罰單,更是一場法律尊嚴的“校準”。
來源 | 知產庫、清華大學智能法治研究院
2026年4月1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一紙處罰決定震動整個互聯網行業。在對7家電商平臺“幽靈外賣”系列案的集中查處中,拼多多(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一家就被罰沒15.22億元,占7家平臺總罰款的42%,創下中國互聯網平臺經濟領域史上最高罰單紀錄。更引人注目的是,處罰決定書中出現了“暴力、軟對抗”等字眼——這在同類平臺處罰中極為罕見,拼多多也因此從普通的“審核失責者”被定性為“對抗執法”的典型樣本。
這張天價罰單背后,蘊含著深刻的法治信號:配合監管執法是法定義務,暴力對抗只會招致更嚴厲的法律制裁。
天價罰單從何而來?15.22億的“賬單明細”
經查,上述7家電商平臺對入網食品經營者許可證審核把關不嚴,未依法履行資質審查義務;與轉單平臺簽訂合作協議,明知或應知轉單行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7家電商平臺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總監,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但未全面履行有關崗位職責。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其中,拼多多被罰沒15.22億元,美團被罰沒7.46億元,京東被罰沒6.35億元,淘寶閃購被罰沒5.58億元,抖音被罰沒5689萬元,淘寶被罰沒4698萬元,天貓被罰沒3174萬元。同時,官方責令它們改正違法行為,還對7家平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總監合計處以罰款1968.74萬元。
案件啟動調查后,市場監管總局第一時間責成電商平臺立行立改,7家電商平臺均已下架未經審核的有關“幽靈店鋪”,停止與相關轉單平臺的餐飲轉單合作。
一、核心金額
七家平臺罰沒合計
359,661.00 萬元
個人罰款合計
1,968.74 萬元
平臺 + 個人總計
361,629.74 萬元(約 36.163 億元)
結構:平臺罰沒約占99.46%,個人罰款約占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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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罰體系(財產罰 + 行為罰 + 個人責任)
- 罰沒款
:沒收違法所得 + 罰款。
- 責令改正
:糾正違法狀態。
- 暫停新增蛋糕(預包裝除外)店鋪
:對高風險品類的新增準入限制。
- 個人罰款
: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總監等另案處罰。
三、七家平臺罰沒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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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罰款措施(暫停新店等)
平臺
暫停新增蛋糕店鋪
其他
拼多多
責令暫停 9 個月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美團
責令暫停 6 個月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京東
責令暫停 3 個月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淘寶閃購(餓了么)
責令暫停 6 個月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責令暫停 6 個月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淘寶
責令暫停 3 個月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天貓
責令暫停 6 個月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五、案情與違法類型
1. 拼多多
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決定書:國市監處罰〔2026〕22號
違法類型:未依法履行入網資質審查義務(《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等);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等)
案情摘要:當事人系「拼多多」平臺經營主體。作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平臺內裱花蛋糕等入網食品經營者未依法履行資質審查義務,致使大量店鋪無證或持虛假許可經營。調查期間,當事人多次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或提供虛假材料,甚至以暴力、軟對抗等方式阻礙監管執法。另查明存在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等違法情形。
從重 / 裁量:認定存在拒絕提供材料、提供虛假材料及阻礙監管執法等情節,裁量時作為從重因素;對資質審查違法部分按較高幅度計罰。
2. 美團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決定書:國市監處罰〔2026〕7號
違法類型:未依法履行入網資質審查義務;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
案情摘要:當事人系「美團」平臺經營主體。未依法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含裱花蛋糕等)履行資質審查義務,涉及店鋪數量大、違法持續時間長;另查明存在與轉單相關的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等情形,平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從重 / 裁量:曾因同類違法行為在一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符合《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規定的可以從重處罰情形。
3. 京東
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決定書:國市監處罰〔2026〕3號
違法類型:未依法履行入網資質審查義務;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
案情摘要:當事人系「京東」平臺經營主體。平臺內大量裱花蛋糕類店鋪未上傳食品經營許可,或存在冒用、使用虛假許可證等情形,未依法履行資質審查義務。另查明與第三方轉單平臺合作,對違規「轉單」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等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部分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影響面廣。
從重 / 裁量:文書對未產生交易店鋪與產生交易店鋪分段裁量;對未采取必要措施行為認定情節嚴重,但已依《食品安全法》作責令停業以外處理時不重復責令停業整頓。
4. 淘寶閃購(餓了么)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決定書:國市監處罰〔2026〕13號
違法類型:未依法履行入網資質審查義務;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
案情摘要:當事人系「餓了么」等平臺經營主體。未依法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履行資質審查義務,涉及面廣;另查明存在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相關情形而平臺未采取必要措施。
從重 / 裁量:曾因同類違法行為在一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符合可以從重處罰情形。
5. 抖音
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
決定書:國市監處罰〔2026〕10號
違法類型:未依法履行入網資質審查義務;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
案情摘要:當事人系「抖音」相關平臺經營主體。未依法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履行資質審查義務,涉及店鋪數量較多;另查明存在對平臺內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等情形。
從重 / 裁量:本案主文未采用與「一年內再犯」相同的從重表述;具體裁量以決定書事實與分檔處罰為準。
6. 淘寶
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
決定書:國市監處罰〔2026〕16號
違法類型:未依法履行入網資質審查義務;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
案情摘要:當事人系「淘寶」平臺經營主體。未依法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履行資質審查義務;另查明存在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等情形。
從重 / 裁量:具體裁量以決定書分段認定為準。
7. 天貓
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
決定書:國市監處罰〔2026〕19號
違法類型:未依法履行入網資質審查義務;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
案情摘要:當事人系「天貓」平臺經營主體。未依法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履行資質審查義務;另查明存在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等情形。
從重 / 裁量:具體裁量以決定書分段認定為準。
“暴力抗法”
這是本次處罰中最具法律震撼力的部分。處罰決定書披露,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市場監管總局多次出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責令改正通知書》,但拼多多不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材料、提供虛假信息,更采用暴力、軟對抗等手段阻礙監管執法。
值得注意的是,“暴力抗法”這一情節,在同案7家平臺中僅拼多多一家出現。這一定性直接導致拼多多的處罰結果從“平臺審核失責”升級為“對抗執法”,罰款金額也因此被大幅拉升。
從法律視角來看,“拒絕提供材料”“提供虛假材料”“暴力阻礙執法”等行為,在法律實踐中通常被視為從重處罰的重要情節。行政處罰決定書作為正式法律文書,使用“暴力”“軟對抗”等措辭極為慎重。這種表述背后,是監管對拼多多合規文化全面否定式的評價,也預示著未來監管部門對平臺企業配合執法義務的審查將更加嚴格。
近萬家“幽靈店鋪”背后的法律紅線
拼多多被罰的根本原因,首先在于最基礎的資質審核全線失守。根據處罰決定書,拼多多平臺內裱花蛋糕經營者中,4522家未上傳食品經營許可證,4941家上傳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范圍不含裱花蛋糕。兩者合計9463家,占平臺裱花蛋糕商家的近一半。平臺未依法對上述食品經營者履行資質審查義務,致使其進入平臺開展經營活動,涉案交易額約9708.93萬元。
裱花蛋糕屬于高風險食品經營活動,商家應取得“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或“冷加工糕點制售”的食品經營許可。拼多多放任近萬家無資質或資質不符的商家在平臺經營,將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置于巨大風險之中,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平臺資質審查義務的規定。問題在于,二十萬元的法定罰款上限,對年營收千億級的平臺而言幾乎是“零成本違規”。
此次處罰的法律依據并非單一,而是多部法律協同發力的結果。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公告,對拼多多的處罰依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三條 。前者規制的是網絡食品交易平臺的資質審查義務,后者規制的是電商平臺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義務。兩個條款各有側重,共同織密了對平臺的監管法網。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確立的“處罰到人”制度 。依據該條款,市場監管總局對7家平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總監合計處以罰款1968.74萬元,拼多多法定代表人趙佳臻個人被罰693.73萬元。這一制度旨在穿透公司面紗,將責任落實到具體個人,避免“罰款歸公司、責任人逍遙法外”的監管困境。從執法實效來看,“處罰到人”具有更強的威懾力——讓企業高管真切感受到違法成本,比單純處罰公司更能觸動企業內部治理的深層變革。
附:國市監處罰〔2026〕22號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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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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