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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活動中,合同是確立權利義務關系的核心法律工具。然而,條款約定不明、履約標準模糊、解除權行使不當等問題,往往引發復雜的合同糾紛。對于此類爭議,準確識別法律風險并依法采取應對措施,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關鍵所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合同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楊萬勇律師,結合《民法典》合同編的核心規定,系統梳理了商事合同糾紛中常見的法律要點與裁判規則,供商事主體及法律從業者參考借鑒。
合同效力認定與違約責任承擔
合同效力的認定是解決一切合同糾紛的邏輯起點。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在司法實踐中,合同效力的爭議往往集中于意思表示真實性的認定。若一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一旦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即受其約束。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該條款確立了違約責任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總歸責原則,即無論違約方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只要客觀上發生了違約行為,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楊萬勇律師指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任何形式的瑕疵履行或不履行都可能引發違約責任的追究,而守約方亦應及時固定證據并依法主張權利,避免因懈怠而喪失救濟的時效優勢。
合同解除制度及格式條款效力
合同解除是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提前終止的重要制度。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可在以下情形下依法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應當采取通知方式,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對解除有異議的,任何一方均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此外,依據第五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商事合同中,格式條款的廣泛使用也引發了不少爭議。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之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若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相關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楊萬勇律師特別提示,商事主體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對格式條款予以高度關注,尤其是合同中以加粗、下劃線等方式標注的免責條款或限制責任條款,往往涉及重大利益的處分。若格式條款提供方未盡到充分的提示說明義務,相關條款可能被認定為不成立或無效,從而影響合同的整體效力格局。
商事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涉及合同效力認定、違約責任追究、合同解除權行使以及格式條款效力審查等多個層面的復雜問題。楊萬勇律師結合多年合同糾紛案件代理經驗指出,預防合同糾紛的最佳路徑在于合同訂立階段的權利義務明確化與風險預判前置化。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應當注重條款的公平性與完整性,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權利義務嚴重失衡的表述;在履約過程中應當妥善保存交易憑證與履約記錄,為潛在的爭議解決奠定證據基礎;在違約情形發生后,應當依法及時行使權利,避免因懈怠導致不利后果。唯有以法律為準繩,以審慎為原則,方能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風險,保障商業交易的安全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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