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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觀點】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公司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終止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勞動者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于法無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6)蘇民申24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顧某,女,1973年8月5日出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鎮江某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南通某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顧某因與被申請人鎮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公司)、南通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乙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蘇12民終3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顧某申請再審稱,1.顧某申請支付延時加班工資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一、二審法院對于加班工資計算錯誤,某甲公司應支付延時加班工資1039.89元。2.2023年8月31日勞動合同終止時顧某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法律未規定終止勞動關系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某甲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50487.6元。3.某甲公司未提前一個月通知顧某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代通知金8414.6元。4.某甲公司未出具《離職證明》造成顧某就業困難,應支付工資100975.2元。5.某甲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前未給顧某做離崗前職業病檢查,勞動合同終止后某甲公司才安排做職業病檢查,某甲公司應賠償顧某在檢查和等待檢查結果期間的誤工損失。6.某甲公司應發放2023年福利費300元。請求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一、二審判決。
本院經審查認為,1.某乙公司與顧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顧某每月的工資收入中包含加班工資,現無證據證明顧某在職期間對此提出過異議,顧某主張某甲公司未支付延時加班工資,某甲公司不予認可,雙方爭議的是克扣而非拖欠支付勞動報酬的問題,應受到仲裁時效的限制。顧某于2024年3月申請仲裁,一、二審法院認定其主張2023年3月前的加班工資已超過仲裁時效,并無不當。
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某甲公司以顧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終止與顧某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顧某主張某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于法無據。
3.雙方的勞動合同系因顧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某乙公司已于2023年8月31日向顧某出具了勞動合同終止通知,顧某以某甲公司未出具《離職證明》造成其就業困難為由主張支付工資100975.2元,證據不足。
4.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后,某乙公司按照相關部門要求于2023年9月8日、10月17日兩次對顧某進行了職業健康檢查,結論均未發現職業禁忌證和疑似職業病。顧某主張某甲公司賠償其檢查和等待檢查結果期間的誤工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5.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固定發放300元福利費,而福利費發放與否、發放金額和時間等均由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和相關規章制度自主決定,并非法律強制性義務,某甲公司以顧某已離職為由不同意發放其2023年福利費,不違反法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顧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張 婭
審判員:李佳鴻
審判員:錢培培
二O二六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李 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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