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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說西方或西方法律體系下主要的幾個國家對性侵兒童的量刑:
英國并非全國都是頂格10年,英格蘭和威爾士最高是可以判無期的。
法國刑期相對較長,彈性也很大,長期監禁被宣布時,囚犯會被關押在諾曼底的一個特定的性犯罪者監獄,監獄的條件就像度假村一樣。
澳大利亞,強奸兒童往往不會判無期徒刑,行政干預司法往往比較隨意,有一位紅衣主教被判終身監禁,一年后就被澳大利亞總理特赦了,理由是總理主觀認定這個人不再是一個威脅。
日本就不說了,傳統男權勢力強大,性觀念開放變態,判的相對較輕,而且監獄條件好,監獄都會提供食物、飲料和床上用品。
韓國和日本差不多,往往判不到3年,而且大概率緩刑,強奸后如果給小孩買零食,就很容易被認定為賣淫嫖娼。40多歲的已婚男子讓中學生懷孕后,如果有談情說愛情節,會做出無罪判決。
加拿大比較奇葩,由于寬松的移民政策,并確保移民能留在加拿大,對移民的這種犯罪,刑期不會超過6個月。如果是土生土長的加拿大人,那就不一樣了,將面臨10年的監禁。怪不得印度人特喜歡移民加拿大。
那就不得不說說印度,在印度,強奸兒童是可以判死刑,但在執行層面那就得分人了,如果是高種姓主要政黨的成員,司法系統往往和不存在差不多,因為得優先保證強奸犯進行政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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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種族雜糅和多元文化,就是非常特殊的一個,各個州的判罰標準不一樣,近些年越來越多的州傾向于死刑判決。
有些強奸兒童的罪犯很容易通過司法渠道逃避處罰,只要銀行賬戶的金額足夠高,律師夠強勢。
蘿莉島就是個很有代表性的例子,不留下絕對證據,證據鏈不夠完整,那就和沒事人一樣,所以愛潑斯坦得死,他死了,證據鏈最關鍵的那一環就沒了,美國法律就無可奈何。
但是美國民間對此類犯罪寬容度很低,監獄內的囚犯也傾向于動用私刑主動清除這種罪犯。從這個角度講,某些囚犯或許比司法機關更有正義感。
大概總結一下,西方是法律對秩序,或者手按著宣示的那個圣經負責,而不是對受害者負責。既然不需要對受害者負責,法律就很容易異化為僅對秩序本身和法律體系的自身形象負責。
所以這就會出現一批將強奸兒童當成戀童癖,認為戀童癖是一種精神疾病,反而對罪犯抱有同情心,認為罪犯只是偶爾犯錯或發病無法自控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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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股風甚至吹到了我們這里,而且更甚,多年前就有某司法專家認為強奸犯罪如果都施行死刑,不但不會威懾罪犯,反而會導致罪犯更有可能殺死受害者以逃避起訴。
這都什么邏輯,完全是錯誤設置前置條件,將前置條件設置成犯罪正在進行時,而不是把前置條件再往前推,推到有犯罪動機或更早時。
也就是說,對于正在實施犯罪的罪犯來說,他可能會加害受害人,但是對于處于有犯罪動機及之前的更多有犯罪企圖的潛在犯罪分子而言,死刑的震懾作用往往會使他們在實施之前就終止犯罪。
所謂的專家之所以說得振振有詞,拋開其動機,也是鉆了犯罪終止無法做數據統計的空子。而為懼怕罪行暴露而殺人很好統計,但考慮到犯罪分子會將恐懼作為借口,以減輕社會對自身的道德批判,這個統計又往往很不準確。
最后再說一下,為什么都是非西方或不發達國家更傾向于對強奸兒童犯罪判處死刑,拋開宗教因素,主要是這些國家對法的認知相對簡單,邏輯一般建立在犯罪分子和受害人之間,因果聯系直接。
而西方往往抨擊這種是法律不夠健全,但司法實踐中,法律往往越健全,排他性條款越容易被利用,事實給了犯罪分子更多的脫罪或輕罪判罰的空間。當這種法律更傾向于對秩序進行維護時,正義往往就會被推到次要地位,至于死刑能不能治愈受害者及其家人的心靈創傷,反而不那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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