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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2年,廣東省深圳市發生一起涉案金額巨大的借卡取現案件。R某某(化名,男,30歲,廣東深圳人,務工人員)受他人利誘,將自己名下的兩張銀行卡提供給所謂的“上線”,并親自前往銀行柜臺,將轉入卡內的共計166.24萬元資金提取為現金。事后,他獲得了4300元的報酬。同年8月,R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供述稱,自己知道上線是在利用銀行卡轉移“網絡賭博、網絡詐騙或者違法犯罪的錢”,但上線并未明確告知其具體是哪一類犯罪、受害人是誰、涉案金額幾何。
2022年12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法院認為,R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同時沒收其4300元違法所得。
R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委托趙飛全律師擔任其二審辯護人。趙飛全律師系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律師,在掩隱罪與幫信罪區分辯護方面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二、辯護過程
(一)二審辯護策略制定
趙飛全律師接受委托后,通過細致閱卷和與R某某深入溝通,發現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R某某對于所轉移的166.24萬元資金,主觀上到底“明知”到了何種程度?這份“明知”的內容,究竟是泛泛地知道錢“不干凈”,還是明確知道這是特定犯罪的“犯罪所得”?
趙飛全律師認為,R某某的供述始終穩定,其對涉案資金性質的認知僅限于概括性、不確定的認知,并未達到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所要求的“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具體認知程度。趙飛全律師制定了以“罪輕辯護為核心,爭取將掩隱罪改判為幫信罪”的二審辯護策略。
(二)辯護詞摘要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接受上訴人R某某及其家屬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級合伙人趙飛全律師擔任R某某二審階段的辯護人。辯護人經全面審查案卷材料、會見R某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現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將R某某的行為定性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存在錯誤,本案應定性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主觀“明知”的內容證據不足。R某某的供述始終穩定:他知道錢款可能來自“網絡賭博、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這是一種概括性的、不確定的認知。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要求的“明知是犯罪所得”,是一種相對具體的認知,即行為人應當知道其所轉移的資金是特定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本案中,R某某對上游犯罪的具體類型、受害人身份、涉案金額均不知情,其“明知”程度僅達到幫信罪的入罪標準。
第二,兩罪的關鍵區別在于“明知”的內容和程度。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要求行為人對“具體的犯罪所得”有明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僅要求對“他人利用網絡從事犯罪活動”有概括明知。兩者在法律上存在質的區別,直接關系到被告人的罪責輕重與刑罰幅度。
第三,R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從寬情節。無論本案定性為何種罪名,R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等從寬情節均應當依法認定。
綜上,懇請二審法院依法將本案定性改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R某某從輕處罰。
三、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最終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辯護意見,將一審判決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改判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期從二年三個月減至二年。三個月刑期的背后,絕非簡單的量刑調整,而是兩種罪名之間巨大的法律鴻溝,以及一場關于“明知”這一核心要件的精準辯護。
R某某對二審改判結果表示滿意,深刻認識到出借銀行卡的法律風險,表示今后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四、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掩隱罪二審通過變更罪名認定實現減刑的成功案例,充分體現了趙飛全律師作為專業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師在區分掩隱罪與幫信罪方面的專業能力。
第一,掩隱罪與幫信罪的關鍵區別。兩罪的關鍵區別在于主觀“明知”的內容和程度。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要求行為人對“具體的犯罪所得”有明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僅要求對“他人利用網絡從事犯罪活動”有概括明知。兩者在刑法上存在質的區別,直接關系到被告人的罪責輕重與刑罰幅度-24。
第二,2025年兩高司法解釋對“明知”認定的新要求。2025年兩高最新司法解釋針對實踐中對“明知”這一主觀要件把握不準、存在拔高認定的情況,修改完善明知的審查判斷規則,強調嚴格依法認定明知、慎用推定-34。司法機關在審查下游幫助行為是否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時,要嚴格按照證據裁判原則認定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當擴大刑事打擊面。
第三,本案對同類案件的啟示。對于出借銀行卡協助取現涉嫌掩隱罪的案件,辯護律師應當重點審查行為人的主觀明知程度。如屬概括性明知(知道錢款可能來自違法犯罪活動,但不確切知道具體是什么犯罪),應積極爭取認定為幫信罪,實現罪名的降格,從而獲得更輕的刑罰。本案二審成功改判,印證了掩隱罪辯護中“明知”程度辯護的重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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