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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CFN 金鑒
2026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主辦的《職務犯罪審判指導》第四輯披露了一起具有典型警示意義的金融領域職務犯罪案件:南京銀行原行長束行農因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案件細節顯示,束行農在擔任南京銀行副行長及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違規使用銀行備付金4.8億余元,通過精心設計的理財產品運作,在14個月內獲取210%的高額收益,個人非法獲利1575萬余元。這一案件的曝光,不僅揭開了一起潛伏十余年的金融犯罪,更為銀行業高管敲響了警鐘。
案件始末:從理財產品設計到挪用公款的全過程
束行農案可追溯至2006年。根據《職務犯罪審判指導》第四輯披露,彼時國家開發銀行發行了“KY01證券”(屬于“06KY證券”的次級檔C檔債券),J公司作為承銷商之一。J公司兩名員工莫某某、劉某掌握該證券信息后,認為其收益穩定、具有投資價值,遂聯系時任南京銀行副行長束行農及資金運營中心副總經理戴娟,商議由南京銀行發行分級理財產品對接該證券。
2008年6月,南京銀行以上海國際信托公司為通道,發行“聚富1號”理財產品,募集資金4.25億余元用于購買“KY01證券”。該產品分為穩健級和進取級:穩健級募集3.65億余元,由社會公眾及銀行機構認購,預期年化收益率9%;進取級募集0.6億元,由束行農、戴娟等70余人認購。
關鍵設計在于提前終止條款。莫某某、劉某考慮到未來市場利率可能下調,建議在理財產品協議中增加提前終止條款,約定“當投資標的信托計劃因提前實現9%年收益率而提前終止時,本期理財產品隨之提前終止”。這一條款為后續操作埋下了伏筆。
犯罪手法:編造理由、挪用備付金、實現利益輸送
2008年底,莫某某、劉某向束行農提議提前終止“聚富1號”理財產品,并另行設立穩健級收益更低、進取級收益更高的新產品,繼續投資“KY01證券”。束行農表示同意。然而,提前兌付需要4億余元資金作為“過橋”資金,無人愿意提供。
束行農等人遂編造“國家開發銀行股份制改革”“經濟復蘇導致企業違約金上升”等虛假理由,謊稱“06KY證券”收益急劇下降、金融風險加大,以此說服南京銀行行長辦公會同意提前兌付。法院認定,該行長辦公會“流于形式,被束行農等人利用,并非南京銀行領導集體真實意思表示”。
2009年7月,經束行農決定,戴娟等人經辦,違規使用南京銀行備付金人民幣4.8億余元,按穩健級年化9%、進取級33.89%的收益率提前兌付“聚富1號”理財產品。此后,束行農等人將“KY01證券”受益權轉讓給另行設立的信托計劃,用新募集資金歸還了被挪用的款項。新信托計劃進取級募集0.6億元,認購人數從70余人縮減至21人,束行農、戴娟等人在列。
2010年10月,“KY01證券”到期兌付,進取級收益高達1.26億余元,收益率達210%。其中,束行農個人獲利1575萬余元。
司法認定:挪用公款罪成立,主犯獲刑五年半
一審法院認定,束行農與劉某共同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構成挪用公款罪。束行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某系從犯。束行農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構成自首,且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從輕處罰。
最終判決:束行農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劉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束行農不服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束行農實際出資750萬元。法院指出,其主觀目的是通過使用銀行自有備付金獲取高額收益,客觀上也通過違規行為在14個月內獲取了210%的投資回報,牟取的1575萬元與其職務便利和違規行為之間存在緊密關聯。
分析與評論:案件暴露的深層問題
第一,權力監督失效是案件發生的根本原因。 束行農作為分管資金運營的副行長及后來的行長,掌握了理財產品設計、資金調度、備付金使用等關鍵權限。行長辦公會雖然召開,但被束行農編造的虛假信息所蒙蔽,流于形式。這暴露出“一把手”權力過于集中、集體決策形同虛設的制度缺陷。對于銀行行長而言,這一案件的核心警示在于:權力必須被關進制度的籠子,任何形式的“一言堂”都可能成為腐敗的溫床。
第二,金融產品的復雜性為權力尋租提供了隱蔽空間。 本案中,束行農等人通過分級理財產品設計、提前終止條款、信托通道嵌套等專業金融工具,將違規行為包裝成正常的資產管理操作。非專業人士難以察覺其中的利益輸送鏈條。這提示銀行業監管和內部審計需要提升對復雜金融產品背后利益格局的穿透式審查能力,不能僅停留在形式合規層面。
第三,個人利益與機構利益的邊界必須清晰。 束行農作為銀行高管,本應維護銀行和儲戶利益。但在本案中,他將個人投資利益置于機構利益之上,利用銀行備付金為自己和少數人謀取暴利。銀行備付金是用于應對日常支付清算的流動性儲備,違規挪用可能引發支付風險。這一案件警示銀行高管:個人投資行為與職務行為之間必須建立嚴格的防火墻,任何利用職務便利為個人牟利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
第四,合規文化缺失是滋生腐敗的土壤。 從2008年設計“聚富1號”到2009年挪用備付金,再到2010年獲取收益,整個操作鏈條持續兩年多,期間涉及資金運營、風險管理、內部審計等多個環節,卻無人提出異議或阻止。這說明南京銀行當時的合規文化和內控機制存在嚴重缺陷。對于銀行行長而言,建立并維護健康的合規文化,比任何個人能力都更為重要。
束行農案留下的思考
束行農案并非孤例。近年來,金融領域多名高管因職務犯罪落馬,暴露出銀行業在權力制衡、風險管控、合規建設等方面的共性問題。這一案件給銀行行長們留下了至少四個需要持續思考的問題:
其一,如何在追求業績與堅守合規之間找到平衡? 銀行業競爭激烈,業績壓力巨大。但束行農案表明,任何以違規為代價的“創新”和“業績”,最終都會以個人和機構的慘重損失收場。合規不是發展的束縛,而是可持續發展的前提。
其二,如何防止集體決策淪為形式主義? 束行農案中,行長辦公會雖然召開,但被虛假信息蒙蔽。這提示銀行需要建立更加科學、透明的決策信息披露和質詢機制,確保集體決策建立在真實、完整的信息基礎之上。
其三,如何建立真正有效的內部監督體系? 束行農的違規操作持續兩年多未被發現,說明內部審計、風險控制和合規管理部門未能發揮應有作用。銀行需要確保內控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使其敢于、能夠對高管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其四,如何樹立正確的職業價值觀? 束行農在金融行業工作數十年,從基層一步步成長到行長職位,最終因貪念身陷囹圄。這一結局提醒每一位銀行從業者:金融是經營風險的行業,更是經營信用的行業。失去底線,再高的職位、再多的財富都將歸零。
束行農案已塵埃落定,但它留下的警示將長久存在。對于每一位銀行行長而言,這是一面鏡子:照見權力的邊界,照見制度的底線,更照見職業操守的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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