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等了21天,仍然沒有等來高市早苗的道歉,日本自衛(wèi)隊官員持刀強闖中國駐日本大使館事件,日本方面企圖蒙混過關(guān),好在中方給的壓力很足,日方要是不把該案辦成“鐵案”,給中方一個滿意的交代,中方勢必不會善罷甘休,在涉及國家尊嚴和主權(quán)利益的問題上,中方?jīng)]有妥協(xié)退讓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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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觀察者網(wǎng)引述日媒的消息稱,4月14日,東京警視廳以在使館院內(nèi)持有刀具、涉嫌違反《刀槍法》為由,再次逮捕了闖入中國駐日大使館院內(nèi)的日本陸上自衛(wèi)隊三等陸尉村田晃大。
看到這個消息,很多人腦子里會閃過一個疑問,村田晃大是什么時候被放走的?盡管根據(jù)現(xiàn)有信息,查詢不到村田晃大是否被日本警方釋放過,但可以從日本對此案的辦理中尋找一些“蛛絲馬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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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村田晃大在犯案后,日方壓根沒有立即對他進行羈押重判。由于日本警方首次逮捕村田晃大時,僅以非法侵入建筑物立案,沒有同時追究攜刀闖外交場所的嚴重情節(jié),按照日本刑訴法規(guī)定,逮捕嫌疑人后需要在法定期限內(nèi)完成審查,沒有起訴前不能無限期羈押。
在此基礎(chǔ)上,日本檢方還需要評估犯罪情節(jié)、危險性、是否有逃亡或毀證風險,在輕罪初查階段,時常采取不羈押或短期羈押,等待證據(jù)完善后再追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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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日方在處理村田晃大案件時,存在明顯的故意拖延、避重就輕以及蒙混過關(guān)的嫌疑,具體可從三方面進行佐證。
一方面,日本處置該案件的節(jié)奏刻意拖延,回避核心情節(jié)。當初,村田晃大攜帶18厘米的管制刀具翻墻闖館,還公然叫囂要殺害中國外交人員,性質(zhì)極其惡劣且違反《維也納外交關(guān)系公約》,但日方拖延10余小時才實施首次逮捕,沒有第一時間追究其攜刀、威脅殺人的核心情節(jié),僅以“非法侵入建筑物”這一輕罪立案,明顯刻意淡化事件的主權(quán)挑釁屬性。
另一方面,日方在調(diào)查初期對犯罪分子定性偏輕,存在“避重就輕”的刻意安排。村田晃大攜帶的刀具,完全符合日本《刀槍法》中“管制刀具”的定義,其行為已涉嫌違反該法律,但日方初期未提及此罪名,僅以量刑較輕的罪名移送檢方,未同步追究其持械闖入使館的嚴重責任,屬于典型的“降格處置”,意圖以輕罪蒙混過關(guān)。
此外,日本對村田晃大的二次逮捕是被動妥協(xié),而不是主動糾錯。在中方持續(xù)嚴正交涉、國際輿論聚焦的雙重壓力下,日本才被迫補充追究持刀等嚴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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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fā)至今已過去21天,高市早苗政府仍未就事件道歉,沒有深挖村田晃大作為現(xiàn)役自衛(wèi)官闖館的背后動機,更沒有反思自衛(wèi)隊管理失序、右翼思想泛濫的深層問題,本質(zhì)上是“表演式執(zhí)法”,試圖兩頭和稀泥, 既想糊弄中方、平息輿論,又安撫國內(nèi)右翼勢力,毫無誠意可言。
綜上所述,日方的處置過程并非單純的司法程序滯后,而是帶有明顯的刻意拖延、避重就輕傾向,核心目的是淡化事件的主權(quán)挑釁性質(zhì)、規(guī)避自身安保責任,存在明確的蒙混過關(guān)陰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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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如此無賴的日本,中方應堅持“底線思維、主動作為、多層發(fā)力”的原則,以維護國家主權(quán)、安全和外交尊嚴為核心,結(jié)合國際法準則與實際情況,采取全方位、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倒逼日方正視問題、履行責任,絕不能在此事上給日方任何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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