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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這家公司瘋了。居然要求新媒體部門負責抖音運營的一位副總監,也要簽訂競業協議。
這位副總監離職后,公司起訴索賠50萬。理由是他進過一個微信運營群,回復過關于“B站推廣”的消息。
王某入職杭州某公司擔任新媒體中心抖音部門副總監,勞動合同三年。入職三天后,公司要求他簽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王某工作期間不能給與本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干活,也不能自己做和本公司同類的業務,當顧問也不行。如果違反,必須一次性賠償公司50萬元。協議還寫明,王某離職后兩年內,也得遵守競業限制,公司會按他離職前12個月基本工資的20%給補償。
2023年2月,王某提交離職申請,當天就辦好了手續。
到了當年7月,王某給前公司發了份通知,說對方沒按協議給離職后的競業補償,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并補付補償金。
這下公司不干了,直接去申請勞動仲裁,以王某違反競業協議為由,要求王某賠償公司50萬元。
而所謂的證據和理由是——王某的個人微信進過一個“運營群”,他在群里回復過和“B站推廣”的消息。
這家公司認為,這個B站推廣業務和公司的業務是競爭關系。
對此,王某稱這個微信號是公司實際控制的,自己沒用過,但不能提供證據證明。
勞動裁決的結果是:公司應支付欠付的競業補償金,同時駁回公司索要的50萬違約金。
公司不服,起訴到法院。
一審法院認可了離職后的競業限制,以王某在群里回復消息的行為構成競業為由,判決公司不需要補付競業補償了。
但同時認為:競業限制一般是指員工離職后不能去給和原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干活,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違約金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
法院一審判決,公司不用補付競業補償金,同時也駁回了公司索賠50萬競業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公司還是不服,上訴到杭州中院。公司的理由是:員工在職時拿著公司工資,約束他不能干競品業務不是很正常嗎?法律沒規定沒說“只能約定離職后競業限制”,所以“在職競業違約金”就該有效!而且一審都認定王某干過競品業務了,憑啥不讓他賠50萬?
王某這邊則反駁:公司沒證據證明我在職時真的違約了;法律明確說了,除了兩種特殊情況之外,不能讓員工賠違約金,在職競業違約金本身就不合法,公司憑這個要50萬,根本沒道理。
杭州中院審理后,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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