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民國廣德殉職案背后的社會保障制度
作者徐厚冰
民國五年(1916)初,安徽廣德縣(今廣德市)保衛團相關人員殉職,其恤金審批發放的完整檔案,成為研究民國初期公職人員殉職撫恤制度的珍貴史料。本文將以此個案為切入點,初步解讀當時殉職撫恤背后的多重考量。
一、廣德縣保衛團殉職人員恤金案始末
據檔案記載,廣德縣保衛團團董(相當于鄉武裝部部長)寧鴻清、團丁寧思范在執行捕拿盜匪任務時相繼殉職。時任廣德縣知事李萬基造具二人殉職事實清冊,逐級上報至安徽巡按使公署,再由巡按使轉咨北洋政府內務部審批恤金。
內務部經核查,認定寧鴻清、寧思范的殉職情形,完全符合北洋政府頒布的《地方保衛團條例》第十八條第五款 “捕匪陣亡” 的認定標準,依據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參照警察撫恤章程核定了具體恤金標準——
團董寧鴻清:比照巡長因公死亡例,發放一次恤金200元。另外發放遺族(直系親族)恤金5 年,每年100元,五年累計可領取500 元。一次恤金加上補給遺屬撫恤金總計350元。
團丁寧思范:比照巡警因公死亡例,發放一次恤金100元,另發放遺族恤金5年,每年50元,五年累計可領取250元。一次恤金加上補給遺屬撫恤金總計350元。
內務部批復明確要求,此項恤金由安徽巡按使轉飭廣德縣知事照數發放,款項歸入地方決算案內辦理,同時匯咨財政部備案。
安徽巡按使李兆珍隨即填發恤金證書各二紙,飭令廣德縣知事查取相關信息,分別轉交給殉職人員遺屬具領,整個審批流程從地方申報到中央批復、地方執行,形成了完整的制度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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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圖片由AI生成
二、民國初期恤金的背后考量
民國初期恤金標準的具體數額,直接關乎當時 “因公殉職” 撫恤制度的考量,要衡量這一恤金標準的實際價值,需結合民國初期的物價水平進行折算。
以與廣德在皖南經濟的水平為參照,根據民國五年《安徽經濟年鑒》《廣德縣志》等史料記載,當時的核心物價數據如下:
大米每石(約150斤)價格約6-8元,取中間值7元計算;廣德縣普通水田每畝價格約30-40元,旱地約15-20元;普通長工年薪約20-30元,短工日薪約0.1-0.15元;食鹽每斤約0.03元,棉布每尺約 0.05元。
以此為基準,對寧鴻清、寧思范的恤金進行購買力折算可見,民國初期的殉職恤金具有極高的實際購買力。團董寧鴻清的一次恤金,足以購買可購大米6435斤或者5畝左右的水田,相當于普通長工6-10年的工資,其遺屬每年的恤金也能保障3-5人的基本生活;即便是層級更低的團丁寧思范,一次恤金也能購買大米6435斤或2-3畝水田,遺屬年恤金可覆蓋1-2人的全年口糧。這一標準充分體現了北洋政府對因公殉職人員的撫恤力度不小。
廣德縣寧鴻清、寧思范捕匪殉職獲恤案,是民國初期北洋政府近代化撫恤制度的典型縮影。透過這一個案,亦能窺見民國初期這一近代化撫恤制度尚處初創階段的歷史局限與缺憾。
三、原始檔案
《飭準|內務部咨復廣德縣團董寧鴻清等準給恤金由(安徽巡按使公署飭第□號)》原文如下——
[為飭知事準]內務部咨開:準咨陳廣德縣團董寧鴻清、團丁寧思范捕拿盜匪相繼捐軀,由該縣知事李萬基造具事實清冊詳請轉咨給恤等情到部。 查該團董寧鴻清、團丁寧思范捕匪捐軀,核與《地方保衛團條例》第十八條第五款相符,自應按照第二十條之規定,比照《警察章程》分別給與恤金,以資撫恤而昭激勸。所有團董寧鴻清,應準比照巡長因公死亡例,給與一次恤金二百元、遺族恤金五年、年給一百元;團丁寧思范,應比照巡警因公死亡例,給與一次恤金一百元、遺族恤金五年、年給五十元。此項恤金,即由貴使轉飭照數發給,歸入決算案內辦理。 除匯咨財政部備案外,相應咨復查照飭遵等因。準此,查此案前據詳請,當經據情咨請給恤在案。茲準前因,合亟照填恤金證書各二紙,隨文飭發。飭到該知事,即便遵照查取,分別轉給具領。此飭。 (計發恤金證書四紙) 巡按使李兆珍 中華民國五年四月□日 右飭廣德縣知事準此 文獻來源:《安徽公報》 第一百四十一期,安徽官紙印刷局印,第20-21頁
【結語】
“廣德殉職恤金案”,作為民國初期基層治理的典型個案,以完整留存的檔案,鐫刻下逾百年的歷史印記。
今朝廣德,立足法治中國新時代,厚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為底色,正昂首闊步,奮楫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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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相片部分內容由AI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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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作者徐厚冰,安徽省網絡作家協會會員,宣城市文史研究會會員。圖片來源于網絡及AI生成,侵權立刪,謝謝。轉發此文時,請標明作者及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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