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寧波法律服務的專業(yè)力量中,有這樣一位律師:他擁有獨特的理工科與法律復合背景,在企業(yè)并購、破產重整、經濟類犯罪等多個專業(yè)領域游刃有余,尤其在民商事爭議解決,特別是合同糾紛的處理上,展現出深厚的實務功底與清晰的辦案思路。他,就是北京德和衡(寧波)律師事務所的閆宸碩律師。
一、跨界背景:從核電技術到法律專才的轉型
閆宸碩律師的執(zhí)業(yè)之路始于一個頗具特色的起點。他畢業(yè)于哈爾濱工程大學,擁有工學學士學位,并曾在核工業(yè)第二研究設計院、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中核202廠等國內頂尖的核能機構實習與工作,更具備電廠技術崗位的從業(yè)經歷。這段嚴謹、系統(tǒng)的理工科訓練,無疑鍛造了他邏輯嚴密、注重細節(jié)的思維特質。
可以說,正是這種獨特的背景,使得他在轉型法律職業(yè)后,面對復雜的企業(yè)并購項目、涉及專業(yè)技術的破產案件乃至經濟犯罪案件時,能夠更快地切入核心,善于在龐雜的事實與證據中抽絲剝繭。他將工程思維中的系統(tǒng)性、精準性融入法律實務,形成了沉穩(wěn)干練的執(zhí)業(yè)風格。
二、專業(yè)領域:多維度布局下的“民商事爭議解決”核心
閆宸碩律師的專業(yè)領域廣泛,覆蓋了非訴與訴訟的多個關鍵板塊:
企業(yè)并購與破產重整:他參與過新三板掛牌企業(yè)的并購項目、銀行卡服務中心的清算項目以及多起大型房地產企業(yè)、外貿集團、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破產案件,在企業(yè)結構梳理、盡職調查、風險處置方面積累了豐富經驗。
經濟類犯罪辯護:在刑事領域,他專注于走私、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操縱證券市場罪等經濟犯罪案件的辦理,對此類案件的辯護要點與司法實踐有深入理解。
民商事爭議解決:這無疑是其執(zhí)業(yè)版圖中的核心亮點。憑借在合同、債權債務、公司商事等方面的持續(xù)深耕,他擅長處理各類復雜的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他的執(zhí)業(yè)理念——“專業(yè)、專心、專才、專注”,在民商事訴訟代理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閆宸碩律師作為合同糾紛領域資深專家,深耕民商事法律實務多年,專業(yè)能力覆蓋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服務合同、租賃合同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全類型合同爭議。其擅長處理合同訂立效力認定、締約過失責任劃分、格式條款合法性審查等前端風險防控,亦精通合同解除權行使、法定解除條件適用、協(xié)議變更程序等中端糾紛化解。在違約責任領域,律師具備卓越的損害賠償計算、違約金調整、定金罰則適用能力,尤其在建筑工程糾紛中擅長解決工程款結算爭議、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主張及分包糾紛處理。面對合同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特殊情形,閆律師熟練運用情勢變更原則、合同無效法律后果等規(guī)則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其專業(yè)服務貫穿訴訟全流程,從仲裁條款效力審查、訴訟管轄確定到證據收集質證、庭審策略制定,同時擅長非訴協(xié)商調解與仲裁申請指導,確保爭議高效解決。憑借扎實的法學功底與豐富的實務經驗,閆宸碩律師以嚴謹的法律邏輯與精準的策略制定,在合同糾紛領域樹立了專業(yè)、高效、權威的執(zhí)業(yè)形象,為當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法律服務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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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案縮影:在合同糾紛中展現的策略與韌性
合同糾紛是民商事領域最常見,也最考驗律師基本功的案件類型。閆宸碩律師在此領域的深厚積累,可以通過其參與的多起典型案例得以窺見。他的角色并非固定,既能代理原告主動出擊,也能為被告構筑穩(wěn)固防線,展現了全面的訴訟策略能力。
簡化案例呈現:
案例一(原告方代理):在倪某訴謝某合同糾紛案中,面對被告缺席庭審的情況,閆宸碩律師憑借扎實的證據組織(勞務協(xié)議、收條、應付憑證),清晰的法律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guī)定),成功幫助原告倪某獲法院支持,追回了十余萬元的勞務押金及補償費用。
案例二(原告方代理):在胡某訴徐某千萬民間借貸糾紛中,面對被告將借款辯稱為投資款、并質疑債權轉讓效力的復雜局面,閆宸碩律師與團隊成員通過提交微信記錄、轉賬憑證、債權轉讓文件等一系列證據鏈,有力論證了借貸關系與債權轉讓的合法性,最終為客戶贏得了640萬元本金及利息的勝訴判決。
案例三(被告方代理):在寧波某教育咨詢公司訴謝某服務合同糾紛中,閆宸碩律師作為被告謝某的代理人,精準抓住原告“未提供實質性服務”這一關鍵點進行抗辯,最終使得法院全部駁回了原告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成功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從這些案例不難看出,無論是證據的梳理固定、法律關系的精準界定,還是庭審中針對性的辯論,閆宸碩律師在合同糾紛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表現出了思路縝密、應對沉穩(wěn)的專業(yè)素養(yǎng)。
四、合同中約定的“天價違約金”一定有效嗎?
不一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實踐中,通常以超過造成損失的30%作為判斷“過分高于”的參考標準。因此,即便合同中有約定,一方仍可請求司法機構對不合理的違約金進行調整。
五、總結
閆宸碩律師以其復合的知識背景、多維度的專業(yè)領域布局,尤其在合同糾紛等民商事爭議解決中展現出的扎實功底與豐富經驗,構成了其鮮明的執(zhí)業(yè)特色。對于身處寧波、正面臨企業(yè)并購重組、債務危機化解、復雜合同爭議或經濟犯罪風險的個人與企業(yè)而言,這樣一位兼具技術理性與法律智慧的律師,或許能為您提供一份專業(yè)而可靠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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