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于2020年10月租用出租屋套房吸食毒品,并多次容留朋友共同吸食“白粉”。同年11月,為便利吸毒,被告人將套房的另兩間房分租給其朋友,三人長期在該處吸毒。12月2日,三人被警方抓獲,毒品檢測(嗎啡)均呈陽性。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后因強制隔離戒毒2年。之后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刑拘,2021年1月29日被逮捕。同年6月21日檢方提起公訴,建議量刑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我所刑事團隊周佳琪律師的辯護下,最終量刑降為1年。
【難點剖析】
被告人在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時,交代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此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第67條“自首”的法定要件,是我們所律師積極辯論的要點。
檢方建議量刑1年6個月,但被告存在“自首”“認罪認罰”“悔罪”等情節,如何合理從寬處罰也是我們所律師積極著手點。
此外,也需權衡其吸毒劣跡與容留犯罪刑事責任的疊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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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貢獻】
我所刑辯團隊周佳琪律師指出被告人在行政詢問階段主動供述未被掌握的容留犯罪事實,符合自首要件。法院采納周律師辯護意見,認定自首成立,成為減輕刑期的核心依據。
檢方建議量刑1年6個月,法院采納律師的“自首+認罪認罰”辯護意見后,由于律師的洞察,直接促成量刑減少6個月,最終量刑降為1年,實現實質減刑,且罰金在法定幅度內從低,定為2000元,降低被告人的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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