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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可信時間戳越來越常見,我做電子數據固化時也常用。
為啥?便宜、高效。
它的價值,不在于“證明一切”,而在于用較低成本解決電子數據最麻煩的兩個問題:
一是證明某份數據在某個時間點已經存在;
二是證明該數據在固定后未被篡改。
對于網頁、聊天記錄、交易頁面、平臺規則這類易刪除、易變動的電子數據而言,可信時間戳確實是一種高效、便捷的固定工具。
但可信時間戳的證明力邊界,恰恰也在這里。
可信時間戳通常證明的是:“存在過、沒改過。”
它并不當然證明:“內容就一定真實,來源就一定可靠,取證就一定合法。”
如果拿去做可信時間戳的對象,本身就是偽造的——比如偽造的聊天軟件界面、偽造的網站、偽造的后臺頁面——那么可信時間戳固化的,也只是這個偽造物在某個時點已經存在,而不能把假東西變成真證據。說到底:可信時間戳能防事后篡改,防不了事前造假。
而面對明顯存疑的取證對象,公證員在制度上負有審查職責,必要時可以拒絕辦理;而可信時間戳通常不會對底層對象是真是假,作實質判斷。
這也正是它與公證的根本區別。
可信時間戳依賴的是技術信用;公證依賴的是制度信用。
所以,二者的差別,不只是“一個快、一個慢”,更是:
一個偏技術固化,一個偏程序審查。
另外,還要看到,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通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可信時間戳本質上只是技術性固證工具,在證明力層級上遠不及公證,主要解決“存在”和“防篡改”問題,不能將其誤讀為“電子公證”。
真正決定電子證據證明力的,始終不是某一個工具,而是:
證據來源是否真實,取證過程是否合法,證據鏈條是否完整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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