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們來聚焦一起由重大公益項目建設引發的非法占用農用地案。廣西三級法院接續做出的無罪判決,在檢察機關連續兩次抗訴的壓力下,最終以“主觀故意缺失、情節顯著輕微”的裁判要旨落下帷幕,為民營企業在重大工程建設中的合規經營與刑事責任邊界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在這起案件中,原審被告單位廣西某甲公司承建了一段高速公路便道工程,施工至一處約60度的陡坡路段時,因地形特殊、施工難度大,部分廢棄土石方滑落,造成117畝國家二級公益林地被掩埋。案發后,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某主動投案自首,并投入大量資金對被損毀林地進行植被恢復,最終通過林業部門驗收,存活率達87%,當地村委會亦無異議。公訴機關指控某甲公司和黃某某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審、二審均判決無罪。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主張施工方存在“故意傾倒”土石行為,應追究刑事責任。
那么,廣西高院再審維持無罪的裁判理由是什么,都遵循了哪些司法邏輯?
一是主觀故意證偽:堅守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司法底線
再審裁定明確指出,認定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必須證明行為人存在犯罪故意。全案證據顯示:案發路段坡度達60度,施工難度大是客觀事實;施工中已按行業慣例采取防護措施,廢方主要運往指定棄土場;事發后行為人立即停工匯報、積極補救。控方指控“故意傾倒”所依據的證人證言,或為個人推測,或與其他證據矛盾,不足以采信。在無法證明主觀故意的情況下,法院堅決守住了“客觀不能歸罪”的底線。
二是修復效果出罪: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的實質考量
再審裁定將事后修復效果作為評價社會危害性的關鍵要素。判決指出,被損毀林地已成功復綠并通過驗收,林地用途未被改變,社會危害性已被最大程度降低。這一裁判邏輯精準回應了相關司法解釋中“積極修復可從寬處理”的規定,將“結果可逆轉”與“情節顯著輕微”掛鉤,為環境資源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修復即出罪”的實踐樣本。
三是法益沖突權衡:體現刑法謙抑性的智慧裁判
判決特別強調,涉案便道工程系高速公路建設的組成部分,且是在原有移民村道基礎上拓寬改造,完工后提升了沿線群眾的通行安全與便利,具有公益性質。這一論述實質上是在進行法益衡量:當行為在推動社會經濟建設與公共福祉的同時,對特定環境法益造成輕微侵害,且侵害已被有效修復時,刑法應保持謙抑,不宜介入。判決精準區分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防止了刑事手段對一般違法行為的過度干預。
法院最終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關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的規定,貫徹了主客觀相統一和刑法謙抑原則。難能可貴的是:面對117畝公益林被毀的嚴重后果,面對檢察機關的兩次抗訴,法院并未被“結果正義”綁架,而是穿透損害看主觀心態,穿透行為看修復效果,穿透指控看證據真偽。讓公眾看到:刑事司法不應是簡單的結果歸責,而應是對行為全過程、主客觀要素的綜合審視。
正如判決所體現的司法理念:不能將因施工環境特殊、難以避免的客觀風險,歸咎為合規施工的民營企業。這份充滿司法智慧與擔當的判決,既是對“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莊嚴宣告,更是對千千萬萬投身國家建設、合法合規經營的民營企業的制度護航。
廣西高院以專業膽識頂住抗訴壓力,作出這份標志性判決。它不僅糾正了個案爭議,更體現出對民營企業發展和基層建設者的理解與司法關懷。我們應該為廣西高院堅守法律底線、捍衛司法理性的勇氣喝彩!向作出無罪判決的法官致敬!為無罪判決做出不懈努力的辯護律師點贊!
無罪判決,既是法治進步的生動注腳,也是對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堅守初心的最好致敬!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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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游濤,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本科、碩士,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北大、清華等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法律適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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