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南縣自然資源局(縣不動產登記局)依法對商南天和泥漿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商南自然規行決〔2026〕3號),因該公司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生產經營設施,責令其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544464.816元(約54.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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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處罰決定顯示,商南縣自然資源局于2025年10月29日對商南天和泥漿有限公司位于富水鎮富園路南側的“年產2.5萬噸鉆井助劑項目”立案調查。經查實,該項目分兩期建設:一期于2013年建成鋼結構廠房,建筑面積達26369.82平方米,造價720.36萬元;二期于2019年建設磚混結構辦公樓及食堂,建筑面積3019.4平方米,造價169.09萬元。兩期工程累計建成各類建筑17處,總建筑面積29389.22平方米,總造價907.44萬元。
該廠區地處商南縣經開區富水片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但商南天和泥漿有限公司在項目建設全過程中,未依法履行規劃許可審批程序,其行為已構成違法建設。
商南縣自然資源局在調查過程中,通過收集商南天和泥漿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凌某平、廠房承建方楊善璧的詢問筆錄,以及陜西弘大智慧地理信息產業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報告》、現場勘測筆錄等多份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充分證實了該公司的違法事實。
2026年1月4日,商南縣自然資源局依法向該公司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明確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及申請聽證的權利。但該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聽證,視為自動放棄相關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的規定 ,商南縣自然資源局經依法審查,決定對該公司處以建設工程造價6%的罰款,共計544464.816元。
該行政處罰決定于2026年1月12日正式作出,公示截止期為2027年1月12日。
據悉,商南天和泥漿有限公司是集泥漿科研、生產、銷售、現場技術服務為一體的專業公司。公司主要生產鉆井、壓裂和采油助劑等,產品有石灰石粉、聚丙烯酰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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