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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常有在政府主導下,以簽訂“土地流轉”協(xié)議為方式,建設新能源光伏設施。當我們遇到這種問題,該怎么看待上述項目的合法性呢?如果我們的案涉地塊被強行清表、收回,我們該怎么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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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部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光伏項目利用耕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辦發(fā)〔2024〕43號)》(以下簡稱“光伏項目利用耕地的通知”)第二條的規(guī)定:“對于在12號文實施之前,已批準立項但尚未建成的光伏項目,由國家能源局建立項目清單,按照12號文關于穩(wěn)妥處置歷史遺留問題有關規(guī)定處理,不得擅自擴大項目用地面積和占用耕地面積。”
為了應對“只有光沒有農(nóng)”的突出問題,三部門出了規(guī)范性的文件,明確了在2023年3月20日之前已經(jīng)由國家能源局建立項目清單,審批通過還沒建成的可以再建,但是不得擴大建設。
這體現(xiàn)了實踐中“新能源光伏項目”對于耕地保護的損害,應當予以全面的控制和審查。在對于遺留問題嚴禁擴大現(xiàn)有規(guī)模與范圍的同時,項目到期后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tài)修復。
以上規(guī)定告訴我們,對待類似的問題,我們可以向國家能源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調(diào)查案涉的光伏發(fā)電項目的基本情況,是否在國家能源局建立了項目清單以及建立的時間,從而審查該項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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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光伏項目利用耕地的通知》第一條的規(guī)定:“新建、擴建光伏項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nóng)田,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對于合法合規(guī)已建成的利用一般耕地布設光伏方陣的光伏復合項目,用地單位要落實種植義務,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撂荒。”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可以得出兩點:
▌對于永久基本農(nóng)田,一律禁止任何光伏項目。對于一般耕地分為兩類,光伏方陣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配套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依法依規(guī)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也就是說,低于兩種不同的光伏用地應當注意審查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屬于違法使用土地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查處。
▌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在土地管理方面,對于是否違法使用耕地,多個文件均以“是否破壞耕地耕作層為衡量標準”,從而認定是否違法使用土地。具體而言,如果破壞了耕地的地表層,已經(jīng)形成堅硬的混凝土、水泥結構地面,將標志著不再是農(nóng)業(yè)性質(zhì)的土壤地表結構。以一種厚層、硬塊的、堅實的地質(zhì)結構,不僅破壞了“復墾”的可能,增大了難度,而且變相改變了土壤的肥沃性質(zhì),也改變了耕地的用途。因此,我們在土地查處類型案件中,應當注重審查“土地是否硬化,是否破壞耕地耕作層”。
綜上,律師建議,在查處新能源光伏項目的而案件中,應當注意審查是否有國家能源局立項審批以及用地類型等關鍵方面,從而更好的解決我們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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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yè)領域
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
▌執(zhí)業(yè)領域
姚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jīng)驗,對于民事、行政有著豐富的經(jīng)驗和較好的技巧。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體承辦民事案件的案件類型如下:電影投資糾紛、商業(yè)特許經(jīng)營糾紛、移民服務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勞動/工傷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糾紛以及戀愛中的借貸等)借名買車糾紛、委托理財糾紛、股權代持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合伙協(xié)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贈與糾紛、離婚繼承糾紛、撫養(yǎng)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變更追加被執(zhí)行人異議之訴糾紛、建工糾紛、返還原物糾紛、買賣糾紛、加工糾紛、協(xié)議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較成功的案例簡單列舉如下:
1、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xiàn)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2、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4、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5、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6、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工作經(jīng)歷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擔任法務。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負責起草與審核各類合同,曾獨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擔任法務工作期間,對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合規(guī)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作。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xiàn)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本文旨在法規(guī)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jù)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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