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中審判的法官,如果在開庭前已得知“公檢法會商結論”甚至是參與商定,那他還能公正審判嗎?
江蘇海安查辦的一起傳銷案,被指“未審先判”且有趨利性執法之嫌。另外,常熟警方對該案涉人員作出“不算犯罪”的認定。
目前,該案在江蘇南通中院二審,尚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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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參與“公檢法會商”?】
2025年9月19日,趙某等人被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二審再次開庭。據旁聽者回憶,庭審中,檢方新出具了一份海安警方作的“案情介紹”,提到該案曾有“公檢法會商”的情形。
由此,辯護律師當庭申請法院調取參會人員名單,以便確認一審是否存在“該回避未回避”的程序違法情形。
“目前還不知道是誰去參加會商的。如果是同一個人,那就很直接(違法)了。案子還沒審,公檢法商定的結論都已經有了,之后的開庭不是走過場么?”一位辯護律師說。
在律師看來,即便是法院派A去參加的、安排B審理,“這就不影響了嗎?A是代表法院去參加的,不是代表個人。”
據悉,負責二審的南通中院未就該問題當場或庭后給出任何回應,而是直接通知將在近期對該案進行宣判。
刑訴法在第三章對“回避”問題進行了規定,如第二十九條列舉的四種情形里,專門點出了“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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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筆者看來,那份“會商人員名單”并非“可查、可不查”的情形,這是涉及到公正審判的大問題。法官不該無視辯護律師的這一正當申請。
【異地警方“跨江”抓人】
這起傳銷案的案情不算復雜,爭議卻極大。一審、二審的辯護律師多是作無罪辯護。一審判決書摘引的證言、口供、起訴書等,對事發經過有所還原。
現年41歲的趙某,擁有高級傳統文化講師、高級國學規劃師等證書、易經推廣相關專業委員會理事等身份。
2017年,趙某在張家港創辦了一家國學館。兩年后,他和夏某凌、馬某華一起成立蘇州圣知國學書院,講授國學易經、風水命理內容。
他們三人有所分工。趙某負責課程培訓和提供易經方面的服務,夏某凌負責整體運營、市場推廣,馬某華負責財務等事務。
一開始,公司經營不理想。于是,他們商量后,借鑒常熟、廣東等外地的相關模式,改進了公司運營方法,將課程內容由淺入深分檔為:公益課、768元實戰班、9999元VIP學員、31688元弘揚使者、76888元傳承人。
公司采取線上、線下結合的方式宣傳推廣,如社交平臺直播引流、學員轉發、推薦等。
趙某供述說,為避免做成傳銷,他們只保留了傳承人有獲得推薦獎勵的資格。
傳承人想拿到推薦獎勵,除參加完培訓課程學習,還需要通過推廣咨詢服務能力考核,跟書院簽《合作協議書》。
筆者拿到的一份合作協議提到,“傳承人”協助書院完成推廣服務后,可以獲得新學員所交學費35%以內的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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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供述顯示,達到傳承人級別的,還可以公司名義與書院申請加盟,設立分院(或叫運營中心)。
書院一開始只有輔導老師。這些輔導老師手底下有一部分學員后,書院決定成立事業部。至案發,書院下設三個事業部,分別對下面的分院進行管理,完成上傳下達工作,幫忙解決相關問題。另外,書院還有20多個助教。
2023年6月27日傍晚,趙某等十多人在位于張家港的圣知書院開會,突遭海安市警方闖入抓人。海安市公安局稱,該案線索系他們在工作中發現的。
【聽個風水課被定“參與傳銷”】
2024年1月,海安市檢察院將該案公訴至法院。檢方認定,圣知書院的發展模式為傳銷形式。
據起訴書指控,為讓圣知書院通過開展付費課程能盈利,趙某、夏某凌、馬某華制定了運作模式,形成總部、事業部、分院(運營中心)的組織架構層級,另設定事業部經理提成、助教提成、分院提成等規則不斷發展新會員。經查,至2023年6月案發,該傳銷組織共計發展會員2995人,層級12級,涉案金額3398萬余元。
據判決書記載,庭審中,趙某等人及其辯護律師解釋,學員花768元上實戰班,只是獲得相應的課程內容,沒有提成資格,聽完課不滿意還可以無理由退款,這不應當認定為傳銷活動的入門費;
圣知書院的五個課程級別中,只有達到傳承人級別且與書院簽訂協議后,才能通過介紹學員獲得提成,其他級別學員即使介紹一個傳承人,也無法獲得任何提成,傳銷的金字塔結構在此處已斷裂;
其他級別學員介紹他人來書院學習,完全出于對課程的認可,不是參與傳銷活動,不應算入傳銷層級和人數;
分院或運營中心屬書院分支機構,承擔職能性工作,獲得的5%服務費是工作報酬,非傳銷活動抽成;事業部經理和助教是公司內部職工,有固定工作職責,其獲得的均屬勞動報酬,非傳銷抽成。
趙某受審時還提到,曾有當地公安和市場監督局去書院查后,認為書院的經營是合法的,他們才繼續經營。
2025年3月17日,江蘇省海安市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趙某、夏某凌、馬某華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五年九個月、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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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知情者說,那2995人中,只有288個“傳承人”,其中140人與書院簽約。那么,其余的大多數人,是花幾百元買個3天2晚的易經、風水課聽,即被認為系參與傳銷活動。
【傳銷層級、人數認定引爭議】
據悉,早在2013年,兩高一部專門出臺了《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傳銷組織層級、人數的認定等問題進一步有所明確。
《意見》規定,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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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多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提到,圣知書院的返利只有一級,達不到“三級以上”的構成要件。
而法院認定,傳銷組織中的層級,系組織者、領導者與參與銷售活動人員之間上下線關系層次,而非返利層級。另外,分院負責人、分院所屬的事業部經理均可層層提成,并非僅有一級返利。
律師解釋,分院、事業部所獲提成系水電、房租等必要支出、勞動報酬并非返利。法院說,房租、水電、相關人員的勞動報酬等支出應當是相對固定數額,并非這種以發展人數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宣判后,三位被告人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南通中院二審時,上訴人一方認為,一審判決錯誤地將“邀約層級”當作傳銷層級,以致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均存在重大錯誤。
“單純的邀約層級,如果不能層層提成和返利,就形同口口相傳,不屬于傳銷層級。”有辯護人指出,本案從任何一個傳承人代理人為起點,提成的層級都只有一級。事業部負責人和助教拿到的2%-3%不是返利提成,而是勞動報酬。分院或運營中心拿到的5%不是返 利提成,而是運營補貼,且綜合支出和運營成本,可能為負數。
據悉,檢方也就該案提出了抗訴。南通中院已通知律師,該院不日將進行二審宣判。
【在海安算犯罪,常熟、張家港不算?】
據悉,二庭開庭時,上訴人一方還提到,本案不存在三級返利,他們銷售的是真實的產品和服務,沒有騙取他人財物,且張家港、常熟等地均認為不涉及傳銷犯罪。
筆者獲悉,海安市公安局曾向常熟、張家港等地發函,要求當地公安機關對案涉的其余犯罪嫌疑人進行立案查處。
而常熟市公安局經偵犯罪偵查大隊向海安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復函稱,經對移送的相關資料查閱,發現不符合刑事立案條件,故將線索移送常熟市監局處理。經常熟市監局核查,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形成三層以上上下線關系,不予認定那些人組織傳銷活動。
有旁聽人員向筆者證實,在2025年9月19日的二審開庭中,檢方曾出示了海安市公安局經偵大隊作的一份“情況說明”,提到海安公安2025年2月5日移送張家港的線索,被張家港公安局于同年3月13日以郵寄的方式退回,未說明原因。
同樣的事情,同屬江蘇省,為何常熟、張家港不作為傳銷犯罪查處,而海安警方卻立案查處呢?
筆者注意到,二審時,有辯護律師指出,本案的主要行為地在張家港而非海安,原則上應當歸張家港管轄。趙某當庭供述,海安市公安局在對書院進行搜查的搜查證上沒有列明涉嫌的罪名,在對趙某執行刑事拘留時的拘留證剛開始也沒有列明罪名。
“趙某認為,海安市公安局在搜查和行拘的時候,實際上連罪名都沒有想好。再結合馬某華一方所稱,海安市公安局要求馬某華退贓400萬換取取保,但其實際涉案金額遠低于400萬。以上種種現象,實難消除本案存在‘遠洋捕撈’、‘趨利執法’的疑慮。”
據悉,海安市警方的立案管轄源于圣知書院的南通分院位于海安。而南通分院被認定的涉案金額為160萬余元、傳銷人員112人。相較整個案件而言,海安警方實現了“以小搏大”。
當然,海安警方查辦該案,是否涉及趨利性執法,還需由官方認定。期待江蘇省級政法機關介入核查。
最后,筆者強調,撰寫文章只為觀察司法個案、探討現實問題,絕無惡意。涉民營企業的案子,切記,嚴格執法,審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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