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云:“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平”,孝老愛親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父母是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但當成年子女因故無法盡責時,有負擔能力的孫輩是否應擔起贍養之責?近日,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隔代贍養的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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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太八十有余,丈夫已去世多年,二人共同生育三個兒子,大兒子于2007年因交通事故去世,育有兩子張甲、張乙;二兒子于2006年去世,育有兩子張丙、張丁;三兒子于2005年1月摔傷,現處于植物人狀態,育有一子張戊、一女張己。王老太本人年邁體弱,疾病纏身,急需贍養和照料。
面對三個兒子均無法直接承擔贍養義務的困境,王老太將目光投向了均已成年的孫輩。因與孫輩就贍養問題協商未果,王老太最終選擇訴諸法律,要求六位孫子女承擔起對她的贍養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在于:在子女無力贍養的情況下,孫輩是否負有贍養祖父母的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本案中,王老太的長子、次子均已死亡,顯然無法履行贍養義務,三子因重傷成為植物人,屬于法律上“無力贍養”的情形,六位孫子女作為王老太的直系血親,且均已成年,法院需要審查其是否具備“負擔能力”的條件。
經審查,法院認定,六位孫子女對王老太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最終,法院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秉持化解家庭矛盾、促進親情和諧的理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六位孫子女每月分別支付王老太生活費各350元,且王老太因病產生的醫療費,也由六位孫子女憑票平均分擔。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隔代贍養”案例,王老太晚年連遭變故,其境遇值得深切同情。本案的核心在于明確了在特定條件下,孫子女對祖父母的法定贍養義務。這項義務并非基于道德上的倡議,而是清晰的法律要求,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保障。
法院組織調解,旨在彌合親情裂縫,促成家庭責任共擔。最終達成的協議,既明確了每月固定的經濟供養,也預留了日后大病醫療等必要開支的分攤機制,體現了對老人未來生計的長遠保障。
法院更希望這份調解協議能成為喚醒親情的一劑良方。金錢無法完全替代親情的溫暖,希望各孫輩在履行經濟責任之余,能常回家看看,給予老人更多的精神慰藉與關懷,讓她在晚年之中能感受到家庭的溫暖與子孫的孝心。
“家有一老,如有一寶”。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晚輩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家庭成員的義務具有延展性和接力性,當直接贍養人缺位時,法律將保障這份責任得以延續,確保每一位老人都能老有所養,安度晚年。(齊亭亭 王漢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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