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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賈特律師
本文共計1618字,閱讀需耗費6分鐘
文 前
很多人一提到“離婚”,腦海里立刻浮現出法庭上撕破臉的場景。其實,這是一個普遍的誤解。離婚并不總是意味著沒完沒了的官司,其過程和結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夫妻雙方的選擇。本期圍繞“離婚到底要打幾場官司”進行簡要普法~
“不戰而屈人之兵”——協議離婚
說實話,理想情況下,一場官司都不用打。畢竟如果夫妻雙方能理性溝通,順利地就離婚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當然就不存在打官司了。
離婚常見問題無非就是是否離婚、孩子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雙方只需共同起草一份《離婚協議書》,然后攜手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手續。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后,即可領取離婚證。協議離婚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對雙方及子女傷害最小的方式。它考驗的是雙方的理性和誠信。
“一戰定乾坤”——特殊情形訴訟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也就是說,當感情破裂無法避免,卻又無法達成一致時,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供的證據應當能夠證明重婚同居、家暴遺棄、賭博吸毒、分居2年、感情破裂、宣告失蹤等情形,大多數案件在一審程序中就能得到解決。法院會通過判決或調解書,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所有問題一攬子處理。法院出具的生效判決書或調解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打一場官司并不可怕,它是解決爭議的法定途徑。證據的準備是關鍵,直接關系到能否在一審中就“案結事了”。
“持久戰”——復雜情況
然而,現實并非總是那么順利,很多因素可能會導致官司場次增加。最常見的莫過于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原告第一次起訴時,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對方又堅決不同意離婚,法官出于維護家庭穩定的考慮,可能會判決不準離婚。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需等待6個月后才能再次起訴。第二次起訴時,法院通常會認為感情確已無法挽回,從而判決離婚。這就變成了2場官司,整個過程可能持續一年以上。
還有一種常見的情況是乙方或者雙方對一審結果不服,提起上訴。比如有人認為財產分得不公、撫養權判得不當,任意一方都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這將啟動二審程序。二審是終審判決,一經作出立即生效。這同樣是打了2場官司。
還有一種情形是離婚后另起糾紛,特別是關于財產分割的糾紛。離婚后,發現對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了未分割的財產,如偷偷存的私房錢、隱匿的房產,可以就這部分財產單獨提起訴訟。還有因為變更撫養權而產生的糾紛,比如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患病或虐待孩子等等,另一方可以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
律師建議無論如何,先嘗試坐下來談一談。一場和平的分手,遠勝于一場慘烈的“勝利”。協議離婚是首選。如果協商無果必須訴訟,那么注意平時收集和保存好相關證據,證據是王道。婚姻家事案件看似簡單,實則涉及復雜的情感、法律和證據問題。在采取行動前,建議咨詢專業人士,離婚不是一場注定要兩敗俱傷的戰爭,它也可以是一次理性的告別。學法、懂法、用法,規劃好每一步,早日開啟新的人生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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