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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獲的走私汽車
來函咨詢:
吳律師,你在《進口外商自帶車涉嫌逃避商檢罪可否只判罰金不判刑?》一文提及“蔡某非法利用常駐國內境外人員的身份,將本應以一般貿易方式經過商品檢驗后進口的機動車,逃避了國家對進口機動車必經的商品檢驗,被控逃避商檢罪,法院單判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我想問一下,單處罰金是不是沒有犯罪記錄?
走私刑事辯護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公通字〔2021〕19號),犯罪記錄,是指我國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的客觀記載。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有罪外,其他情況均應當視為無罪。有關人員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辦案單位撤銷案件、撤回起訴、對其終止偵查的,屬于無犯罪記錄人員。
2、所述案件蔡某因被控逃避商檢罪,法院裁定罪名成立,沒有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僅判處罰金,按照上述規定,這仍然屬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有罪”,記入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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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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