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來源:海關發布
來函咨詢:
我太太是做服裝、鞋子代購生意的。上個月,通關公司出了問題,據說是通過水客螞蟻搬家走私貨物,被緝私局立案了。我太太接到外地海關緝私局的電話通知,讓她前去配合調查。我太太去了之后,第一天問完話之后,辦案民警扣押她的手機,晚上讓她住當地酒店,第二天接著問話,還讓她第三天還去問話。辦案民警沒有給她發拘傳證。請問辦案機這種辦案手段合法嗎?有無法律依據?我們可以委托律師嗎?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吳國雄律師/深圳:
1、從你所述來看,你太太經電話通知到案的,一般認定為自動投案。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條,對自動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條又規定: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人民警察證,并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第二百條,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第二百零一條還規定:傳喚、拘傳、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并記錄在案。
5、對于“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理解為“兩次傳喚間隔不應少于12小時”以保證嫌疑人得到必要的休息。就你所述情形來看,你太太是被要求配合調查,除了訊問期間之外沒有限制其身自由,也有給相應的休息時間,在程序上似無大過。
6、當然,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之日起,有權委托律師為其辯護;我國目前《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律師在場權”,但在訊問時間之外,委托律師并獲得辯護是完全正當的。律師也可以向偵查機關查詢其辦案程序的正當性。
![]()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