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勞動者依法享有病假、休息等權利的同時,亦應遵守職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若勞動者提供虛假診斷書“騙取”病假工資,用人單位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呢?一起來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近期審理的這起勞動爭議案件。
基本案情
高某某為某運輸公司的一名員工,與公司簽訂了自2016年6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0年11月17日,高某某向某運輸公司申請休三個月病假,并提交了某醫院出具的診斷結論為“憂郁癥”、建議休息三個月的診斷書,其上加蓋了該醫院診斷專用章。某運輸公司同意了高某某的病假申請,并向其支付了病假期間工資。
經與某醫院溝通及查閱醫院官網,某運輸公司發現該診斷書上顯示的醫生林某為全科醫療科,并無出具“憂郁癥”的資質。某運輸公司據此認定高某某提供的系虛假診斷書,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高某某的勞動合同。
高某某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不服,認為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經勞動仲裁最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運輸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某運輸公司申請,北京三中院向某醫院調查核實高某某提交的診斷書真偽,醫院回函載明“印章不屬實......高某某在我院無掛號信息”。
法院裁判
北京三中院審理后認為,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應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的誠信義務在于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本案中,高某某以生病為由向某運輸公司申請病假,某運輸公司基于對高某某的信任,向高某某發放了病假工資。但根據查明的事實,高某某提交的某醫院診斷書并非該醫院出具,高某某亦未對此作出合理解釋,其行為有違勞動者的職業操守和職業道德,亦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符。在此情況下,某運輸公司有權解除與高某某的勞動合同。本案中某運輸公司已就解除事宜征求工會意見,并將解除通知書送達至高某某,故某運輸公司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官說法
誠實信用是勞動法的重要原則,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勞動關系的基石,亦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據此,勞動者應當秉承職業操守,自覺維護公司利益和自身的職業形象。
實踐中,用人單位是否在規章制度中對勞動者的職業道德作出明確規定存在差異。一般認為,職業道德作為勞動者職業活動的行為規范,是勞動者工作時的基本道德要求,用人單位因其生產活動多樣性的現實所限,可能無法在其規章制度中對每一種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設定標準或制定規則。因此,不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是否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進行明確規定,勞動者都應當遵守基本的職業道德,做到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行使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本案中,勞動者以虛假診斷書“騙取”長達三個月的病假工資,有違職業道德,對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其行為亦有悖誠實信用原則,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符,即便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未予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亦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誠信為立人之本、立業之基,職場誠信文化建設離不開用人單位與每一名勞動者的共同參與。 強化誠信的力量,有助于弘揚勞動者的“工匠精神”和用人單位的“企業家精神”,提高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道德自覺,促進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中實現行動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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