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證據存在疑點,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案件,應當宣告無罪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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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證據死刑 排除合理懷疑 無罪
《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晏朋榮故意殺人、搶劫案(《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倒第738號)
裁判摘要:有罪判決的證明要求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關鍵證據存在疑點,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案件,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
(一)對證據存疑的案件的審查
1.對定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是基礎
對定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是證據審查的首要工作。實踐中,對于一些證據存疑的案件,往往會先從具體問題入手進行審查。
比如,糾結于犯罪動機是否合理、是否有他人參與作案等事實證據的審查,而忽視了對全部證據特別是定案證據的證據鏈條是否完整、整體的證明力是否確實、充分等進行綜合審查。
對于所有的案件,都應當首先審查各個證據與案件事實是否有客觀聯系,是否能夠形成證據鏈條,該鏈條是否完整、合理、有邏輯性,從整體上判斷全案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2.對犯罪動機合理性、他人參與作案可能性等“干擾性”情節進行審查,是排除或確定證據間疑點的輔助手段
實踐中,在審查一些存在證據問題的案件時,往往會過多關注被告人的作案動機,把動機是否符合情理作為認定供述客觀性、能否排除合理懷疑的重要依據,甚至把動機不合理直接作為不能排除的合理懷疑。
這種認識有失偏頗,作案動機是犯罪人作案時的心理活動,是案件事實的一部分,主要依靠被告人的供述認定,如果被告人故意隱瞞,很難對其犯罪動機進行準確認定。
因此,在有些案件中查不清犯罪動機是正常的,是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的差異在具體案件中的體現。
能否查明動機,與案件是否構成“鐵案”、犯罪事實是否清楚并無直接的關系。至于動機是否合理,更是我們站在一般人角度分析得出的結論,主觀性很強,不足以作為產生懷疑的合理依據。
犯罪動機、他人參與作案的可能性等類似情節,對定案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并無直接影響。如果定案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被告人犯罪事實,這些情節的干擾作用自然消失。
(二)對無罪案件的證據標準的把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有罪判決的證明要求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事實清楚,是指凡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情節,都必須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是對定案證據質和量的總體要求。
“確實"是質的要求,包括查證屬實、與待證事實客觀聯系、與證明對象范圍一致及證明力強等。
“充分"是量的要求,首先要求能夠收集、應當收集的證據均已依法收集,其次要求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均有相應證據證明,最后要求所有證據的總和足以使案件事實得出確定無疑的結論,排除其他一切可能。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可以總結出有罪判決的證明標準第一,有罪判決必須滿足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第二,滿足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必須達到客觀真實并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第三,客觀真實并排除合理懷疑具體體現為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形成封閉鎖鏈并排除相互的沖突和矛盾,所證明的案件事實具有唯一性。
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由指控人(公訴機關、自訴人)承擔,被告人無須“自證無罪”,因此無罪判決的證明標準與有罪判決并不相同,只要指控證據未達到有罪判決的證明標準。
簡言之,只要存在被告人無罪的可能性,就表明關于有罪的證明至少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要求,即應考慮認定被告人無罪。換言之,對于無罪事實的證明并不需要達到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只要無罪事實存在,足以影響到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即可。
一周進、徐西、徐萬祥:《晏朋榮故意殺人、搶劫案-關鍵證據存在疑點,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案件,應當宣告無罪》,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辦:《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6集(總第83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7~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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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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